搜尋

首頁法律叢書書籍基本資料

關 於 本 書

‧強力推薦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線 上 試 閱

作者序
推薦序
推薦序2
推薦序3

法律叢書

【類別最新出版】
人生2.0,換一種活法:美國移民全攻略,從簽證、綠卡到投資移民必備指南
法官的日常:原來法官這樣想,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首刷限量贈:法官語錄書籤套組】法官的日常:原來法官這樣想,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你知道的太多了2:與惡魔有約—人生兩大難,不是錢、就是債!:當你還在狀況外,懂法的惡人藉機佔你便宜、謀你的財、告你上法院、奪你公司…… 而且,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


基本人權(BA0169)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文化叢書
作者:朱敬一、李念祖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17日
定價:380 元
售價:300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424頁
ISBN:9571339423

已絕版

 轉 寄 給 朋 友

 發 表 書 評 

 我 要 評 等 

Share/Bookmark

線 上 試 閱

 

作者序推薦序推薦序2推薦序3



  推薦序2

◎文/余英時

這是一位經濟學家和一位法律專家合寫的關於「基本人權」的專著。除第一章闡釋人權的理論外,其餘八章是分類釋例和評論,包括平等權、人格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參政權、財產權、工作權和正當程序。在每一類中作者選擇三至五個案例,附以大法官的「多數與少數意見書」。在每一類之前,作者又加上一節簡要的說明,往往也涉及具體人權項目的理論根據,和「評論」部分密相呼應。讀了這本書之後,我才第一次對「基本人權」在中華民國的實施情況獲得了親切的認識。所以這本書開了我的眼界,使我自己受益不少,這是我必須感謝兩位作者的。

但是兩位作者的深意並不在僅僅客觀地呈現「基本人權」在中華民國的實踐。他們寫這本書的主要動機是不滿意司法者缺乏關於人權的通識,以致在判案中往往不能有效地保障個人的權利。今天是一個專業化越分越細的世界,所謂「專家」必然是對於很少的事情知道得很多,而對於很多的事情則知道得很少,或竟毫無所知。法律專家自然也不會是例外。這樣的專業人員在掌握了司法大權之後,便難免拘泥於狹小領域中的條文,對重要的人權案件作出不合「理」也不合「情」的判決。本書所收集的例案多屬於這一類。為了補救這一重大缺陷,兩位作者建議司法人員必須擴大他們的視野,對於人權觀念有一種圓融的理論瞭解。唯有如此,他們在處理人權案件時才能做到不讓任何一個人受到委屈。這是兩位作者「仁者之心」的自然流露,我不但同意而且十分佩服。

為了給這種理論的瞭解提供一種示範,兩位作者選擇了平等自由主義(egalitarian liberalism)的哲學理論。這一套哲學理論是由三十二年前羅爾斯(John Rawls)的《公平理論》(A Theory of Justice, 1971)開端的,出版後便轟動一時,至今則已成西方的顯學之一。本書第一章不但對這一理論作了簡要的陳述,而且也討論了種種批評的意見。

這一章的目的,就是要以平等自由主義的哲學思想為主,輔之以功利主義與市場自由主義,建構一套圓融的人權概念,做為以後幾章人權釋憲案的解說依據。我們的論述相當著重羅爾斯與德沃金(R. Dworkin)的政治哲學,倒不是因為我們偏袒一家之言,而是因為他們描述的平等自由主義確實是比較符合當代人權思維的見解。

這一段話說得很平實,不帶半點武斷的氣味。就我個人而言,我完全可以接受它作為討論人權問題的前提。這是因為第一、我在美國生活了幾十年,多少知道羅爾斯「公平理論」所針對的是美國憲法、美國社會中哪些問題。他自己承認他的理論代表的是美國「左派自由主義」的立場,若在英國則接近「社會民主派」或工黨的觀點。(見"Preface for the French Edition of A Theory of Justice",收在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415-6)無論如何《公平理論》欲以契約論取代功利論,所處理的徹頭徹尾是英美(Anglo-American)政治傳統內部的問題。即以西歐言,它已不免有隔閡。所以他不知道他的理論在法國政治中究竟應在何處定位(location)。我這樣說,並不是否認「公平理論」作為憲政民主的一種哲學觀念是有普遍意義的。我是要指出:它的普遍意義是從一個特定時空交叉的方位上投射出來的。如果不問其特定方位,這個理論的某些內涵和著重點也許便不容易把握得住。(例如原書第六章關於"civil disobedience"的討論,顯與當時學生反越戰有關。)

第二、我之所以能接受兩位作者上引的論述,因為我確實認為羅爾斯的理論比較最為穩健,因為它在極端個人主義(如Robert Nozick)與激烈的社群主義(如Michael Sandel)之間選取了中道,既照顧到個人的自由與權利,也關注群體(國家或社會)的秩序。但是我立刻想到的是:和我的背景完全不同的中國人,譬如一生從未離開過本土,也沒有機會接受美國式的教育,究竟將怎樣看待羅爾斯的理論?他們未必懂得「功利論」、「契約論」,更未必能跟得上「原初狀態」、「無知之幕」這一套西方思辯方式,那麼他們是不是能放心地將自己的「人權」完全托付給懂得「平等自由主義」的人?

(本文作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