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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魚的方法:熊秉元笑談經濟
熊秉元漫步經濟

法律叢書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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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


熊秉元漫步法律(DH0128)
Dr. Bear’s Random Walk in Law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熊秉元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16日
定價:260 元
售價:205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80頁
ISBN:9571339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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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的刻劃

--初探經濟學的行為理論
經濟學向其他社會科學擴充,而且頗有斬獲,這是不爭的事實;芝加哥大學的賴濟耳(Edward Lazear)教授,就曾以「經濟帝國主義」(Economic Imperialism)為名發表論文,探討這種現象。
為什麼經濟學有這種威力,可以「無入而不自得」?在試著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可以先以個人經驗,稍稍描述經濟分析的威力。首先,在閱讀其他社會科學的論文時,我常有一種感覺:二、三十頁或更長的論文,篇幅雖然可觀,可是要表達的其實很簡單;只要用經濟學裡的一兩個觀念,通常就能「一言以蔽之」。因此,經濟分析的長處之一,是可以以簡御繁。
其次,我曾教過許多推廣教育的課程,學員大都是四、五十歲左右的管理階層。對他們來說,很多人是一輩子裡第一次接觸經濟學。每當課程結束後,總是有人告訴我:沒有想到經濟學這麼有趣、也這麼好用;對於大大小小的社會現象,都可以由經濟分析的角度,得到簡單明快的解釋。因此,經濟學的另一個長處,是面對不同的現象,可以一以貫之。
以簡御繁,表示在面對複雜的社會現象時,可以掌握重點。一以貫之,表示在解讀各種社會現象時,可以有恃無恐。對於經濟學者而言,經濟學所以具有這些優點,主要是因為經濟分析有一套強而有力的「行為理論」。這套理論的基礎,就在於經濟學者琅琅上口的「經濟人」(the homo economicus)。掌握了經濟人的特質,在相當程度上,就掌握了經濟分析的特殊思維。

自利

「人是自利的」,這是經濟學者對人的特性所作的第二種描述;當然,一般人對這種描述的反感,可能要比對於「人是理性的」的反感更強。反對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人事實上不是自利的,因為人會作很多利他的事;第二,人「不應該」是自利的,人「應該」為他人著想。前面的理由,是實然面(positive)的質疑;後面的理由,是應然面(normative)的考慮。我們可以細細琢磨,這兩點理由的曲直。
讓我們先標列出兩個參考點:一是極端的自私、 一是極端的利他。 開車時搖下車窗、丟出垃圾,這可以說是極端的自私;日行多善之外,每個月還把薪水絕大部份捐給慈善事業,這可以說是極端的利他。以這兩個參考點為左右端點,我們可以想像有一道寬廣的光譜;介於兩個端點之間有無窮多的點,而這道光譜涵蓋了行為的各種可能性。
對於經濟學者而言,這道光譜上各個點所表現出來的行為不同;不過,所有的點都可以從「人是自利的」這種角度來解釋。「搖下車窗丟垃圾」是自私,當然也就是自利;捐錢作善事雖然是利他,可是同時也對自己帶來心理上的慰藉滿足,這顯然也是自利。 因此,不論行為表現的外觀是如何,在本質上總有自利的成分。
此外,當經濟學家說「人是自利的」時,他是指「人會設法追求自己的福祉」;重點是在於「自己的」和「福祉」這兩點。追求自己的福祉,並不表示一定會侵犯或傷害到別人的福祉;而且,福祉是包括物質、心理、精神上的福祉。我們很難想像,一般人的絕大部份行為(也就是社會科學家所分析的對象)是完全不顧自己、是完全要讓自己變得難過和不適!
事實上,在大部份時候,人的行為是比較接近光譜上「搖下車窗丟垃圾」的那個端點。試想,當我們去買水果時,選了(我們「自己」認為)漂亮、甜美、可口的之後,不是就讓別人不能再買到這些較好的水果嗎?因此,就某種意義上來看,我們的行為在利己的同時,不也間接的傷害到其他人嗎?我們希望自己的成績好、工作表現出色,不都隱含了其他的人會相形遜色嗎?因此,當掠去行為的表象之後,我們會發現:雖然表現的方式不一,人其實都是在設法增進自己的福祉,讓自己覺得比較快樂、比較高興、比較有成就感、比較有道德!
關於「人的行為應該利他」的觀點,也值得仔細斟酌。 首先,社會科學是探討社會現象「是」(is)如何,而不是社會現象「應」(should)如何。即使社會科學家(似乎)有責任提出興革建議,以改善現況;可是,在能有效的解釋實際情況「是」如何之前,我們並不具有指引方向的條件。直接論述「應」如何,只是道德上的呼籲;也許滿足一般人心理上的期望,但顯然對分析實際現象毫無幫助。
其次,我們可以在比較抽象的層次上處理這個問題。如果我們接受「人應該是利他的」這種原則,那麼一個人如何處理不同關係的交往--和家人相處、和親戚相處、和好朋友相處、 和陌生人相處呢?這些關係的親疏遠近,難道不是已經反映出「自己」這個因素的重要性?也就是,一個人會根據自己的(利害)考慮,而決定「利他」的程度!
再其次,「應該」代表的是一種束縛,也就是限制了行為上自由取捨的空間;一旦把這種束縛形成內在的一種規範(我應該誠實),那麼遵守規範本身也隱含自利的成分(因為我說了實話,所以我心裡很坦然)。不過,更關鍵的問題是,為什麼人會為自己加上一些束縛,為什麼人要自綁手腳?
以家庭之內的倫常為例:我們「應該」孝順父母,不只是對父母劬勞的回報;更重要的是,只要在觀念上形成「孝順父母」的規範,大家在行為上就自然有大致的脈胳軌跡可循。父母和子女在相處互動上會容易得多,大家都得到好處。因此,「應該」所隱含的規範,其實是尋求在較大的範圍上增進福祉。這當然還是自利,不過這時候的自利不再是以個別事件的利弊得失為著眼點,而是跨越時空以及單獨的個人。而且,要能維繫某種規範,一定要有配合支持的條件。家人朝夕相處、禍福與共,才可能培養出緊密的倫常關係;公寓大廈裡的住戶彼此生活作息不一、平日不相往來,顯然很難要求鄰居「應該」守望相助。
總結一下:追根究柢,人是自利或不是自利的問題很簡單,我們只需要自問:站在一個社會科學研究者(而不是一個宗教家、哲學家)的立場,根據哪一種假設出發,比較容易解釋我們所觀察到的社會現象?
下面的這個故事,就很巧妙的反映了,即使在莊嚴神聖的宗教領域裡,都含有「理性、自利」的成分。

故事3-1 人神之間

前一段時間上課時,討論到人的「自利心」,少不了又有一番爭議;許多人質疑:人不完全是自利的,慈善家和宗教家都是一心為人、是利他的。我覺得多言無益,就福至心靈的出了個家庭作業:以三人一組為單位,去探究一下在宗教和慈善團體裡,到底怎麼處理「資源分配」和「獎懲昇遷」的問題。
對我來說,觀念很簡單:在宗教和慈善團體裡,也面對資源分配的問題。同樣一筆錢,用到一種志業,就不能用到其他志業;負責不同志業的人,難道不會為自己的志業爭取資源嗎?同樣的,宗教和慈善團體裡,既然是組織,就有各種職務和位階。難道這些組織裡的人,不會有競爭較勁的情懷和作為嗎?
兩個星期之後,我收到繳來的作業;雖然寫得都很用心,但是其中只有一組真正觸及問題的核心--他們從台北搭飛機到東部花蓮,實地訪談一個著名的宗教團體;他們發現,這個團體是以微妙的方式,處理資源分配和獎懲昇遷的問題。
有趣的是,很多報告提到,當他們訪談一些宗教和慈善機構時,剛開始氣氛都很好。但是,一旦他們問到實質的競爭和取捨問題時,受訪者往往臉色大變,然後冷漠以對。
對於一般人來說,由「自利心」的角度來看慈善和宗教團體,似乎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是一種褻瀆。不過,如果能保持著一點智識上的好奇,再心平氣和一些,也許可以對宗教和慈善活動有更深刻的了解。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講座米勒教授(G. Miller),一九九三年在知名學術刊物《法學論叢》(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發表論文,對《聖經》的內容提出一種前所未有、但發人深省的解釋。
論文的主旨,可以藉著一個假設性的問題來反映:一個廠商會設法包裝自己的產品,以吸引消費者、並追求自己的利益。同樣的,古希伯來時代的祭司們,也可以看成是提供祈禱祭祀的廠商;他們既是決定宗教儀式的裁判,又是享受祭祀奉獻的受益者。那麼,他們會如何設定各種遊戲規則,以符合自己的利益呢?
《聖經》創世紀裡該隱(Cain)和亞伯(Abel)兩兄弟的故事,提供了鮮活的說明。哥哥該隱是農夫,弟弟亞伯是牧羊人。亞伯把羊群裡的頭胎羔羊(firstborn),帶到祭壇作為奉獻;該隱的奉獻,則是他收成的一些農作物。耶和華(透過祭司)接受了亞伯的禮物,卻拒絕了該隱的獻禮。該隱既羞且怒,因此在曠野裡謀害了亞伯。耶和華察覺了該隱的罪行,就在他額頭上烙記(Mark of Cain),罰他終生流浪、受人唾棄。
米勒認為,這個故事透露了幾點訊息。首先,對祭司而言,羊肉不只比農產品味道鮮美,而且比較有價值;其次,以「最先得到的收穫物(the first fruits rule)」作為祭品,可以確保(祭司)的收入。還有,祭品不夠豐盛的,會被拒絕;讓該隱流浪示眾,等於是四處宣揚祭禮的遊戲規則。
此外,亞伯拉罕(Abraham)的故事,也同樣耐人尋思。神告訴亞伯拉罕:「帶著你摯愛的兒子以撒(Issac)到摩利亞(Moriah)高地的祭壇,把他焚烤作為祭禮」。虔誠的亞伯拉罕帶著兒子,跋涉三天之後到達祭壇;當他把以撒綁在一堆木柴上,正準備下手時,耶和華的使者出現。
使者要亞伯拉罕放開自己的兒子,改以一頭公羊作為祭品;然後,使者向他開示耶和華的旨意:「為了侍奉我,你願意犧牲最鍾愛的兒子;因此,我將降福到你身上。你的子孫,將如天上的星辰和海灘上的沙一般的繁茂;你的子孫將所向無敵--因為你遵從我的指示!」
在常人眼裡,把親生兒子獻為祭品,當然不可思議。但是,抽象的來看,這個故事隱含了一些對祭司有利的遊戲規則。
如果自己最憐愛的孩子都可以奉獻給神,獻出其他的牛馬牲畜、金錢財物,當然更順理成章。還有,在三天的旅程裡,亞伯拉罕不但要耗費時間、人力物力,也一定經過心理上的煎熬試煉,而終能堅持到底;因此,侍奉神,自然要有所付出。而且,亞伯拉罕要長途跋涉,到指定的祭壇才能獻上祭禮。因為,如果亞伯拉罕就地行禮如儀,固然不能測試他的決心;更重要的,是祭司將分享不到祭禮。另外,三天的旅途,也許反映了市場區隔的基本原則;在三天行程所能到達的地方,只有一個祭壇。如果同時有好幾個祭壇,祭司們彼此競爭、很可能同蒙其害。
在論文裡,米勒多次強調:以廠商的角度來認知祭司,再由廠商自利的角度解讀有關祈福奉獻的作法,確實可以有效的闡釋《聖經》的某些內容。不過,這當然只是「一種」而不是「唯一」的闡釋。米勒的論文,解釋了祭司的自利心,也提供了了解《聖經》新的視野;不過,更根本的問題是,到底有沒有「神」呢?
對於這個問題,米勒沒有處理;也許是基於自利心,不要太得罪神--或是不要太得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