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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漫步經濟
吃魚的方法:熊秉元笑談經濟

法律叢書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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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


熊秉元漫步法律(DH0128)
Dr. Bear’s Random Walk in Law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熊秉元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16日
定價:260 元
售價:205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80頁
ISBN:9571339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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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3

第四章 人生而自由平等?!

--權利的剖析

對比

在呈現了哈里士和杜爾金的觀點、以及冰墨二和蒲士納的觀點之後,可以比較他們之間的差別。他們之間的差別,有兩個層次;一種是對權利見解的差別,另一種則是規範式論述和實證式論述的差別。
關於權利的論述,哈里士和杜爾金(法學)以及冰墨耳和蒲士納(經濟分析)所描述的故事,有幾點很明顯的差異。首先,在經濟學者的故事裡,探討權利的材料,是真實的世界;無論是蒲士納的原始社會或冰墨耳的風中之船,都是具體的、曾發生或會發生的事實。可是,在法律學者的故事裡,探討權利的材料,是一些抽象的理念。
其次,「真實」和「理念」的重要差異之一,是支持「權利」的基礎不同。以真實的材料為基礎,權利是由環境裡的條件所支撐、所雕塑。以理念為基礎,權利的來源,是訴諸於論者或讀者的信念;如果論者或讀者支持,就有某些權利,否則就沒有。
最後,很重要的一點差別。在經濟學者的故事裡,只是「描述」權利的狀態,並沒作任何價值判斷。在風中之船和原始社會裡,權利的種類和性質,是受到當時環境裡條件的影響。相形之下,法律學者的故事裡,對權利都直接間接的作出價值判斷。無論是「人的尊嚴」或「選擇的自主」,都隱含某種價值上的臧否。
當然,經濟學者和法律學者的這些差異,不只出現在對「權利」的論述上;更根本的,是他們的論述一向具有不同的性質,也就是「應然」和「實然」、或「實證」和「規範」的差別。
規範式的論述,先提出一些簡而自明、眾議僉同的原則、理念、或價值;然後,再以這些原則、理念、或價值為基礎,作進一步的推論。因此,這些原則、理念、或價值,可以看成是預設的立場;以這種特定的立場為前提,再作申論。相形之下,實證式的論述,沒有預設的立場、或立論的前提;而是以實際情況、已經發生的事、出現的現象為材料,由這些材料裡歸納出某些「規律」。如果這些規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來解釋類似或其他的社會現象。
因此,規範和實證式論述最大的差別,就是理論的性質不同。「理論」(theory),簡單的說,就是對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ship)的探討;而因果關係最簡潔的呈現方式,就是「若A則B」。因此,1+1=2是一個小理論,因為這個等式符合「若一加一,則等於二」的結構。 在規範式的論述裡,「若A則B」的內涵,可以說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譬如,「若」贊成人的尊嚴很重要,「則」理當支持某種財產權的結構。可是,無論是前提或結論,都是訴諸於論本或讀者本身的理念,而不是訴諸於真實世界裡的實際現象。無論是哈里士或杜爾金的論述方式,在性質上都是如此。
相對的,在實證式的論述裡,「若A則B」的內涵,都是由實際發生的材料來充填。譬如,在冰墨耳的故事裡,「若」亞當和夏娃置身在暴風雨裡飄搖的扁舟上,「則」兩人之間的相對關係會以體力來決定。同樣的,在蒲士納的原始社會裡,「若」資源匱乏、資訊不足,「則」以明快有效(成本最小)的方式處理糾紛。無論是前提或推論,都是以實際材料為主;論者的工作,只是由材料中歸納出已經存在、隱藏在材料之下的因果關係而已。
「若A則B」,是一種條件式的論述(conditional statement)。規範式論述最大的弱點,是不能根據立論、作平實有效的引申。也就是,當「前提」改變時,不論朝哪一個方向變動,在規範式的論述裡,並不能描述或預測「結果」將如何變化。譬如,「若」人的尊嚴變得比較不重要,「則」人們應該先放棄言論自由或婚姻自由?相對的,實證式的論述是以實際現象為材料,所以很容易推測變化的方向。譬如,「若」亞當和夏娃發現他們置身在電腦前,「則」兩人之間的相對地位會以體力之外的因素來決定;「若」原始社會的建材由茅草變為泥土,「則」言語詞彙將會開始變化--人前一套、人後一套。
新興的法學經濟學,所以能長驅直入法學,主要就是經濟分析有一套強而有力、以因果關係為中心的理論。下面的故事,就是探討在實際社會裡,夫妻之間的相對權利。

故事4-2 約法哪三章?

在現代社會裡,離婚的情形愈來愈多;兩人一旦決定分手,子女歸屬的問題固然麻煩,財產的劃分也不簡單。就財產的部份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怎麼處理比較妥當,是理論和實務上都很有挑戰性的問題。
在傳統的(男系)社會裡,男主外女主內是常態;因為先生在外拋頭露面,所以房產土地等契約,大半都是登記在先生的名下。一旦離婚,女方討價還價的能力很薄弱,因此往往承受很大的委曲。
不只是在傳統社會如此,即使現代工商業社會裡,情況也相去不遠。在大學畢業後,年輕的夫婦不容易同時繼續深造;因此,大半是先生繼續讀研究所,而太太開始工作支持先生。等先生讀完研究所,成為律師醫生工程師,太太就辭職回家生兒育女。經過一段時間,先生不但有相當的社會地位,也擁有相當的財產。不過,當年共患難的牽手,可能已比不上年輕貌美的競爭者;然而,如果在這時候離婚,先生可以證明:家裡大大小小的東西,都是他所賺得的。
可是,這只是表象。為了先生的工作事業,太太犧牲自己的青春和機會;而且,在家養兒育女和操持家務,也是實質的貢獻。事實上,經濟學家曾經估算過,婦女在家裡所作各種事情的價值,平均大約是丈夫收入的七○﹪。因此,婦女對一個家庭總值的貢獻,大概是四○﹪左右(0.7/[0.7+1.0])。
既然如此,離婚時雙方各得財產的二分之一(五○﹪),其實是合情合理的作法。二分之一,是有理論和實證支持的基準點。
不過,工商業社會裡也出現了一些有趣的現象:超級巨富的誕生。這些超級巨富,通常是因為夫妻之一非常特別;憑藉著個人的魅力或特殊才華,累積了過去的人所無法想像的財富。而且,對於這些奇才異能之士而言,不論和誰結婚,大概結果都差不多--想想麥可傑克森和微軟的例子。在這些情形裡,要認定另一方的貢獻一定接近二分之一,似乎有些勉強。
因此,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可能不再是好的基準點。這時候,可以有兩種替代方案:一方面,可以估量夫妻雙方中「另一方」實際付出的價值;另一方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時有特殊約定,也可以特殊的約定為準。(諾貝爾獎得主羅勃盧卡斯離婚時,才華已露;因此,婚約裡有一條:若將來盧氏在離婚若干年內得到諾貝爾獎,則太太可得一半獎金。後來,盧氏果然在離婚後獲獎,夫妻兩人皆大歡喜。)
不過,在另外一些「超級巨富」的事例裡,情形又要複雜些。如果夫妻兩人之一,在開始協議離婚時買了張彩券;在完成手續後彩券開獎,中了巨額獎金(譬如五千萬美元);這時候,大筆的財產和個人魅力才華都無關,雙方的「貢獻」其實也都微不足道。中大獎,可以說純粹是運氣,怎麼辦?
如果婚前兩人設想過這種景況,大概都會同意:不論誰買彩券,中獎的獎金兩人平分! 因此,在「超級巨富」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回到二分之一∣二分之一的基準點。然而,二分之一∣二分之一也不一定是通則。如果是太太買彩券,可能會聲稱(並且取得佐證資料):過去從來沒有(或很少)買彩券;就是因為要慶祝離婚,所以才買一張彩券。在這種情形下,先生大概很難反駁:自己對離婚有貢獻,而離婚是買彩券的「因」,所以自己對飛來的橫財有貢獻、也應得二分之一的獎額!
由這種轉折裡,或許可以歸納出一點法學上的智慧:客觀的公平正義並不存在,而特定時空下的公平正義,是由環境裡的相關條件所烘托而出的!
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更需要找到好的基準點,作為參考座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