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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江戶灣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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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現代史卷一:幕末與維新(WHA0364)

類別: 史地‧法律‧政治>其他
叢書系列:香港中和
作者:井上勝生
譯者:周保雄
出版社:香港中和
出版日期:2016年01月22日
定價:530 元
售價:419 元(約79折)
開本:16開/精裝/304頁
ISBN:978988836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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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江戶灣外交



  第1章 江戶灣外交

一、黑船來航

在浦賀洋面上

久里濱海邊,以浦賀奉行為首,六十餘名武士在「西洋流炮術師範」下曾根金三郎的指揮下進行大炮管臼炮擊訓練。相模國(現在的神奈川縣)久里濱是浦賀水道西岸較小的海濱,面向江戶灣入口。一八五三年(嘉永六年)六月三日,炮擊訓練進入第三天。傍晚,洋面上有四艘外國船隻朝江戶灣駛近,不久,在浦賀洋面下錨。它們是美利堅合眾國遣日特使佩里(一七九四 ─ 一八五八)艦隊來航。久里濱的這次西洋流炮術訓練暫且不表。

佩里所率艦隊四艘之中有兩艘是蒸汽式軍艦,旗艦薩斯凱哈那號滿載排水量二千四百五十噸,是新型(快速)外輪式驅逐艦。與此相比,即便是當時日本船中最大的千石船,最多也只不過是一百噸級別。佩里準將是名地地道道的海軍軍人,在把美國艦隊主力艦由帆船改換成蒸汽船的改革之際,佩里在美墨戰爭(一八四六 ─ 一八四八年)中也擔任艦隊司令官。此次,他被任命為東印度艦隊司令兼遣日特使,為了日本這「遠隔之地」,他被美國授予了「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當時,從紐約至上海,環繞大西洋一側的航海需要耗時五十餘日。

小港浦賀是幕府的防衛據點,就在江戶灣外側。幕府規定浦賀奉行所要檢查進入海灣的船隻。在久里濱訓練的浦賀奉行一行人員,立即返回浦賀,與力中島三郎助把巡視官船划往旗艦薩斯凱哈那號。與力是薪俸為一百石的中下級武士,統率同心及其部下,是負責實務的重要人物。

佩里艦隊的荷蘭語翻譯一開始就宣稱:我們是「北美利堅合眾國」船隊,奉總統致將軍信函,非「日本高官」不與談判。奉行所與力通過荷蘭譯員加以拒絕:按照「日本之國法」,「高官」(奉行)不可接待外國船隻。日美雙方從一開始就展開了激烈的唇槍舌戰。此時,佩里方面作出了嚴正聲明,這事記載於幕府方的談判記錄《對話書》。

佩里表明要採取行動:用小艇上岸,直接將總統信函呈交「高官」。面對這種強硬聲明,與力中島也未屈服,回應到:國有「本國之法」,不可觸犯。之後,中島詐稱是副奉行,讓美方同意日本人員登上旗艦。

鴉片戰爭(一八四○ ─ 一八四二年)成了東亞歷史的轉折點。那時,林則徐銷毀了二百三十七餘萬斤鴉片,他反駁英國代表說:「在英國,形成如此規則:〔若赴他國〕就該遵從該國法律。」作為顯示清國開明人士知識水平的案例,林則徐的反駁廣為人知。這是佩里來航的十四年前。林則徐的反駁依據於他讓人翻譯的近代國際法《各國禁律》。另一方面,佩里來航時與力中島顯示了其西方軍事學知識,此後,他參加了長崎海軍直傳習(海軍傳習所),學習造船和航海術,成了幕末日本西式軍事改革的指導者,在箱館戰爭的五稜郭之戰中與新政府軍作戰陣亡。維新政府裡也有直接接受中島教誨之人,如:木戶孝允。中島對佩里的回應與上述林則徐的發言如出一轍。日本與美國軍事實力差距巨大,有天壤之別,這是事實,而在外交方面,迄今為止一直強調的全是幕府的「軟弱」和「屈從」,但與軍事不同,幕府展開了真正意義上的對美外交,這難道沒有必要進行重新評價嗎?

近代國際法

斷然要求日本採取「一文明國」對其他文明國家理所當然應該給予的禮貌態度,佩里向美國海軍部作了如上報告,報告日期標為浦賀下錨當日。那麼,這位佩里是遵守了文明禮儀了嗎?在當時歐美的國際禮儀中,到底產生了怎樣的慣例呢?

十八世紀以後,歐美積累了許多外交、戰爭、條約、貿易等慣例,形成了國際法。佩里來航,與高官會見成了論爭焦點,但在十九世紀初期的《維也納條約》中,已規定了與如今大體相同的外交使節的制度和禮節。佩里要求與高官會見,其背後就存在著這種包含外交禮節的國際法。但如今看來,當時的國際法存在著嚴重缺陷,比如說沒有民族自決權等。所以,與現代國際法不同,它被稱為近代國際法,在幕末維新時期,它以「萬國公法」這一名稱由中國(清朝)翻譯出來,也傳到了日本。近代國際法把主權國家作為一個單位,承認國家的法律主權,形成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法律上的國家平等權等,也制訂了戰爭中保護市民和俘虜的「戰爭條款」。

近代國際法確立了海上慣例。海洋被分為公海、領海和內水這三部分。依據公海自由原則,公海向所有船隻開放,在領海內,保證無害通航權(軍艦不受保護),當時,它被定為炮彈所及範圍,即三海里(約五點六公里)。內水之一是海灣。如果灣口寬幅為六海里(約十一點一公里)以內,則被視為領土的一部分。江戶灣灣口寬幅約為七公里,現在也是如此,應作為領土的一部分來處理。

浦賀下錨的三天後,佩里派遣四艘測量船至江戶灣內。由蒸汽軍艦密西西比號護衛,測量船隊繞過灣口的觀音崎,甚至越過橫須賀,進入金澤沖的深水小灣。佩里驅退日方警備船隊的阻攔,以武力示威的方式擅自侵入江戶灣內,這是對日本領土的武力入侵,違反日本國法,同時也違反了佩里自己標榜要遵守的文明國家慣例,完全違反了近代國際法。

近代國際法的「 歧視性結構」

然而,在近代世界問題並不單純。十八世紀在歐洲形成的近代國際法, 進入十九世紀中期,其適用範圍就被擴大至以土耳其、中國、日本、朝鮮為主,現在被稱為第三世界的區域,但它原本是僅僅對歐美各個基督教文明國家穩妥有利的「歐洲公法」。侵入江戶灣內海的前一天是星期日,佩里艦隊休假,舉行了基督教文明國家的禮拜。

但另一方面,歐美自以為是文明國家,這種意識產生了對第三世界國家和民族的「歧視性結構」。在近代歐美,他們把世界上的民族和國家分為「三個群體」,即:文明國家、半開化國家和未開化區域或民族。文明國家是指歐美各國,而半開化國家為土耳其、波斯、泰國、中國、朝鮮、日本等,未開化則是指上述以外的許多民族。未開化不被認定為國家,完全在近代國際法適用範圍之外。

在文明國家和未開化之間,存在著日本等半開化國家。半開化國家這個概念也出現在江戶灣外交之中。日本被歐美認定它具有國法,但該法畢竟是「半開化之法律」,未被視作「文明之法」。如果在歐美就會被認可,可在日本,本應也適用外國人的日本法律未獲承認,而是被設定了各種特例,如領事裁判權等。因此,就近代國際法而言,當時的日本法律是被限制了「主權」,並沒有被對等對待。

美國國務院的《一般命令》

前一年,公曆一八五二年十一月,佩里艦隊從美國東海岸啟航,途經大西洋。當時,由美國國務院頒佈了《一般命令》。美國總統沒有「宣戰權」,所以,依據《一般命令》,外交使節當然是具有「和平性質的」,被禁止先行攻擊:「除了必須進行自衛」,此外的所有場合都不應訴諸武力。《一般命令》的這部分內容常被引用,甚至被評價為「和平外交」。但把佩里外交斷言為「和平外交」極為不妥。實際上,美國國務院的《一般命令》是篇冗文,裡面包含有重要內容,它與歐美國家對於非歐美的「歧視性結構」相關。

《一般命令》一開頭就批判日本是連本國漂流民也不救助的非人道國家,把日本定位為「半開化之弱小國民」。在以前的馬禮遜號事件中,日本對為送還漂流民而來到江戶灣的美國商船進行了炮擊。一八三七年(天保八年),商船馬禮遜號要求通商,就和日本漂流民一起來到浦賀,但遭到日方炮擊而撤退。美國國務院指示佩里:要對如此半開化的日本實施「討論和說服」,須「由堂堂武力示威所支持」,允許「偏離」歐洲國際法,可以「率領整個艦隊進攻日本沿岸中被認為是最合適的地點」,以開展談判。

對日本「堅決要求」文明禮儀,但如上所述,佩里又按照美國國務院指示,自己把對國際法的「偏離」當作既定方針,這種做法完全是自行其是。對於佩里入侵江戶灣,浦賀奉行所主張己方行為是因為「從前之國禁」或認為美方乃「不法行為」,進行反覆抗議,這就是準確地攻擊了佩里外交的問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