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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每個人的社會學讀本:把你的人生煩惱,都交給社會學來解決吧

宗教神話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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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佛教研究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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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的世界地圖(IN0025)

類別: 宗教‧哲學‧人文>宗教神話
叢書系列:INTO系列
作者:21世紀研究會
譯者:李尚霖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4年05月26日
定價:250 元
售價:19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40頁
ISBN:95713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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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4

第二章 阿拉的教誨

火即地獄

「阿拉」這個詞,是由阿拉伯語的「al-ilah」縮略而來;al-ilah則是以定冠詞al加上意為「神」的單字ilah組合而成。而所謂的「伊斯蘭」,則意指對阿拉絕對服從的行為;信奉阿拉教誨的信徒,則稱為「穆斯林」-也就是「服從者」的意思。

阿拉是唯一絕對真神,除了祂再無類似的存在。因此阿拉不像其他多神教中的神祇,像人類一樣擁有妻子、兒女。人們相信,阿拉創造了這世界,同時也擁有隨時改造世界的力量。當這位神明因憤怒而審判人世之時,也就是世界末日的到來。在最後的審判日,人人都必須接受裁決。因此,在伊斯蘭教的教義中,死亡並非人生的終點,不過是進入等候阿拉審判的狀態而已。而裁奪究竟是上天堂享受極樂之福,還是下地獄受業火焚身之苦,則是根據每個人在世的所做所為。

穆斯林死後必須先淨身再埋葬。沒有遺體便無法接受最後的審判,因此除非遭遇事故,遺體遭到火化便意味在審判之日降臨前墜入地獄的意思,所以,穆斯林極度排斥火葬。在阿拉伯語中,火即是地獄的同義詞。

如前所述,常被譯成聖戰的jihad,實際上指的是為伊斯蘭所從事的種種努力、奮鬥;而在jihad的奮鬥過程中喪命,亦即意味著將生命奉獻給阿拉。換句話說,穆斯林深信殉教者在最後的審判之時,將被迎入天國。雖說《古蘭經》中不允許人自殺,但在伊斯蘭激進派的理論裡,為伊斯蘭教而自殺,也就是充當人肉炸彈,可解釋為jihad的一種。

對穆斯林而言,最不可原諒的,便是對真主抱有懷疑。因此,伊斯蘭教亦不允許以科學的方式解釋神明不可思議的力量。宇宙是在大爆炸中產生、人類的祖先是猿猴等理論,對伊斯蘭教而言是斷難接受的異端邪說。

當然,隨著時代的進步,這樣的學說在伊斯蘭世界裡並非完全不為人知;但對活在伊斯蘭世界的人而言,這些理論不過是通識教育中所教授的一些假設罷了。別說是穆斯林,就連基督徒也有相當多的人不相信演化論。看來科學之相悖於信仰,似是一神教的共通現象。

神說的是阿拉伯語!

據說真神阿拉在西元六一○年至穆罕默德死亡的六三二年間,透過大天使加百列以阿拉伯語下達諭示。因此,阿拉伯語被認為是神的語言。此外,神的啟示是宣讀給不識字的穆罕默德聽的,所以「古蘭」(Qur惊n)的原意即為「誦讀之物」。事實上,如果聆聽飄揚在清真寺內的《古蘭經》頌唱,即使不瞭解其中涵意,也可以聽出帶有音樂的節奏性。

《古蘭經》最初並未成書,而是以口傳背誦的方式傳佈;但由於信徒無不希望背誦者能在過世前將「古蘭」的內容以文章形式記錄下來,因此在第三代哈里發歐斯曼(Othman)時終於集結成書。

這本《古蘭經》便是今日所流傳各家版本的始祖。神聖的「古蘭」成書,出版時自不容許隻字片語的錯誤。直到十九世紀,繕寫《古蘭經》都必須由專門的抄寫人員負責,一旦魯魚亥豕,將真主的語言傳抄錯誤,就等於冒瀆真主,因此這種工作可謂攸關性命,緊張不已,優秀的抄寫人員也因而備受重視。二十世紀雖已進入活版印刷的年代,但印刷《古蘭經》時一旦發生污損、脫頁、裝訂錯誤等疏失,依舊會衍生出重大的責任歸屬問題。

《古蘭經》的內容與其說和《聖經》一樣,是精神層面的指引,不如說是針對現實生活的指南、原則和基準。另外,《古蘭經》也是伊斯蘭教法的第一法源。但由於《古蘭經》中並未詳載如今被視為信徒義務的五大支柱(五功)--唸功(反覆唸誦真言:「萬物非主,唯有阿拉和穆罕默德才是真主的使者。」)、拜功(每日禮拜)、課功(「天課」,將自己的財產按一定比例貢獻給親人或外出旅行者)、齋功(齋戒月)、朝功(朝覲天房),因此五功的具體作法不得不仰賴穆罕默德的弟子記錄下來的聖訓--即第二法源。雖然還有被視為第三法源的公儀(穆斯林族群之共識)及第四法源的類比,但並未得到伊斯蘭世界的普遍認同。基本上,《古蘭經》和聖訓是所有伊斯蘭教法的基礎,教法學者都是由此二者推導出各種問題的解決方式和細節規範。

反過來說,伊斯蘭教法允許學者在解釋法條時有彈性空間。其實,如果沒有這些學者為了因應各種狀況而做的教法詮釋,伊斯蘭教也不會有今日的發展。而被稱作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的人,便是因為過度拘泥於《古蘭經》及聖訓的字句,才會與今日的國際社會格格不入。

Fatwah之死刑宣告

「攻擊美國及西歐的利益。」這個指令是賓拉登藉著塔利班政權領袖奧瑪(Mullah Omar)的權限,屢次發出的fatwah(教法見解)。一般認為,恐怖活動的執行與此一fatwah有直接的關係。此外,據了解賓拉登在蘇聯撤出阿富汗後成立的蓋達(Al Qaeda,小基地之意)組織,其成員在犯下美國的九一一事件之前,亦曾計畫以直昇機在法國進行恐怖活動。

然而,類似的fatwah並非只有奧瑪可以發佈。一九八九年,伊朗精神領袖何梅尼(Ayatollah Khomeini)便曾以褻瀆先知穆罕默德為由,下令追殺《魔鬼詩篇》的作者魯西迪及相關人士;將該書翻譯為日文的五十嵐一教授,便因此在筑波大學校園內慘遭割喉喪命。(編按:中文版於二○○二年出版,此時追殺令已取消。)

必須了解的是,fatwah並非專為殺人、恐怖行動而發。只要是對伊斯蘭教、伊斯蘭社會不利的事,均可尋求伊斯蘭教法的解釋,因此fatwah內容可說是五花八門。不過,先決條件是這些fatwah必須能讓信徒接受。

沙烏地阿拉伯及卡達便曾針對日本卡通「口袋怪獸」中的角色、卡片,做出禁止輸入的fatwah。一方面是因為這種遊戲卡可經由玩者彼此比試贏取對方的卡片,具有賭博的性質;另一個理由則為伊斯蘭教不承認演化論,因此不能接受卡通中的角色可以經由演化昇級。

另外,一五一一年也曾有禁止飲用咖啡的fatwah。由於咖啡具有興奮的功效,能提振精神,十五世紀中葉首先被伊斯蘭神秘主義(蘇非主義)信徒用於修行之中,日後才逐漸普及。到了十五世紀後半,飲用咖啡的習慣傳到聖地麥加,但有人將喝過咖啡者的種種敗行劣跡都歸咎於咖啡,因此導致發佈fatwah禁飲。

那麼,為何奧瑪、何梅尼等人具有如同法官、獨裁者的權威,可以發佈fatwah,並付諸實行呢?身為穆斯林,《古蘭經》及聖訓是絕對不容違背的;除此之外,人世間所訂定的法律權威性皆在其下。奧瑪、何梅尼既非國王也非總統,之所以能在伊斯蘭世界中擁有決定性的力量,原因便在於伊斯蘭教法學者的權威猶在政府之上。而伊斯蘭教法的權威及擁有解釋教法資格的人,被稱為Mujtahid(努力的人)。

事實上,由於伊斯蘭教法並非成文法,如果發生了無前例可循的事件,教法權威會參照教義、訓示做出判決,然後發佈fatwah禁絕不適當的事物。有時fatwah也會針對特定個人或國家而發。

不過,偶爾也會有某位教法學者發佈的fatwah遭到另一位教法學者反對、否決的例子。什葉派所發的fatwah便可能遭到遜尼派的否決,反之亦然。當年阿富汗塔利班政權的領袖奧瑪發出破壞佛教遺跡的fatwah,便遭到遜尼派的教法權威的反對,最後導致開羅的愛資哈爾(al-Azhar)清真寺不得不發出說帖,加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