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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 4
第七章 暗通款曲
「你大可言之鑿鑿,說買方注意(caveat emptor),責任自負。病人雖是買方,但要他們怎麼去注意?」
──雷尼醫師(Dr. Drummond Rennie),《美國醫學會期刊》編輯
有個年近七十的女士去醫院做年度健康檢查。她像和她一般年紀的病人一樣接受所有的例行檢查,包括醫師建議的結腸鏡檢查。檢查結果在一位腸胃專科醫師的手裡,這位醫師打電話要求她再回診。她想,如果一切都沒問題,那麼醫師在電話中就會直說,因此回診時忐忑不安。醫師要她別擔心,但還是希望她能接受一種新藥的治療。
她立刻問為什麼。
醫師說,目前他並不想討論結腸癌的問題……
雖然醫師沒說清楚,可是她真是慌了。
別擔心,他說,不是結腸癌的問題。
但每次她想問清楚究竟是什麼問題,醫師就支吾其詞,不願把實情告訴她似的。他只是說,希望她能服用幾種藥物,過幾個月再回診。
這個病人於是衝去找常幫她診治的一般科醫師,把這個經過說給他聽。這位一般科醫師調查了一下,知道真相後,就把先前腸胃科醫師開的處方撕掉,要她放心。她沒有結腸癌,其實是什麼問題都沒有。這位一般科醫師發誓,他再也不會把病人轉介給那位腸胃科醫師。
事實是,那位腸胃科醫師受僱於一家藥廠,負責他們新藥的臨床試驗。每拉到一位病人試用新藥,他就可以得到若干酬金。這種醫療行為完全不合乎倫理。他對病人隱瞞他為藥廠工作的事實,也違反了藥廠本身的規定。
這可說是醫學研究的重大錯誤。但是那個病人沒有向衛生主管機關告發他,她的一般科醫師也沒有。因此,那位腸胃科醫師仍繼續在抓病人當白老鼠,以肥大自己的荷包。
做不到的黃金標準
大藥廠與醫學研究的關係中,彌漫著利益衝突與暗通款曲的氣氛。有些雖然不是那麼危險,但只要牽涉到病人的健康,即使是比較無害的衝突和祕密,也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
把一切攤在陽光下,完全公開,讓眾人有目共睹,不是藥廠的行事之道。藥廠花錢做人體試驗是為了證明他們的藥品有效,因此非自家設計出自己想要的試驗不可。一旦他們知道什麼樣的結果對自己最有利之後,事情就變得很簡單,再找個厲害的實驗設計者針對目標設計就成了。
以年輕病人做為受試對象出現的副作用往往比較少。有一家公司在開發一種治療骨關節炎的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藥時,就以一群年輕病人為試驗對象,儘管最常使用這種藥物的是老年病人。
拿試驗中的新藥和安慰劑相比,不一定可以得到滿意的結果,不過和安慰劑相較總比和市場上已有的競爭對象比較要來得好,除非劑量有所不同。以前述試驗非類固醇止痛藥的公司為例,與競爭者的產品相比時,自己的產品用的是完全劑量(full dose),競爭者的產品則低於建議劑量,這麼一來當然顯示自己的產品藥效更好。
容易做手腳的地方還有藥品輸送至體內的方式。口服和靜脈注射兩者通常不能相提並論,但如果藥廠要強調他們的口服藥效果卓越,也有門道。
要是結果和藥廠預期的不同,這樣的試驗結果就會遭到毀屍滅跡的命運。如果結果不是很清楚,藥廠很容易就可以找到權威專家來做有利於他們的解讀。
幾年前,有研究人員檢視了一百五十一篇有關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的研究報告。其中一百四十九篇實驗的藥品是以一樣貴或更貴的藥來做比較。只有兩篇是和便宜得多或沒有風險的止痛藥做比較,如阿司匹靈。報告顯示,他們實驗的藥品與其他更貴的藥相比更強效。這樣的結果就是藥廠想利用的賣點。如果他們的藥比便宜的阿司匹靈差,就沒有人會來買他們的藥了。
塔夫茲大學的克林斯基博士說:「我一再地提到所謂的『黃金標準』,但我們還是離這個標準很遠。對藥界來說,理想的情況應該是像這樣:一家藥廠希望測試一種新藥的效能和安全性時,就得花些錢通過國家藥物試驗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Drug Testing)的檢驗。檢驗就是由這個機構的一群專家負責,結果會發表出來,讓科學界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查閱。藥廠可以利用這個結果向食品暨藥物管理局申請核准或者來用促銷。這個結果,不管他們怎麼利用都行。這些檢驗的進行是超然不受影響的,藥廠更不能左右檢驗結果。在這檢驗單位服務的科學家不得有藥廠的股分,這就是我所謂的『黃金標準』。每一個聽我說出這種想法的人都認為這太荒謬,他們完全不希望政府介入。」
或者,任何完全獨立的機構也不成。
在第二個有關非類固醇消炎止痛藥的臨床試驗研究報告的調查中,研究人員仔細看了五十六篇報告,這些研究比較一家藥廠的新藥和競爭者的產品。每篇的結果都是這種新藥比競爭者的產品好或者差不多,沒有更差的。但這些報告的作者都接受文中藥廠的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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