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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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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Not (DH0135)──創意之樂
Why Not? How to Use Everyday Ingenuity to Solve Problems Big and Small

類別: 行銷‧趨勢‧理財>行銷企管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奈爾巴夫&艾瑞斯
譯者:吳國欽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4年03月01日
定價:280 元
售價:221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64頁
ISBN:95713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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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2

歷史上,許多偉大的發明是由簡單的日常思維精鍊而來的。1752 年創立美國第一家保險公司的人是富蘭克林(Ben Franklin),而不是保險精算師。他也發明書房的腳凳、搖椅、避雷針、雙光眼鏡、里程計(用以計算郵遞路線)和「富蘭克林爐」,甚至提出日光節約時間的構想。這些發明是他研究電(還有他在草擬美國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所扮演的角色)的餘暇想出來的。

太平洋小島的居民發明了一種新游泳招式,稱作澳洲式(Australian Crawl)。這種蝶式的游泳方法在 1950 年代誕生,專門用來超越蛙式游泳,因為有人發現,游泳時手向前伸的這部分,水上比在水下快。

葛瑞茨基(Wayne Gretzkey)發明冰上曲棍球的新戰術。他刻意留在對方的球門網後面,迫使包括守門員在內的對方球員,不時回頭注意他和他的隊友。葛瑞茨基擅於利用由此造成的盲點,他會快傳給門前沒人防守的隊員,或在對方溜到門網後面攻擊他時,竄到另一邊靠自己得分。葛瑞茨基的發明,到現在還是曲棍球最難防守的一招。

這些運動的例子頗具啟發性,因為革命性的策略可能幾十年前就該使用了。解決方案早就已經存在,就只等著被發現。

史威夫特(Jonathan Swift)的《格列佛遊記》(Gulliver掇 Travels)是一本以兒童故事包裝的創新指南,藉著凸顯奇特的利利普特(Lilliput)風俗,例如限制法條的長度不得超過字母表的字數,或處罰詐騙比偷竊更重,來刺激他的讀者以新方法看待事物。直到二○○二年阿德菲爾(Adelphia)、恩龍(Enron)和世界通訊(WorldCom)等公司的醜聞爆發後,我們才發現利利普特人在懲罰詐欺上,比證券管理委員會(SEC)更先進。

創新並非必須留給專家或火箭科學家來處理;創新並非只由上而下,也是由下而上和從兩邊進行的。事實上,非專家有時具有不受既有觀念束縛的優勢;當你看不清全局時,旁觀者反而看得更清楚。在不知道「事情本來就是這樣」或「以前試過但未成功」的情況下,可能有助於非專家想出專家想不到的新點子。

是否有權做任何事的話題,也與樂觀主義有關;《Why Not》是反對滿足現狀的有力論述,而我們舉的例子亦證明了,對既存問題無計可施的宿命論是謊言。我們想讓人人敢於表達意見,提供一己之創意在改進社會上。這個世界應該是一個大意見箱。

較後面的章節,將談到激發新創意的特定工具,但是讓我們先跳到另一個練習。現在,你已經解決了半夜電話的問題,接下來再對付一個更具挑戰性的例子。這樣的練習將通往一個創新的概念,不過卻是從相反方向開始的,也就是說,我們研究一些過去的人曾採用的獨特解決方案,並問它們還能用在哪些地方。

現學現賣式地解決問題──忠誠反對派

死刑的爭議由來已久。猶太律法乍看之下,採取的是一種倒退的立場:如果陪審團一致投票認定有罪,被告就不能被處以死刑。據猶太聖者邁摩尼德斯(Maimonides)的說法如下:

如果在審判死刑案中,所有公會(Sanhedrin)成員投票判定有罪,被告應獲開釋。只有在有人投票支持他的情況下,但票數不及贊成定罪者時,被告才應處以死刑。

雖然猶太法典的大部分內容,只有幾種版本的詮釋,然而我們發現,關於此項律法最具說服力的解釋是,這條律法有助於確保罪犯獲得某些應有的程序權利。據舒瑞伯(Aaron Schreiber)的說法如下:

在法庭審議後、和在任何判決達成前,所有審判者必須在當天晚上一起作正反之辯論,尋找為犯罪的被告者辯護的可能。

猶太聖者關心被告是否獲得適當的獲釋機會,他們希望確保有人像亨利.方達(Henry Fonda)在《十二怒漢》(Twelve Angry Men)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樣。這種排除一致性的律法,是為了確保被審判者得到無罪辯護的機會。如果審判者急於定罪,便有正反辯論是否充分受到聆聽的疑慮。

猶太律法十分類似羅馬教會裡「魔鬼辯護者」的角色。對教會來說,認定某人為聖徒是極重大的決定。五百多年來,這種聖徒認定的程序遵照一套正式的辦法:請求認定聖徒者提出支持的意見,另一方(信仰振興者)則提出相反的看法。拉美提尼(Prospero Lamertini,後來成為貝納狄克特教皇十四世)描述信仰振興者的辯詞:

信仰振興者的職責是嚴格檢驗聖徒候選人的生平,和這人所行的奇蹟。由於信仰振興者所提出的事實,必須包括一切不利候選人的證據,因此他就是一般人所知的魔鬼辯護者。他的職責要求他以書面準備所有可能的爭議,甚至是有時看似細微之事,以便反對授與任何人登上聖壇的尊榮。

這兩個重大決定之間,通常有一個共通處,亦即兩種情況都遵循了確保經過辯論的程序──正反的論點都會被提出,所有事實都會被攤在桌上。

這種方法還能用在哪些地方?在大學校園裡,教授的聘任攸關生死。坦白說,我們認為這也需要某人提出反對的質疑,以便作為有效的查核程序。要反對一個你預測會升遷的候選人可能很難,因為你還是必須和這名同事相處。不過,如果有人被要求扮演這個角色,責任就不在他(或她)的身上──這就是忠誠反對者的概念。雖然到最後,反對者可能會投票支持這位候選人,但是這樣的討論將因為聽得到所有論點而更完整。確保程序被誠實執行的好方法之一,就是採取特別嚴苛的觀點,去看待任何未在委員會報告裡被提出的負面事實。

這種程序若能改善聘任決定,固然很好,但是它還能用來解決更大的問題。試想,人們在做哪些重大決定時,往往根據不夠充分的討論來下判斷。

你想到的是企業治理嗎?在董事會,與人為善以及附和意見的壓力極大。如果你挑戰執行長輸了,可能會感覺不得不辭職。在二○○二年惠普和康柏合併的戰爭中,我們看到許多辯論,但反對合併的董事派卡(David Packard),其表現並非忠誠的反對派;重點應該不是把爭端擴及媒體和法院,而是董事會裡就要有人提出反對意見:為什麼我們不應該合併?為什麼薪資方案太高或太低?為什麼我們不應該蓋新廠?

猶太和天主教的例子顯示,為了不讓董事會充斥唯唯諾諾之徒,應該容許反對者的存在──那些身負提出強烈反對提案之責的人。當然,如果有人的職責是大聲說出反對的意見,其他人可能會搭順風車,這點亦可能招來批評。我們可以讓那位魔鬼辯護者做壞人,但每個人都應準備好討論正反兩面的意見。

好的董事會應該要做到這些,因為最好的執行長期待董事會挑戰他們的想法和結論。不過這種董事會上的辯論極為罕見,反對的人往往很快被排擠到消息圈外,因此,魔鬼擁護者必須是真正值得信賴的人──一個忠誠的反對派。

我們發現,設在有民法傳統(相對於普通法傳統)國家的公司,管理體系中往往有類似魔鬼辯護者的角色。墨西哥、法國、義大利和智利都存有這種企業職務。不過,這種程序的效果並非很好,因為這些魔鬼辯護者的位階太低,缺乏有份量的聲音。在美國,設立獨立的董事會是朝向此方向的起步,但不是一大步。

回到前面的討論;這類練習的重要性在於我們藉由反方向的思考,創造了一個企業治理有何不可的提案。我們並未一開始就說:「我們要如何解決它?」如果我們這麼做,可能不會想到魔鬼辯護者的角色。

相反地,我們從歷經時代考驗的猶太教和天主教律法,看到一個不同凡響的解決方案,然後發現它的新用途。一般來說,會被提出的根本問題並不會只發生在一種狀況中,所以在找出解決方案後,必須探究它真正能解決的是哪類問題,然後尋找發生類似問題的其他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