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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雪雯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19年07月26日
定價:380 元
售價:300 元(約79折)
開本:18開/平裝/280頁
ISBN:978957137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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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內文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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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的「財務重分配」
與另一半打好關係,有話好好說

真的,我這不是在特別恐嚇男性,不打好跟配偶間的關係,就很容易鬧離婚,而離婚後,根據許多統計及專家的說法,男性的風險有三,其一是不會燒飯、隨便亂吃的健康風險;其二是破產風險;第三是憂鬱、自殺的風險。

首先,來談「健康風險」。例如《下流老人》的作者藤田孝典就曾表示,特別是生活能力低、完全沒做家事的「丈夫」,常會因為不會做飯,隨便買東西亂吃,造成營養不良;因為不會打掃,生活環境很容易變得不衛生。一旦這樣的情形持續不斷,就很容易生病,醫療費用當然也會增加。

其次,是「錢不夠用」的風險。藤田孝典也在書中特別及:熟年離婚會導致老人「下流」,主要是因為一旦離婚,兩個人當然就會各自屬於不同的家庭。那麼,房租、水電瓦斯等固定支出,也就必須個別支付。如此一來就會造成:收入減少了,但支出並沒有減少太多,所以,無法維持和離婚前一樣的生活品質。

然而,「丈夫」的生活能力,普遍要比妻子還低,特別是沒有在做家事的男性高齡者,在飲食及日常生活上,完全沒有節約的概念,再加上家事和烹飪等能力上也很低,連帶就會影響身體健康、造成醫療費用的支出過多,讓原本已經是捉襟見肘的退休金更加不足。

最後,則是罹患憂鬱及自殺的風險。在《超單身社會》這本書中,作者荒川和久從各種社會趨勢及現象的觀察中就曾提醒:「現代的丈夫離了婚,就會自殺」。

荒川和久以日本為例指出,自殺者中七成是男性(但他指出,全世界都一樣,不論先進國家或新興國家,或是宗教不同,都是男性自殺率高於女性)。作者引用日本的數據指出,日本男性自殺率最高的原因是「離婚」,其次是「喪偶」。這樣看來,已婚男性幾乎已經喪失了獨立生活的能力,如果太太不在了(不論身故或離婚),自己也很難獨活!
日本人類科學研究科臨床生死學、老人行為領域的教授、著有《為什麼任性(意思是「能夠自主」)的父母更長壽》,同時也是醫學博士的佐藤真一解釋,這是因為一般女性遇到壓力,多半會採取「控制情緒」的「情緒焦點因應」模式,但男性則多半會採取「先改變行為,以改變形成壓力原因」的「問題焦點因應」,但前者(情緒焦點因應)對於壓力紓解的效果,遠比後者(問題焦點因應)要好。

正如同藤田孝典在他所寫的《下流老人》一書中的再三提醒:「由於離婚導致夫妻雙方下流化的個案不斷增加,在與他人關係逐漸疏遠的現代,我們必須再度確認『有伴侶』這件事的價值」。因此,為了不要陷入「熟年離婚」這樣的困境,第一步要做的,就是「不離婚」。然而,若不得已真要離婚,請一定要記得以下2大財務重點。

即使感情不在,荷包也一定要在

記得在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KPMG)所寫的《啟動家族傳承之鑰》一書中,就曾特別提到它們遇到的:爭產官司訴訟策略,多半是圍繞在「特留分」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這也是為什麼一旦家族因婚姻關係變動,或遺產分配打官司,案件的訴訟攻防策略,也多會聚焦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特留分要求上的原因。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2017年離婚對數有54,439對,較2016年增加了589對,等於平均每天離婚對數就有149.15對,顯示國內離婚的怨偶數還不少。

所以,假設夫妻不得已而離婚,也一定要記得做好以下二大財務重點。重點一,是了解及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以維護自己該有的權益。因為根據國內《民法》的規定,現行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分別」及「共同」財產制)」兩種(詳見表1)。

且根據《民法》1030-1條的相關規定,採取「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關係消滅(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由「法定財產制」改為「約定財產制」)之後,可以享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其計算公式為: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如果還有剩餘,應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當然,既然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夫或妻的一方中,到底誰能夠「得利」最多,也還在未定之天(詳見表2)。

因為一來,以上計算的財產,不計入「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其次,以上任何一方的資產,還要先減除負債才行;再者,如果兩人的財產淨值旗鼓相當,老實說,也不會有「一方特別得利」的情形發生。

至於重點二,則是注意保險受益人的設定,以及被保險人的更改。事實上,在婚姻關係消失之後,除了財產的分配之外,兩人之前所買的保單,到底該用什麼「形式」繼續下去,也關係到分開之後的夫妻權益,特別是以下三項,值得身為保戶的大齡熟女們特別注意:

一、更改「要保人」及「受益人」

因為依照《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因此,如果自己是實際繳交保費的人,為了享有保險的賠償請求權,且不用擔心自己的受益人資格會被變更,就一定要先將自己改為「要保人」,並且將「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名字。

當然,由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屬於「要保人」的資產,且因為夫妻互相贈與,並不用課徵贈與稅。所以,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要保人的變更,不論保價金的金額有多少,都沒有稅負方面的問題。

但如果在離婚後才變更要保人,就必須將贈與保價金金額,控制在免稅金額(220萬元)以下,或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將保單變更要保人,並記載在離婚協議書中為「應給付他方的財產」。如此一來,既不用課贈與稅,也不用計入個人綜所稅所得中課稅。

當然,如果夫或妻的一方,不想讓自己為「保險受益人」的權利喪失,也可以請要保人,在保單批註中特別寫明「要保人○○○依保險法111條,放棄指定受益人之權利,特此聲明」。

二、更改「被保險人」

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規範主要是指「要保人≠被保險人」的保單。當然,原本夫妻關係好時,「要保人≠被保險人」並不會成為什麼大問題。不過一旦離婚後,身為前夫或前妻的「被保險人」,總是會覺得「心裡怪怪的」,且會擔心有「道德風險」。

這個時後,夫或妻如果不想再當被保險人,都可以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所賦予的權利。但必須以「書面(最具法率效果的則是「寄存證信函」)」通知「要保人」及「保險公司」,才能算是完成相關的法律程序。

三、變更「居住地址」

由於要保人具有繳交保費的義務,且保險公司的保費催繳信函,都是寄到居住地址。因此,為了確保保單不會因為保戶未繳交保費而停效,最好在進行以上保單變更時,一併更改正確的離婚後居住地址。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每個人最終,都會成為「一個人」,所以,一定要及早「自立自強」。當然,就算努力與另一伴培養良好的感情,但也不能保證夫妻就一定能「白頭到老」。雖然說全世界各國都是女性壽命高於男性,但世事無絕對,且更有可能的是:原本不結婚的人,也許更有可能一輩子「一個人」過下去。這個時候,我其實非常、非常建議:過去不擅長做飯及打掃的大齡熟女,都要提早開始培養相關的技能,以免讓自己落入藤田孝典所說的「下流老人」的慘境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