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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律師:創業有辦法(VW00033)

類別: 商業>識財經
叢書系列:識財經
作者:周念暉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1年04月16日
定價:320 元
售價:253 元(約79折)
開本:18開/平裝/176頁
ISBN:978957138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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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開始的……

一群大學好友各自在職場奮鬥多年,在專業面各有專長,有的人擅長營運管理;有人的懂技術開發,有次聚會彼此聊到夢想,無意間開啟創業話題。沒想到幾位好友的心中,都藏一個創業夢。

最後,眾人決定一起集資創業,看好未來人口老化趨勢,他們雄心壯志要開發一款創新的穿戴裝置手環。目標取代目前市面產品,能監測更多樣的人體生理健康數據功能,期待這款商品成為市場的「爆品」。

五位好友心想,既然要一起創業,勢必要先向政府申請商業登記成立公司。至於公司要取什麼名字?他們集思廣益後,認為公司是眾人一起努力的心血,大夥聚在一起就是要開心創業、圓滿賺錢。於是,他們決定把公司名稱登記為「開心圓滿」。

也因為所有人缺乏實戰經營公司的經驗,原本是滿心期待的一趟創業之旅。怎麼也沒料想到,原來創業會面臨的種種問題,幾乎與法律議題有所關聯。身為創業者,撫養公司從無到有的過程,該如何聰明避開法律地雷,這群好友創業之旅的血淚史就是許多經營者的縮影。

創業不只需要共識,「股東協議書」更重要!
    
創業初始最需要的就是資金,承上文所述,五位好友決定各自拿20萬新台幣,合計100萬元做為「開心圓滿」的資本額。由於多位夥伴還未離職,眾人指派無事一身輕的A君擔任公司的主導者,先由他全權管理創業初期的大小事。
    
時間過了半年多,其他夥伴遲遲未看到公司營運財報,甚至對公司營運狀況,到底是賺錢、賠錢,除了A君,大家完全一無所知。其中,個性最急的E君,非常想知道創業細節,有一天,他決定攤牌,他對A君說:「如果今天你再不提供公司這幾個月的營運資料,我就要退出,拿回我的20萬外加利息!」
    
沒想到,A君被逼急之下,對E君氣憤說:「其他人之前都有主動跟我簽『股東協議書』,只有你自己笨沒有簽,再說,你的錢早就在這幾個月花在公司各項開銷,投資本來就有賺有賠,公司到現在還沒獲利,你投入的錢……」
    
明明認識這麼多年,而且當時大家也都說好要一起創業,為什麼現在E君發現只有他不具備股東身分,而且如果要對A君提告,又沒有白紙黑字的約定,好像對自己非常不利?
………………………………………………………………..

事實上,一般人創立、投資加入他人公司或事業單位,基本上就會具備股東或投資者之身分,但如果沒有簽立股東投資合約書,在法律上發生爭議,往往有舉證責任證明的問題。
    
所謂股東協議書,顧名思義就是規定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處理的契約。然而,股東投資的協議書,究竟要規範哪些內容、範圍才算是比較完整呢?事實上,每項事業及每間公司狀況不太相同,雖然不能一概而論,但是我們建議有幾項相對重要的項目,是投資者、新創企業夥伴成員,一定要在相關股東投資協議書中予以明定。
    
有所規範的保障,方能避免日後公司正式啟動營運過程,若產生爭議的時候,雙方在法庭上各說各話,讓合作關係陷入無解的僵局。以下列出三項建議股東協議書特別註明項目。

項目1:公司資本額
    
你的企業若屬於新創、共同股東集資創立的公司類型,建議在商業登記之前,必須預先規劃公司前期可能預計需要的費用開支,例如:公司租金、員工薪資、生產成本、會計師及律師等專業諮詢,或協助之必須費用等。
    
另外,也要預估公司獲利機會的時程,以及未來獲利可能佔總營收百分比等財務數據。在做好規劃後,依照前期可能需要動用的支出項目,向股東募足所需的資金。接著將公司資本載明於股東協議書中,之後再透過會計師專業協助,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及資本額的設立登記。

項目2:股東投資額及所占股份比例
    
如果你的公司或事業體是以股東出資額,當作公司營運的基礎,加上公司內有多位出資者的時候,不論是創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或是其他出資者,彼此之間出資的數額,以及出資數額所換算取得公司股份數及比例,都應該有清楚明確的約定,並將其簽立載明於例如股東協議書等文件,確立未來各自股東權利金額及比例之多寡。

項目3:投資事業欲從事之項目範圍
    
公司營業項目的規範,除了須就計畫要營業的項目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外,法律上並沒有過多的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原則上均無不可。
    
如果你的企業若屬於創業之初階段,有多人共同投資事業,來進行開立公司營運等情形,建議主要負責人與每一位投資者,雙方就投資創立公司要從事的事業範疇,進行初步概括約定。如此一來,較能避免出資者所投入的資金,事後被挪移到其他沒有在最初商定的事業範圍,所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除了上述三項要點建議,當然還有其他創業者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再回到「開心圓滿」這間企業的故事,其他三位成員因為有與A君簽訂股東協議書,同時他們也都具備股東身分。當時 A、B、C、D 四位大家認為都出一樣的錢,所以股份持有比例同樣都是 25%。
    
直到E君事件爆發後,B、C、D 三人才意識到,身為股東但沒有好好主動理解公司營運狀況,現在大家對公司的下一步該怎麼走,都有自己的想法,每個人各持己見又互不相讓。這時候又因為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同,導致公司決策開始出現空轉問題。
    
這時候D君心想,公司創立半年了,遲遲沒看到產品開發出來。於是,他決定要在這時候半路跳車,退出股東身分,同時想跟A君拿回持有股份所換算的現金。
    
沒想到A君對D君說:「雖然當時我們有簽股東協議書,但是,當時我們又沒有在協議書中特別註明退股的機制,你沒有權利要求我!」面臨此窘境,D君身為股東,難道在法律層面,他完全沒有獲得權利的保障嗎?
    
另一方面,對於彼此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相同,A君身為主要負責人,在當初擬定股東協議書的時候,他可以怎麼做,可以避免現階段企業發展的僵局?
    
股東協議書除了上述公司資本額、股東投資額及所占股份比例、投資事業欲從事之項目範圍的明文規範之外。還有一項對股東及負責人都相當重要的項目,就是股東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

項目4:股東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
    
根據中華民國《公司法》中,對於股東享有的權利,其實也有列舉相關規定內容,如果依據目前市場主要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類主要公司型式,我們整理出實務上較常發生適用的情形。至於有限公司的股東權限,計有:

●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
●對於股東出資轉讓同意或不同意權(《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
●選任董事同意權(《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
●增資同意權(《公司法》第106條第1項)
●盈餘分配請求權(《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公司法第232條)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歸入權(《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54條第3項)
●經理人選任解任或報酬同意權等公司重要事項都有表決權(《公司法》第29條第1項)
●非董事的股東行使監察權(《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公司法第48條)
●對董事造具之表冊為承認或不承認權(《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

以「開心圓滿」的案例來討論,首先,第7點所提及的「表決權」能特別注意,因為有限公司特殊性在於,股東不論出資額多寡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仍然可以用章程訂定,按照出資額多寡比例來分配表決權。因此,你的企業若登記為有限公司,主要創辦人或像故事裡的A君,若希望表決權行使的公平性及可預測性,我們建議在有限公司的章程中,依照各股東投資的比例,來分配表決權,會較為適當。

如此一來,A君當時就應該在股權的比例上,應該取得絕大多數。不僅可以在企業決策過程,保障自己在表決權比例上可以掌握多數的優勢。也能避免,萬一其他股東聯合起來,他們的股權比例高過自己的時候,可能導致公司的決策方向一夕之間豬羊變色。甚至如果是家族企業,也能避免因外部投資人的股權分配不均,造成整間公司拱手讓人的可能性。

至於第8點的監察權,簡單來說就是非董事股東成員,仍可以隨時向公司質詢公司業務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與表冊。例如本故事的E君,不論他當時有沒有簽定股東協議書,只要他是出資人,他都有權利要求查看公司的經營狀況。

甚至若是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公司資本達百分之一以上出資額的股東,還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帳目及財產狀況,這部分的法條出自《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還有特別說明第9點,有限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造具各項表冊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公司法》第228條規定(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各股東若對於表冊有疑問或意見,應於分送後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否則分送後超過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至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限,計有:

●依照持有股份數比例,出席股東會,提出表決議案,以及於股東會中行使表決等權利(《公司法》第172條、第172之一第1項、第174條、第179條)自行或請求

●公司召集股東會權(《公司法》第173條、第173之一)
●股票發給請求權(《公司法》第161條之1)
●股份轉讓及請求公司將股票所有人過戶之權利(《公司法》第163條、第165條)
●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之權利(公司法第210條、第229條)
●公司股息紅利分派請求權(《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第1項、第241條第1項)
●認購新股請求權(《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
●請求董事會停止違法行為(《公司法》第194條)
●起訴請求解任董事權(《公司法》第200條)
●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權(《公司法》第198條)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
●請求監察人、董事會或自行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權(《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及第2項、第227條準用第214條第1項及第2項)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你的企業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東要進行聲請公司重整、聲請公司清算、聲請剩餘財產分配等權利,適用的情形較為特殊,因礙於篇幅,故未特別詳述。
    
再回到「開心圓滿」的案例,D君遭遇的情況,也是許多新創企業股東可能遭遇的問題,想要退出股東身分,但礙於當時在股東協議書沒有特別註明退場機制。所以針對投資者而言,在參與投資項目過程,應該在股東協議書中,特別著名的就是股東特別約定之權利或義務。

項目5:股東特別約定之權利或義務
    
《公司法》有特別規定的權利,為法律所賦予股東之權利,原則上除非另有法律規定,否則公司是不能夠以契約或其他約定方式來限制。但是,在法律所未規定之部分,只要未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與精神,原則上仍允許公司與股東之間另行約定,此部分就是可以在股東協議書中,特別註明的部分。
    
針對股東的權利、義務,一般常見股東協議書會特別約定項目主要常見有以下三類:
1‧股東同時兼任公司職務
    
有些屬於微型創業的新創公司,股東時常會身兼公司職務的情形,例如某股東是投資者,但因為具備管理專長,公司成立後他也會擔任經理人職務。若這類型的股東,他同時領有薪資報酬,也可以一併在相關協議書中約定清楚。
    
另外,如果企業組織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也可能由主要股東來擔任公司董事。若公司與股東之間有共識,也可在相關協議書文件中一併規定。

2‧公司盈餘計算、分配方式及基準
    
不論創立公司或投資公司,目的無非就是希望能夠獲利。但實務上也常看到有些公司績效表現不錯,但始終沒有把獲取的利潤分配給股東之情形。因此在最初創業時期,公司與原始股東之間建議形成共識後,也可明確約定在規範的基期,例如創業一年後,每半年召開股東會,決定是否分配股東盈餘紅利。
    
並且將相關約定,明文紀載於股東協議書等契約之中,如此一來,就可避免未來是否分配公司獲利,以及何時該發放紅利等,避免股東長時間陷於不確定的狀態。

3‧股東轉換或退場機制
    
股東在共同創業初期,通常都是彼此有相當高度的信任及共識。然而,隨著公司營運變化,也可能發生股東之間理念不合,甚至發生內鬥的情形,進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或是類似「開心圓滿」這間公司的案例,其中一位股東想要中途退出,但卻因為當初沒有規範退場機制,導致企業處於空轉狀態。
    
針對企業負責人或是主要股東,若希望避免這類傷害公司營運狀況發生,建議可以在股東協議書內容,明確約定公司負責人與股東之間,可以透過甚麼樣的條件、價格作為交易、交換。進而讓公司或其他股東,得以買回、取得其股份,來圓滿解決公司內部鬥爭激化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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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重點摘要      
1‧創業初期不論是身為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是投資者,彼此之間一定要簽訂股東協議書。
2‧股東協議書內容建議明定的項目:公司資本額、股東投資額及所占股份比例、投資事業所欲從事之項目範圍、股東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股東特別約定之權利或義務。
3‧本節提及《公司法》相關法條細節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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