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關 於 本 書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目 錄

線 上 試 閱

內文摘錄

作 者 作 品

兩個太陽的臺灣:非武裝抗日史論
蔣渭水傳:臺灣的孫中山
台灣國防變革:1982-2016

歷史與現場

【類別最新出版】
在蔣經國日記找到真愛軌跡:揭密強人世界裡的夫妻、親子、情史等獨特生命篇章
鑄劍為犁:賴幸媛的兩岸談判秘辛
被遺忘的中亞:從帝國征服到當代,交織與分歧的中亞近代大歷史
特務時代與他的人生
中國憑什麼:從人類史的演變,看中華文明的時代拐點


兩個太陽的臺灣:臺灣文化、政治與社會運動的狂飆年代 (增訂新版)(BC00303)

類別: 歷史‧傳記>歷史與現場
叢書系列:歷史與現場
作者:黃煌雄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1年08月27日
定價:420 元
售價:332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60頁
ISBN:9789571392417

 放 進 購 物 車

 轉 寄 給 朋 友

 發 表 書 評 

 我 要 評 等 

Share/Bookmark

線 上 試 閱

 

內文摘錄



  內文摘錄

蔡惠如的一千五百元

臺灣近代非武裝抗日運動的火炬,是由東京的臺灣留學生點燃,但點燃以後,這把火炬便在島內持續地傳遞。

在東京的臺灣留學生因一面受到辛亥革命的鼓舞,一面受到世界性民族自決浪潮的洗禮,一面又受到日本本土民本思想的薰陶,乃自覺的產生發憤之情,而臺灣現狀鮮明的殖民地政策,以及朝鮮「三一」事件的刺激,更使他們的發憤之情變而為具體行動;一九一九年末,東京的臺灣留學生先後有聲應會、啟發會的組織,一九二○年一月十一日,更成立在臺灣近代政治社會運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的新民會。

促成新民會的靈魂人物是蔡惠如,他是當時東京臺灣留學生的真正領導者。依大學「作新民」之義,蔡惠如將新團體取名為新民會,新民會即是在他東京寓所成立,成立大會當天,一致推選蔡惠如為首任會長,他極力謙辭,推舉林獻堂代己,但由於與會會員的熱烈要求,蔡惠如應允暫代會長,一直到同年十二月林獻堂同意接任會長一職,從此可看出蔡惠如的胸襟。

幾乎清一色由留學生組成的新民會,目的在「研討臺灣所有應予革新的事項,以圖謀文化的向上」,其所決定的三個行動目標之一—「為擴大宣傳主張,啟發島民並廣結同志,發行機關雜誌」—正是《臺灣青年》發行的由來。

但當時的留學生大都精神力量有餘,物質力量不足,創辦刊物所需的經費,一時便成為主要問題。同年三月,蔡惠如來到東京,他聽了林呈祿的「嘆述」以後,對於新民會創辦雜誌所需的資金,也在他離開東西前往北京時,悄悄地從身上取出一千五百元交給林呈祿說:「你們可將此款充作創刊之費,雖是發刊一、二號亦定要實行。」這「一千五百元」便成為催生《臺灣青年》的東風。

《臺灣青年》的出現,在當時不僅集合臺灣優秀青年於一爐,也成為「先覺者」在剛推動抗日運動時的主要發言園地;尤其可貴的是,從《臺灣青年》、《臺灣》一直到民眾黨成立以前的《臺灣民報》,始終維持著一貫精神:此即一面既代表著「社會之木鐸」,一面又成為絕大多數被壓迫臺灣人的「慈悲筏」。基於此種關係,從歷史觀點言,蔡惠如的一千五百元,在臺灣近代非武裝抗日運動史上,實具有深刻的意義。

議會請願運動

主要由東京臺灣留學生組成的新民會,決定的三個目標之一──「為增進臺灣同胞幸福,開始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這項目標的具體表現,便是臺灣議會請願運動。

非常有趣地,議會請願運動的主要法理依據,正是「六三」法案所持的,即臺灣的特殊性。因臺灣具有「特殊性」,議會請願運動的主張者便要求日本,應在臺灣設置民選的特別議會,以協贊臺灣的特別立法及特別預算。此項理論的主要闡釋者為林呈祿,代表作為〈六三問題之運命〉。

議會請願運動的方式,是經由「和日本中央權要結識,獲得日本朝野的同情,藉其力量牽制總督府施政,以期緩和他們壓力。」這種方式亦即梁啟超告訴林獻堂的「最好效愛爾蘭人之抗英」的方式。

議會請願運動從一九二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次向日本帝國議會請願,至一九三四年一月三十日最後一次郵寄貴族院止,前後歷時十四年,經過十五次的請願。由於議會請願運動代表臺灣近代非武裝實際抗日運動的開端,在剛發動時,儘管簽署人數不多,卻頗能帶動民氣。第三次請願時,又出現臺灣第一位飛行員謝文達,在日本帝國首都上空,空飄支持請願運動傳單的壯舉(註)。及至治警事件發生,蔣渭水等人入獄出來以後,民氣愈為激昂,其具體的例證,便是第六次請願委員回臺時受到熱烈的歡迎,以及第七次請願運動的達於高潮。一九二七年文化協會分裂,在新文協影響下,東京的部分臺灣留學生及團體,從第九次起開始反對議會請願運動,自是爾後,該項請願便以簡單的茶會,或單獨請願,甚或郵寄方式代替以前宣傳的場面。一九三四年九月,林獻堂等人更在發表〈臺灣統治意見書〉及〈請願運動停止聲明書〉後,宣告結束議會請願運動。

議會請願運動的習慣做法大致是:發動簽署──設宴壯行──上東京──遊行市區──招待各界──向帝國議會請願,這種做法雖一時頗能惹人注目,但一成不變的結果,卻也可能使運動流於形式主義,甚至走向商業化;及臺灣政治社會運動已發展成為大眾運動時,這種簡單的請願方式,以及如矢內原忠雄說的:「只是每年多了一、二段(帝國議會)的速記紀錄而已」的結果,當然無法滿足已被帶動的大眾運動的要求,因之議會請願運動最後不能不自行收場,實與大勢所趨有關。不過隨著議會請願運動的發展,也喚醒臺灣同胞的政治意識與民族意識,並打破有意將臺灣造成「白色鐵幕」的總督府的封鎖,更增加參與者的「心智鍛鍊」與信心──而這些都有助於臺灣近代政治社會運動的繼續向前推展。所以,議會請願運動就現實意義而言雖然失敗,但就歷史意義而言,在臺灣近代黎明期啟蒙運動的過程上,仍有其一定程度的貢獻。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第一次路線之爭
兩次爭論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本質上,是進步與反動之爭,是順應時代潮流與違背時代潮流之爭。這是臺灣近代先輩,在世界思潮的影響下,為反抗日本統治階層的優越感和民族差別待遇政策,所進行的包含有民主與民生要求的民族運動。

大致地說,這項運動從一九一九年一次世界大戰後,漸漸醞釀興起,一直到一九三一年,臺灣民眾黨被日據當局強制禁止,日本又對中國發動九一八事變後,才漸趨尾聲。在十多年的運動過程上,臺灣近代民族運動曾經經歷兩次路線之爭:第一次在一九一九年末到一九二○年初,爭論的主題是應撤廢六三法案抑要求臺灣自治;第二次在一九二六年末到一九二七年間,爭論的主題是民族運動抑階級鬥爭。第一次路線之爭,確立臺灣議會請願運動(以下簡稱臺議運動)的共同奮鬥目標,這是臺灣近代民族運動歷史上空前的大團結時期;第二次路線之爭,卻使臺灣近代民族運動走向公開分裂,分裂後的抗日團體後來內部更又繼續分化。

六三法案

臺灣是日本的第一個殖民地。日本依馬關條約,佔據臺灣之後,即於一八九六年(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提出「委任立法」法案於帝國議會,同年六月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六三法案。
六三法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臺灣總督得在其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前條之命令,應得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經拓殖大臣奏請?裁。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令定之。

第三條:遇有臨時緊急情況,臺灣總督得不經前條第一項之程序逕依第一條發布命令。

第四條:依前條發布之命令,發布後應即奏請?裁並向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不經?裁時,總督府即公布該命令不再發生效力。

第五條:現行法律或將來發布之法律,其全部或一部施行於臺灣者,以?令定之。
第六條:本法自施行之日起,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六三法案的最主要精神,就是經由日本帝國議會的授權,賦予臺灣總督,得在臺灣逕行發布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律令」。這項委任立法,正是臺灣總督在據臺初期,能在臺灣推行專制政治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六三法的有效期限,雖然只有三年,卻幾度延長;一九○六年,六三法改名為三一法,仍維持委任立法精神,但有效期限改為五年,一直到一九二一年,田健治郎接任臺灣總督,成為第一任文官總督,力倡內地延長主義、同化主義,才以法律第三號取代三一法,而結束長達約二十五年之久的六三法所代表的委任立法精神。

日本據臺初期,臺灣總督均由軍人充任,稱為武官總督。在武官總督時期,依六三法的委任立法,發布不少惡法,像犯罪即決例、保甲條例、匪徒刑罪令、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對臺灣同胞的人權及生命侵害甚大,臺胞對六三法極為厭惡。這種厭惡之情,可從臺胞根據《論語》改寫成的《新論語》字句中略窺其一二: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臺謀而不忠乎?與六三戰而不勇乎?行不健乎?
子曰:六三者,能生人,能殺人。
子曰:酷矣,六三也;傷也,吾不復言西庵(按:指西來庵事件)。
子曰:六三之存不可防也,一則以恐,一則以懼。
子曰:朝撤廢,夕死可矣。
子曰:六三之為虐也,其至矣乎,民鮮不怨矣。

第一層次的爭論──撤廢六三法抑要求臺灣自治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的火炬,是由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首先點燃。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一面受到中國五四愛國運動的衝激,一面受到日本本土民本思想的薰陶,一面更受到一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性民族自決浪潮的洗禮,當他們放眼臺灣島內落伍的殖民現狀,奮發之情,不禁油然而生;及至轟動國際要求朝鮮獨立的「三一」事件發生,更使他們由奮發之情一變而為實際行動。一九一九年末,在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先後有聲應會、啟發會的組織,一九二○年一月更成立在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的新民會。新民會的目的是為「研討臺灣所有應予革新的事項,以圖謀文化的向上」,其中決定的行動目標之一,就是為「增進臺灣同胞幸福,開始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

當留日的臺灣留學生,「為增進臺灣同胞幸福」,決定「開始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時,臺灣島內卻仍在六三法的枷鎖統治之下,所以在運動初期,留日的臺灣留學生不僅對六三法公然抨擊,更進而公開要求撤廢法律第六十三號。

但六三法所以能特別立法,除了基於「緊急處分之必要」考慮外,便是承認臺灣的特殊性。而當全世界性的民族自決浪潮,在一次世界大戰後,已瓦解四個帝國(奧匈、土耳其、俄羅斯以及德意志帝國),出現六個民族國家(波蘭、捷克、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及芬蘭),且更由歐洲的力行,漸向世界各地,包括亞洲的印度與中國推進時,臺灣是否應捨撤廢六三法運動,而依六三法所承認臺灣的特殊性,進而要求臺灣自治,便成為留日的臺灣留學生在運動初期最主要的內部爭論。

在此一爭論的過程上,影響以後運動方向發展最具關鍵的人,便是當時留日學生之中,對殖民地政策最有研究的林呈祿。他在有名的〈六三問題之運命〉一文裏,這樣寫道:「所謂六三問題者,畢竟不過日本帝國,對於有特殊事情之臺灣,應施行之法律,其當在帝國議會制訂之耶,或當委任行政機關之總督,而使之制訂耶之爭論而已。至對新領土之臺灣,其當施行真正之立憲法治制度,及當如何擁護伸長臺灣住民之權利與義務問題,則尚未涉及焉。茲二十五年來沉默於日本帝國統治下之吾等島民,處歐洲大戰後,列國之內治外交正在大行刷新改造之今日,為永保東洋之平和計,覺有究明此六三問題解決點之必要焉。」為了「究明此六三問題解決點之必要」,林呈祿認為應承認臺灣的特殊性:「今者帝國之統治根本方針,尚非吾人所得知,唯由實際上觀察之,則吾人聊與從來政府之所疑相同,有舊歷史,有特殊之民情風俗習慣,有固有之思想文化之現在臺灣三百五十萬漢民族,果能使其與內地大和民族,在純然同一制度之下統治之耶否耶,是不能無疑問者也。」據此林呈祿下結論說:「六三問題之解決,由純理上考之,固有將來撤廢臺灣之特別統治,而在帝國議會為同一立法之理;然由實際上觀之,則以為不可不寧更進一步,而使設臺灣之特別代議機關,以行特別立法者也。」林呈祿稱「臺灣之特別立法,當達到無論其為居住臺灣之內地人(按:指日本人)與本島人,均以由在該地方有利害關係之住民所公選之代表者,以組織特別代議機關。」林呈祿並稱這才是「真正自治之方式」,亦為「最進步之殖民地統治方式」。

林呈祿這種立論,不但有意捨棄六三法撤廢運動,而且又運用六三法所承認臺灣的特殊性,進而要求自治。他的這種論點,扭轉了整個運動方向的發展,半個世紀之後,楊肇嘉在〈臺灣新民報小史〉一文中這樣回憶道:「在《臺灣青年》初期,未開始臺灣議會請願以前,一般對日本殖民政策沒有深刻了解,甚至盲目地共其同化的濫調。林(呈祿)氏對理論工作最有貢獻的介紹自治,主張設立議會……把整個民族運動的方向扭轉了過來。」

在林呈祿「把整個民族運動的方向扭轉過來」的同時,朝鮮閔元植被刺事件,也強化這個方向的扭轉。閔元植保韓國國民協會領袖,為韓國親日派政治人物,向來主張日本中央政界應撤廢朝鮮總督的「制令」特別立法權(朝鮮的制令等於臺灣的律令)──此一運動和臺灣的六三法撤廢運動相同,又主張應選舉韓國代議士參加日本帝國議會──此係接受日本人的內地延長主義,但他卻於一九二○年到日本進行這些運動,提出這些要求時,在東京火車站遭人暗殺。閔元植的被刺,更加滋長留日的臺灣留學生要求臺灣自治的思想,且使「本來已不夠份量的六三法撤廢運動,益發覺得索然無味」。刊登於《臺灣青年》一首〈弔閔元植〉的詩,頗能反應這些留學生的心境:

自負維新蓋世名,誰知荊聶不同情,欲求參政身先死,功罪千秋有定評。
同化由來未可求,自除種性命不休,淒風苦雨三韓路,死後能無故國憂。

第二層次的爭論──完全自治抑設置民選議會

全世界的民族自決浪潮、閔元植的立論,以及閔元植的被刺,將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初期奮鬥的目標,由撤廢六三法運動,引導到要求臺灣自治。但要求臺灣自治,係要求臺灣完全自治,抑要求設置自治主義中最重要的民選議會,便成為確立自治路線後,如影隨形產生的第二層次爭論的問題。

就當時留學生思潮而言,由於全世界性民族自決浪潮的影響,一些民族國家已經紛紛獨立,一些民族國家則正從事獨立運動,乃如蔡培火所自述:「此等時代思想潮流(民族自決主義),深刻地衝擊了臺灣的思想……若論在東京臺灣留學生間的思想潮流,主張完全自治的比較多。」

但後來臺灣近代民族運動並沒有採取當時可謂居於臺灣留日學生思想主流的完全自治路線,而係走上設置自治主義中最重要的民選議會路線,這是新民會會長林獻堂,在聆聽兩派的辯論以後,所做的政策決定。

曾經長期是林獻堂祕書,且有「獻堂先生之一半」之稱的葉榮鐘,在其實際執筆的《臺灣民族運動史》一書,認為這項決定是基於四點考慮:

第一,因為日本中央政府對朝鮮與臺灣的觀感不同。
第二,臺灣總督府的壓力迥非朝鮮可比。
第三,臺灣民眾的鬥爭力量不夠堅強。
第四,自田總督赴任以來,正在大吹大擂宣傳所謂「內地延長主義」,亦即「同化主義」,它和自治主義恰恰相反,這個正面衝突的結果不問可知。

大致地說,這些理由都非常貼切,事實上,也正為了避免與總督府發生全面的「正面衝突」,留日的臺灣留學生,才在捨棄六三法撤廢運動後,決定採取自治主義中最重要的民選議會,做為他們開始推動「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共同奮鬥的目標」。

結論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出現兩次路線之爭,這次──第一次──的路線之爭,在目標尚未確立以前,留日的臺灣留學生意見極為分歧,他們在經歷兩個層次的爭論以後,才確立臺灣議會請願運動,做為他們「共同奮鬥的目標」。由於他們討論時,態度不僅極為認真、激烈,也極為誠懇、謙虛,因此當目標確立後,他們便都拋棄主見,為共同確立的目標奮鬥,這樣才能出現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史上絕無僅有的大同團結時期。

所謂臺議運動,就是要求依臺灣的特殊狀況,在臺灣設置由人民選出而享有立法權和預算決議權的議會,來監督總督府的施政。這項運動從一九二一年第一次請願開始,雖歷時十四年,有過十五次請願,但其高潮卻是在臺胞抗日運動處於統一戰線時期。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因臺議運動而邁入實際推行的階段,從一九二年一月第一次請願起,到一九二六年二月第七次請願止,是臺議運動由發動而達於高潮時期。在這同一時期,臺灣文化協會的啟蒙運動加強其深耕,而《臺灣青年》、《臺灣》與《臺灣民報》的宣傳也擴大其影響,這時實是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的統一戰線時期。臺議運動代表統一戰線時期臺胞在政治上的要求,這項要求不但得到臺灣島內所有抗日團體的共同支持與呼應,也得到日本本土與中國大陸臺胞抗日團體的共同支持與呼應。

但隨著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的擴大與深耕,到了一九二六年之際,內部便又漸漸出現爭論,這是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第二次路線之爭。這次路線之爭不但未能如第一次路線之爭一樣,帶來大同團結的結果,反而導致抗日戰線的公開分裂,而使統一戰線趨於瓦解。臺議運動也因這一瓦解,於一九二七年後,變成為部分抗日團體政策的一部分,後來更演變成為少數幹部脫離民眾的「職業運動」,林獻堂等人乃於一九三四年,發表〈臺灣統治意見書〉及〈請願運動停止聲明書〉後,自動宣告結束此一運動。

二元教育政策

日本據臺五十年間,成為總督府遂行愚民目的的主要做法,便是二元教育政策,日臺二元教育政策也可說是標準的殖民地歧視政策。

從一八九五年到一九一九年間,在教育系統上,總督府在臺灣所設的學校,僅有公學校(日人唸的叫小學校)與國語學校;一八九九年再設臺灣總督府醫學校。公學校的目的只在傳授日語;國語學校又分為師範部、國語部及實業部;師範部的目的,在培養公學校教員;國語部的目的,是對臺人授以日語為主的中等普通教育;實業部的目的,是對臺人授以有關農業、電信、鐵路等中等程度的技術教育;醫學校專以養成醫生為主。所以,日本據臺最初二十五年,語文教育與醫學幾乎構成教育的全部內容。賴和在短篇小說〈無聊的回憶〉,描寫公學校的教育時,便這樣說:「日本話以外,別無所謂讀書,學問也就在說話之中。」

到了一九一九年,「一則由於世界大戰後民族運動風潮波及臺灣的結果,為應付臺灣人對文化要求之必要;二則因臺灣的資本主義化,有了飛躍的發展,隨其生產及資本集中的高度化,在經濟方面也須提高普通教育及技術教育;三則由於住在臺灣的日本人子弟增加的結果,致有設置高等教育機關的必要。」於是總督府乃頒布「臺灣教育令」,進行教育改革。

(摘自本書第二篇)

 
內文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