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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座標

【類別最新出版】
日本戰後經濟史
揭開GATT的面紗
財經文存續編


揭開GATT的面紗(DA0014)

類別: 財經座標
叢書系列:財經座標
作者:顏慶章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1989年06月24日
定價:150 元
售價:11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194頁
ISBN:95713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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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發展

由於原擬成立「國際貿易組織」,因此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初期機構規模甚小,惟俟「國際貿易組織」於1950年底確定不成立後,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領導國逐漸感到有全面檢討的必要。經1954年10月至翌年3月的會商,乃建議成立規模較「國際貿易組織」為小的「貿易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Trade Cooperation),其下僅包括「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三個部門,但由於美國國會再度杯葛,該組織亦不獲成立。實際上當時美國國會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態度並不友善,例如在制定1951年貿易協定延長法(Trade Agreements Extension Act)時,尚且加入下述這段聲明:「本法的制定,不得解釋為國會對所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行政協定,決定或表示同意或不同意」(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termine or indicate the approval or disapproval by the Congress of the executive agreement known as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即可見一斑。惟稍過幾年美國國會已默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均存在,進而肯定它在美國國際貿易政策所扮演的角色,至1962年甚至制定貿易拓展法(Trade ExpansionAct),授權行政部門發起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第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

關稅暨貿易網協定雖然宛若早產的嬰兒,但上蒼並未註定它長不大的命運。1952年8月,經由其執行秘書(1965年3月改稱為秘書長)與聯合國秘書長的一項換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實質上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1960年6月設置「代表理事會」(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會員國派駐代表有意參加者均為其成員.在此之前,舉凡總協定條文的解釋、會員國豁免權的給予及爭端的解決等,均由「大會」負責。「大會」於召開時,係由會員國臨時派遣高級官員出席會議,由於「代表理事會」的成立,召集會議甚為容易,逐漸成為執行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中心部門,在「代表理事會」平均每年集會九次的情形下,原先「大會」召開須歷經數個星期,已僅須數天即可閉會,用來追認「代表理事會」已決定事項及表決「代表理事會」提報事項。

1965年7月暫設而於1979年改為常設的「十八人顧問團」(Consulative Group of Eighteen),由分別代表工業化會員國、集中規制經濟會員國及開發中會員國人員組成,其中代表開發中會員國者十人。該顧問團每年集會二至四次,檢討商業政策的重大問題,包括(1)根據國際貿易發展趨勢,謀求及維持符合總協定目標與原則的貿易政策;(2)預測可能妨礙國際貿易體系的突發事件,並提出因應措施;(3)就與國際貨幣基金問的調整及協調事項,向「代表理事會」提供諮詢意見。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在「大會」或「代表理事會」的決定下,設有若干常設與非常設的「委員會」(Committees),1979年「東京回合」所締結的各項非關稅協定,亦分別專設「委員會」,此等「委員會」的功能多有不同,無法詳予敘述。臨時性的「工作小組」(Working Parties)或「專家小組」(Panels of Experts)亦經常存在,前者負責對特定重要問題研提報告與結論,後者負責就特定會員國問的爭端提出審查、認定及建議意見。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為支應上述「大會」等部門的工作需要,設有「秘書處」,職員約三百人。「秘書處」及上述許多部門的設置,均無總協定條文的根據,但在因勢利導的情形下,使原本無意為國際組織的關稅暨貿易總局協定,實際上擁有國際組織的一切特質,而成為國際社會迄今絕無僅有的異數。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其弁言揭示:鑒於為提高會員國的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與整體穩定成長的實質所得及有效需求,促使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及增進貨物的生產與交易;期望訂定互惠與互利辦法,大幅降低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並消除國際貿易的歧視性待遇,俾達成上述目標。

這段文字與其他國際組織成立時所宣稱的崇高理想,似乎並無不同,亦即雖賞心悅目,但或僅止於鏡花水月而已。可是當面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成立時逾兩萬七千頁的談判文獻。將可發現總協定的條文,絕非雞尾酒會中杯觥交錯的寒喧話語,而是其法律義務精確到擬加入者莫不詳加思量。

簡言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即在謀求降低會員國間關稅與非關稅的貿易障礙。總協定的第一回合談判為1947年締簽同時,第二、三回合分別在1949、50年,第四回合為1956年,第五回合自1960年至六一年,第六回合自1963年至六七年,第七回合自1973年至79年。經過七次多邊貿易談判,總協定於降低關稅障礙的成效斐然。以美國為例,1930年代為對抗經濟大恐慌的報復性保護主義,應稅進口貨物平均從價稅率高達53%,全部進口貨物平均從價稅率為18%,總協定成立後至第四回合結束時,此二者比率分別為25%及 9 %,於第六回合後,各降至 12%及 7 %,俟第七回合結束時,分別為8.3%及6.2%,1987年於依該回合減讓計畫完全執行後,此二者又各降至5.8%及4.3%,充分顯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在協調會員國減讓,俾降低關稅對貿易障礙的豐碩成果。

至於在非關稅事項方面,總協定於1948年成立時亦頗具規模,包括:普遍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過境運輸自由、反傾銷及平衡稅、關稅估價、進出口規費及手紋、產地標示、數量上限制的普遍禁止及例外允許、補貼及國營貿易事業等規範。之後並逐漸強化,例如1966年增訂第四章「貿易及發展」,1971年建立「普遍化優惠制度」(GSP)。第七回合除達成政府採購、技術性貿易障礙及標準、輸入許可程序等多項協定外,並強化反傾銷稅、平衡稅、補貼及關稅估價等規範,堪稱粲然大備。

1986年10月總協定會員國主管貿易部長於烏拉圭集會,決定展開另一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其議程包括關稅減讓外,並將謀求非關稅規範的進一步健全。該回合(烏拉圭回合)預定四年內完成,其將為總協定增添若干重要規範,實可預卜。

由上述可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以能規範全世界約百分之九十的貿易量,實非倖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