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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則良 導讀
涂永清 新版《列那狐》 導讀
涂永清 舊版《列那狐》 導讀
諾伯爾國王召集眾臣民
布倫的使命(下場悽慘)
提伯特的使命(神父下體被咬)

譯 者 作 品

巴哈末世密碼

Fluffy系列

【類別最新出版】
牡蠣男孩憂鬱之死:提姆.波頓悲慘故事集(問世20週年紀念版)
列那狐
橫紋君洒落劇場
橫紋君與粉紅妹
小貂橫紋君


列那狐(FZ0109)
Reinaart de Vos: de felle met de rode baard.

類別: 圖文‧漫畫>Fluffy系列
叢書系列:Fluffy系列
作者:亨利.凡.達勒
       Henri van Daele
譯者:杜子倩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23日
定價:350 元
售價:276 元(約79折)
開本:變形18開/平裝/112頁
ISBN:978957135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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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永清 新版《列那狐》 導讀


從《列那狐》談西方中古時期審判制度

導讀|涂永清(成大歷史系教授)

「列那狐」(Reynard the Fox)是中古時期日耳曼地區以動物為主人翁的民間故事,目前流傳的列那狐故事主要根據法國現存的《列那狐小說》演化而來。西元十、十一世紀左右的法蘭德斯和日耳曼地區,就已經流傳一組紀以狐狸為中心的拉丁文故事詩,後來法國人以「八音節」詩句形式,重述部分故事。這部作品經過不斷修改增補,形成長達十餘萬行,由二十七組寓言故事綴成的諷刺童話詩。

《列那狐》故事經多次修改增補,故事很完整,人物性格十分鮮明。故事是說:列那狐誕生於亞當和夏娃被上帝逐出伊甸園之時。上帝把人類祖先逐出伊甸園後,基於憐憫而給亞當一根「神棍」,只要拿它去打擊海面,就可以得到需要的動物,果然亞當得到不少有益的動物;但上帝告誡亞當不能將神棍交給夏娃,因為她會帶來災禍。可是夏娃卻偷偷地使用神棍,結果變出了許多毒蛇猛獸,而狡狐列那和狼伊森格倫就是其中二隻有害的動物。

整個寓言故事的主要焦點,集中於列那狐和狼伊森格倫的鬥爭,而全書的精彩章節包括〈列那狐偷魚〉、〈列那狐教伊森格倫捉魚〉、〈列那狐的審判〉??等十來篇故事,其中以〈列那狐的審判〉最著名,本書即以〈列那狐的審判〉為藍本所改編而成,整篇故事除襯托出列那狐臨危不亂的鎮定工夫以及善於抓住對手的心理外;對於社會的黑暗面及人性的貪婪、昏庸、好聽謊諛之言、殘暴自私,都刻畫得入木三分,因此許多人認為這部動物寓言具有高度的鑑賞價值。

辛克森法庭戲展示中古西方審判制

列那狐故事中敘述動物王國公審列那狐的情形,原告與被告兩造之間的辯護過程,亦是十分精彩,案情的發展亦緊扣著中古西方封建法進行。西歐十二世紀時,羅馬法雖已逐漸復興,教會法亦已存在,但各地的法律仍以日耳曼人的「習慣法」為基礎,換言之,當時並無「立法」的觀念,也就是說法律不是以立法條文為基礎,封建法是依部落或采邑的古老習慣而成的。封建法庭審理分成:「同僚審判」(trial by one's peer)、「神聖發誓」(solemn oath)或作「助誓」(compurgation)、「神斷法」(ordeal)還有「司法決鬥」(judicial combat)等。

所謂「同僚審判」,通常是某一封建附庸被控違反封建法時,要求「同僚」組成法庭審理相關的案件,避免領主單獨處理導致其權益受損,有人認為這就是西方「陪審制」的濫觴。「神斷法」或「神意裁判」,基本上是為救濟神聖發誓(助誓)的不足而採取的辦法,即被告提出的證據薄弱,難以取信於法庭,他個人的神聖發誓,或證人的保證,均無法證明他的清白時,上帝的判斷就成了最後一道關卡。按規定被告要受冷水、沸水或烙鐵的試煉,以決定其是否有罪。而《列那狐》一書裡對列那狐公審所採用的審判法,主要為「神聖發誓」和「司法決鬥」。

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法庭公平

「神聖發誓」是根據《薩利克法》(Salic Law)、《盎格魯撒克遜法》(Anglo-Saxon Dooms)或其他日耳曼人的類似法律而來:要是甲(原告)擬告乙(被告),法庭會先傳訊被告,被告若未依規定到庭,法庭則授權原告採取任何方法強制於被告;惟被告準時到庭,並提出適當抗辯,則原告要按封建法規定正式提告,被告亦以同樣方式抗辯。在兩造攻防答辯過程中,被告必須提證證明自己清白,或採免罰宣誓以證明清白,或請人擔保其誓言,即所謂的「神聖發誓」或「助誓」。過程非常繁複,原告必須完全記住所有的誓言和證言,反之,被告亦然,但如果兩造中有某方的本人與保證人在口頭證詞中稍有差錯或漏洞,這場官司他就敗了。

這種審理方式表面看是公平的,但實際上有差別性,因為當時在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全然取決於社會地位的高低,因此就有「發誓價值」(swearing worth)的差別,當時一個貴族的發誓就可抵六個普通人;名聲狼藉的人在法庭上還不能作免罰宣誓證明自已的清白。此外,如貴族殺死一個自由人,有七個人助誓便可脫罪;一個自由人殺死另一個自由人,則需十一個人幫其助誓。由此可知,貴族與平民的身價是不同的。《列那狐》故事中再次公審列那時,母猴露肯瑙對列那的仗義執言,以及其他親友加入站在同一陣線,即屬「神聖發誓」或「助誓」的絕佳例子。

狼辯不過狐,遂提決鬥險招

決鬥其實也是一種神斷法,這種以決鬥定輸贏的神斷法盛行於法蘭克(今法國北部、德國大部份和局部義大利),而《列那狐》的舞台,就是法蘭克的一部分,因此故事結尾時安排了狐與狼的決鬥。決鬥由狼提出,因他在法庭上說不過能言善道的列那,為扳回劣勢遂提出了這招險棋。只是他未料到列那會採取封建騎士所不屑用的謀略戰,加以他的前爪已被列那做了朝聖鞋,身體有傷行動不俐落,以致未能在體型與力道上占上風,反遭慘敗。而列那不但獲得清白與自由,更得到加官進爵的機會,成為獅王諾伯爾的執行官兼發言人。

決鬥可說是中古封建社會審判法中的下下策,一般而言領主在附庸間發生糾紛時,會進行疏通、調解,希望兩造能和解。若調解不成,雙方即在領主許可與監督下,擇日以武力解決彼此的爭端,雙方決鬥時,主持人和旁觀者都要保持超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可加以干預,惟當某一方損失過於慘重,影響其義務之履行時,主持人(領主)就會出面干涉,這也就是《列那狐》故事中,當決鬥分出勝負時,狼伊森格倫的親友懇求獅王諾伯爾下令停止決鬥,而獅王也及時宣布停止決鬥的原因。列那在接到停止決鬥的命令時亦表明:「國王的意願對我即是命令。」

列那狐故事中文版的歷史意義

《列那狐》一書譯文流暢,插畫十分可愛有趣,而故事情節的開展是從森林王國對列那狐控訴與公審起,讀者透過雙方攻防辯證過程中,可了解列那狐如何作弄其他的動物,也看到列那狐奸詐詭譎,自私自利的性格。但列那腦筋機靈能用智,因此二次面臨吊刑時,利用人性貪婪,好聽阿諛的弱點,以虛構的寶藏逃過死劫;更妙的是,知道寶藏者竟然均為已逝者,大家在死無對證狀況下仍被列那的故事所眩惑。列那利用死人虛構黃金寶藏的情形,讓人想起《伊索寓言》中,曾有一段描繪好說謊而不臉紅的狀況:「你盡量說謊吧!沒有一個人會從墳墓裡跑出來揭穿你的謊言的。」

《列那狐》故事經過長期演變改寫,但迄今仍廣受人們普遍喜愛,法國人仍以「列那」(renard)稱呼狐狸,取代原來通用的「goupil」(狐狸)一字;十三世紀時,法蘭德斯作家以法文版《列那狐》故事,譯成了荷蘭文及日耳曼文之散文著作;英國作家喬叟(Geoffrey Chaucer, 1340-1400)的《坎特伯利故事集》(Tales of Canterbury)一書中〈女修道院教士的故事〉(The Nun's Priest's Tale)一文,乃仿《列那狐故事》而成(按此故事敘述公雞、母雞與狐狸間,彼此鬥智、欺騙的故事);英國出版商威廉.卡克斯頓(Wolliam Caxton, 1422-1491)發行廉價的《列那狐》普及版出售;甚至德國大文豪歌德(Goethe, 1749-1832)也曾寫過《列那狐》(Reineke Fuchs)。由此可知《列那狐》的故事受人歡迎的程度及流傳之廣。

譯者杜子倩小姐今直接從荷蘭文譯出的《列那狐》,是部老少咸宜的動物史詩作品,相當值得一讀。而更有意義的是,本書幫助台灣與低地國文學(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做了接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