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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洪致文

鐵道文化資產的保存

鐵道文化資產可以說是一種相當特殊的產業文化財,在現行的文資法及其施行細則中,幾乎很難將其定位並且納入管理。基本上,除了火車站與部分鐵道橋樑隧道建物外,很多的鐵道文化資產與既有的古蹟、歷史建築定義相差甚遠。舉例來說,造於二十世紀初的珍貴木造花車,是當年日本皇太子來台的座車,老蔣總統也曾多次搭其出巡。這樣的一輛歷史客車,是可以在鐵道上移動的,因此要把它納入現行文資法分成國定、直轄巿定、縣(巿)定的古蹟體系中便有困難。因為,要被定為文化資產的鐵道車輛本身,並不是一個固定不動在某地的「建物」,也不是可供鑑賞的「古代器物」。要把類似的交通工具(還包括珍貴飛機、汽車、艦船)列入珍貴產業文化資產加以保存,便需要另一套的思考邏輯才行。

另外,鐵道文化資產還包括技術與運轉方面值得保留的「動態」資產。譬如說,阿里山鐵路之字形與螺線爬坡的登山設計、內灣線全台灣最後殘存的折返式站場、支線鐵路的路牌閉塞、老式的臂木式號誌、車站內的古老號誌樓、糖鐵可拆式木造橋……。這些鐵道文化資產的可貴,必須是它還被保存並且使用著才有價值,而不是火車停駛留個廢線遺跡當古蹟、還是把路牌、老號誌、閉塞機搬到陳列館展示就算保存。要把這些鐵道技術動態保留,就必須慎選列車不多的支線鐵路加以重點式留存,並且由政府補貼其維修所需經費給予鼓勵才有辦法做到。

雖然文建會近幾年相當重視鐵道文化與其相關產業的保存,但是在法令修改永遠趕不上拆除速度的現實情況下,鐵道文化資產確實面臨許多的困境。這其中最大的難處,就在於文化資產所有者為了規避未來保存的責任,而刻意自我毀滅以永絕後患的行為。譬如說,台鐵過去刻意拆毀珍貴臥車與瞭望車;台糖明知地方想留鹿港火車站,卻刻意速速拆除,都是極佳的例證。此外,像是上回台北市淹大水,近百年的木造花車差點泡水,但卻不見台鐵有任何的搶救行為,也是故意漠視自身文化資產的行為;而台糖新任董事長一上台便宣示,兩年內關閉所有糖廠。文建會要是不加緊腳步規劃保存糖廠、聚落、運蔗鐵道,等到法令修完恐怕都已經什麼也不剩了。

文建會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正可謂不遺餘力,但是產業文化資產在法令上的定位,以及如何保存如何活化運用,則還有相當大的空間可以發揮。在與時間競爭的今天,要怎樣全面性普查鐵道文化資產(甚至更大範圍的產業文化資產),並且不讓它們在法令尚未完備前遭到惡意毀棄,恐怕是政府方面刻不容緩必須加緊努力的。

(本文改自2002.6.9.刊載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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