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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荷蘭當都更說客:阿姆斯特丹以人為本的10年街區再生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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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荷蘭當都更說客:阿姆斯特丹以人為本的10年街區再生筆記(JA00046)

類別: 社會‧文化‧傳記>社會議題
叢書系列:異言堂
作者:采和建築師/鄭采和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4年02月02日
定價:460 元
售價:363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20頁
ISBN:97862637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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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內文摘錄



  內文摘錄

第一部  住的實驗
1-1 租客的人權


翻轉床
從鹿特丹的貝拉格建築學院畢業之後,我搬到阿姆斯特丹,住在舊水管區一戶大約八坪大小的小套房裡。舊水管區是阿姆斯特丹著名的酒吧區。從阿姆斯特丹中央火車站搭乘電車,穿過十七世紀環狀運河區之後,看到海尼根博物館,就到了舊水管區。世界盃足球賽季的夏天夜晚,我常常因為街上的喧鬧歡呼聲穿透過僅有單片玻璃厚的木窗而被吵得睡不著覺。舊水管區有一條全阿姆斯特丹最大的市街——阿爾伯特市場,而我居住的街道——戈弗特.弗林克街就位於阿爾伯特市場街道的隔壁;這條街上的住宅一樓常常作為市場街的倉庫,存放著市場的攤車。清晨五點就會開始有攤車進進出出,攤車壓在街道的石頭鋪磚上會發出轟隆轟隆的聲音,也會把我從清晨模糊的夢中吵醒。在這棟破舊的小房子裡,只要任何一個住戶被按電鈴,其他住戶也都聽得到。自十九世紀末,這一區就居住著大批的工人階層居民,一家四口就擠在我所處的小公寓裡居住著。當時,連同我在內,這棟房子總共住著六個人,每層樓兩個小公寓各住一個人,分前後間的套房。由於隔間的施工非常簡略,只有薄薄的木製三明治版輕隔間,除了視覺上看不到對方外,從聽覺上都知道彼此早上什麼時候出門,晚上多晚回家,甚至對面住戶沖馬桶的聲音都聽得到。
從這棟建築物的隔音效能可以感覺出這裡以前曾經是一個建築品質很差的勞工住宅區。現在住在這裡的居民中,有四成以上是非西方國家居民,此區擁有大量的社會住宅及社會租金住宅,混合著住在高級雅痞小公寓的年輕歐洲青年學生及社會新鮮人。街上雖然很多新潮的酒吧、餐廳及設計師工作室,但也混雜著少數族裔特色商店、洗衣店、五金行及腳踏車店。
「嗶------------------」海恩.德漢按了我家樓下的電鈴,「如雷貫耳」。自從去年我邀請海恩來我家參加我的生日派對後,他就跟我提過幾次他的大女兒以前也住在舊水管區,因為公寓一樣是小小的,放一張床就幾乎半滿了,所以他特別製作過一張翻轉床。白天不需要床的時候,將床往牆壁輕輕一抬,就可以將床翻進牆內。他大女兒結婚後,這張床就收進他的儲藏室,很多年沒動過了。我入住這棟小房子後,的確苦惱了三年,老想著怎樣騰出更大的空間可以讓自己活動或是工作,後來終於忍不住催促海恩,希望他把他說的翻轉床盡快給我。
聽到電鈴後,我連忙下樓幫忙搬運這張床。這棟十九世紀興建的工人住宅公寓,就像很多經濟實惠的荷蘭住宅一樣,為了節省樓梯所占的樓地板面積,樓梯斜度大約是五十度,走起來非常危險。早年為了將這張雙人尺寸的翻轉床搬上舊水管區的小套房,海恩將床架設計成可以完全分解的系統,床板的鋁製外框可以拆分成兩個部分——上下兩個ㄇ形,組裝起來就成為一個口形,鋁製外框是中空的,可以減少重量,盡量讓使用者翻轉時可以感到輕鬆。為了讓兩個ㄇ形的鋁框可以結合,海恩在鋁製外框中間插了一支木棍,這樣一來,上下兩個ㄇ形的鋁框就可以互相套入。為了將鋁製外框套進木棍,安裝者需要用錘頭敲打。因為這張床已經拆拆裝裝過幾次了,所以敲打處可以看出鋁製外框已經有些變形。床架安裝好後,我跟海恩下樓將綁在他的中古廂型車車頂上的雙人床墊取下,準備再次費勁地把床墊「擠」進狹小的樓梯間上三樓。這時隔壁棟的鄰居剛好走出,向我們多望了一眼。海恩向我眨眨眼,笑說:「我想路上的人看到一位白髮老翁和一個年輕東方女孩一起抬一張雙人床墊上樓,一定會有很多遐想。」

天上掉下來的錢
記得入住舊水管區後的某一天,一名政府派來的調查員來到我家說要看看我租用房子的情況。這位調查員到處看過後,慢條斯理地拿出一張這棟房子老舊泛黃的建築平面圖,問道:
「你這房子每個月租金是多少?」
「六百七十歐元。」
「嗯,果然不出我所料,你繳太多錢給你的房東了。」他口氣平穩地說。
「我從來沒有見過我的房東,每個月我都用銀行轉帳給房屋仲介。」
「你的房屋仲介是阿姆斯特丹著名的黑心仲介,專門找外國人下手。以你家的大小跟老舊程度來評估,你要繳的租金不應該超過四百歐元。」
「怎麼可能!那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調查員讓我別急,給了我一個地址跟電話,說我可以去這個部門找人詢問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隔天一早,我馬上去了這個離我家兩條街的鄰里中心詢問。在等待叫號時,有很多中東移民、老人……也在等候專人幫他們處理房屋相關的問題。等候區有幾張有點舊但保養得宜的木頭椅子,茶几桌上整齊排列著幾疊移民荷蘭及融入荷蘭社會的手冊。布告欄上則零散的釘著一些老人照顧服務或是街區BBQ 的活動訊息。鄰里中心的職員似乎心情都不錯,手拿著沖泡咖啡和資料夾走來走去,遇到同事還會發出簡短的「呦呼」一聲打招呼。接待我的是一位叫作尚特爾的女士,身形微胖的她,綁著長馬尾、穿著T-Shirt 跟牛仔褲,說話慢條斯理,很親切的跟我解釋荷蘭的租屋系統。
原來,在荷蘭有三種出租類型的房子:
第一種就是所謂的社會住宅。在二十世紀初開始成立,房租低廉,由政府定價並評選租客,以確保中低收入戶有房子可以住。
第二種是所謂的自由市場住宅,也就是類似臺灣一般的租屋模式,房東可以自由調漲月租,租得出去即可。
第三種, 即我住的這一種, 叫作社會租金住宅,房東可以自由出租給想租的人,但是租金必須要依政府規定控制在一定範圍內。這是在一九六○年代後,因為占屋運動及舊水管區的街頭抗爭引發而創設的系統。
一般來說,房子越小、越舊,就必須租得便宜些。為此,政府設計了一個評鑑系統以決定租金的最高價格,以此類推分級。而我的仲介,看準了身為外國人的我不知道這種規定,一開始便用自由市場住宅的昂貴價格將房子租給我。尚特爾又說,我有權提告仲介及房東,並要求賠償。但是由於這過程比較耗時費神,所以她建議我不如私下跟仲介和解,要求降低租金以及合理的賠償;而政府,可以幫忙發一封警告信給仲介公司,表示政府已經知道這件事了。
接下來的日子,我按照尚特爾的建議跟仲介聯絡。房仲公司派了一名高大的紅髮女子到我家,那回我有點緊張,不知道他們會有什麼反應,會不會覺得我跟他們租房還反咬他們一口?沒想到紅髮女子進到我家後,把手上的紙本資料夾往我的餐桌大力一放,接著就往廚房流理臺一靠,雙手在胸前交叉,說:
「OK,所以妳想要怎麼樣?」
「啥?我想要怎麼樣!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我有點驚訝。
她有點不耐煩,但好像又突然想到,她有對我這個外國人解釋的義務,於是說:「妳覺得妳因為過去幾年的損失應該得到多少補償?」
我聽著就更驚訝了,心想:「啥?我覺得我可以得到多少補償?」因為沒有想到會被問這樣的問題,大概有數十秒沒有搭話。紅髮女子看我的樣子顯然並不清楚會被這樣問,於是她就開價了。她說:「不然這樣吧,我們會賠給你兩千五百歐元,妳不接受的話可能比較麻煩喔!不接受的話我們老闆可能會跟妳鬧進法院。」
雖然後來想想當時不接受應該也不會怎樣,況且進法院應該也會受到鄰里中心的保護,但當時有點嚇壞了,想想兩千五百歐元好像很不錯!於是就答應了。紅髮女子似乎很滿意我的答覆,感覺她當時心裡想的是:「太好了!今天很快,可以提早下班了!」後來,真的如尚特爾所說的一樣,除了補償金外,我的租金也降到了每月四百歐元,這對我來說,真是天上掉下來的一筆錢!沒想到,身為一個外國租客也可以受到荷蘭政府的庇護,當時真的連作夢也沒想過呢!
事情過後的某一天,我在家旁邊的蘇利南人餐廳吃簡餐時,看到綁馬尾的尚特爾就坐在我旁邊吃著一碗五歐元的雞肉湯飯。我很高興的站起來表達我的禮貌,跟她打招呼。我感謝她,由於她的協助我的租金降價了!這位女士很有耐心的聽我滔滔不絕講到一個段落,微笑著跟我說:我想你把我誤認成我姊姊了,我們是孿生姊妹,我姊姊在舊水管區的鄰里中心服務,而我在流浪漢之家服務。不過沒關係,很多人也常常認錯我們兩人,找我們向對方道謝呢!(笑)

二房東不好當
我在舊水管區住的那棟房子,有點類似臺灣的透天厝:樓下一間店舖,房子中間一個樓梯上去,每層前後各一個房間。不同的是,我們的房子裡,樓下店鋪旁邊有另一個朝街道開的門,進入後,有一座樓梯通往樓上的房間,每一個房間皆是一個獨立的套房單元。那棟房子樓上共三層,屋子前後各一個套房單元,一共住著六個住戶。由於我們租的房子屬於社會租金住宅,房子較舊且小,所以租金較一般市場價格來說相對低廉。住我二樓單元對面的是一位年輕的荷蘭女孩漢娜,漢娜在一家工程顧問公司當祕書。在我住在這房子的那幾年之中,她老是說想搬家,不過一直嫌其他房子太貴,後來就改口說如果哪天找到更高薪的工作或是結婚去了再搬家吧。
一般來說,現在房子的買賣租賃等相關事宜多是委由房仲業者、房屋仲介或是房屋代管公司,負責打點房子的租客、維修、收取租金,當有租客搬走時,也會幫忙找到新的租客。我在舊水管區小套房居住的那十年之中,從來沒有見過我的房東或是真正擁有這棟房子的人,所以我們都把管理我們房子的房屋管理公司叫做「房東公司」。
有一回,房東公司帶了一位買家來看我們住的房子,請我和我樓上樓下的鄰居打開門讓這名買家看看房子的狀況。那時,我很緊張的問漢娜:「如果買家要買我們這棟房子的話,我們是不是都得搬家?」穿著浴袍的漢娜說:「安啦!如果買家要買,也得接受我們這些租客繼續住在裡面。」我說:「真的嗎?他不能把我們趕走嗎?」漢娜輕鬆的說:「他會幫我們找房子,但如果我們看來看去都不滿意,他也不能怎樣,因為我們有永久居住權!」後來,這名買家雖然沒有向房東購買我們住的房子,我卻對我擁有永久居住權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原來,在阿姆斯特丹,若是在一間合法租來的「社會租金住宅」房子裡居住一年以上,就自動擁有永久居住權。也就是說,如果租客都有按時繳房租,且沒有要搬走的意思,一般的情形下,房東是沒有權力把租客趕走的。就算房子賣給了新東家,新東家也必須「接納」原有的租客。如果新東家想重新改造房子或拆掉重建,也必須先將租客安置到租客屬意的新居。
記得住在舊水管區的那幾年中,有一陣子常常回臺灣進行城市研究工作或探望家人,短則數週,長則數月。由於在離開荷蘭的期間,我承租的房子還是必須繳交房租,幾次之後,漸漸覺得划不來,就有了想當二房東的念頭。去市政府詢問後,才知道原來在荷蘭,自己當二房東把房子租出去的話是違法的,理由是在沒有簽約的保障下,二房東可以將房子以比原房租更高的租金出租獲利。這樣一來,就沒有保障二手租客的人權了。不過,在仔細研讀了向市政府官員要來的相關資料之後,我發現此法不是不能變通。原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租客是可以當上二房東的。第一種情形是租客要去國外念書或工作,房子空了下來,就可以把房子租給認識的朋友。第二種情形是,如果租客剛認識了一個外國男朋友或女朋友,想去他/她的國家試試看一起生活,但又有點不太確定,不想武斷放棄自己的房子,這樣的話,也可以合法將房子再租出去。不過,這種狀況下的出租,荷蘭政府說不能超過一年喔!第三種情形是,出國或返鄉照顧生病的親友,不限期。第四種情形,外來移民者回母國重新適應根源社會,限期一年。而最後一種情形,也很出乎意料,竟然是監禁於國外!哈哈,當然,在這種情形下,人權至上的荷蘭國,對這種租客將房子再租出去的期限,也是不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