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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年金保障的思維
前言
社會保障為人民自國家獲取社會安全的基本權利。此概念,可溯及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所揭櫫自由、平等、博愛的價值,及其後一七九三年制定的《雅各憲法》強調在「社會全體成員的生存保障」的「公民社會權」,強調對貧困及弱勢生存權益的積極保障。隨著時事推移及制度創新,社會保險成為社會保障的具體政策。社會保障在營造一個有助公民健全成長與發展的社會環境,使人民面對生育、養育、保育、療育、教育、勞動、合理住宅需求與財產形成時的安全保障,在生命發展歷程中,得以獲致生活機會均等、教育機會均等以及就業機會均等之保障,成人有一公平競爭的立足點平等。繼而,個人人格得以自由、健全開展,勞動品質得以提升,職業生涯得以發展,公民的基本權益皆能有適當的制度保護。進而社會得以獲致一個增進勞資關係、維護社會安定、穩定經濟成長,以及健全民主法治體制的生活環境。
壹、實施年金的背景 依據社會福利先進的發展,社會保障理念的形成,是針對於弱勢者的人道精神的實踐外,亦且肇因於對公民權(civil rights)的體現,以期能彌補自由權與財產權的缺陷,以避免財富過度集中於少數人,而形成貧富不均與社會不公,影響多數人的生存、健康、教育、工作、住宅與財產形成等權益,以及人性尊嚴、人格發展等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
借鑑福利先進國家的安全制度,社會保障的功能,不僅是基於人道精神,以社會共同體作為發展根基,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使人民不因國籍、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職業、身家背景或貧富等因素而受到質量上之限制或差別待遇,並顧及社會秩序,解決社會結構所衍生的社會問題,同時是落實公平與正義原則,以實現均富、安和社會的積極作為。基於社會保障觀念及福利先進國家的實踐經驗,社會保障具體涵蓋:生存權、健康權、受教權、工作權、住宅權以及財產形成權。
法國學者Alain Euzeby 強調:「社會安全是現代國家對民眾不可或缺的責任(Social security: Indispensable solidarity)。是以,在增進所得重分配、消除社會不平等、保障民眾權益、以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等的考量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構重心,多著墨於勞動者福利,而以勞工福利為基準,以形塑社會保障體系,並藉以鞏固整體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先進國家之所以實施年金制,有三項歷史背景因素:
第一,工業化雖促使經濟發展,但導致貧富差距和失業問題。 第二,隨著大家庭式微小家庭興起,導致老年安養成為問題。 第三,由於民主政治及人權的提升,國家實施社會福利政策。
隨著人口高齡化,預期壽命延長,為了使退休後的生活維持在一定的品質,年金保障強調的是在勞動期間,將所得的一部分予以儲蓄,以為年老的生活做準備,使退休後有基本的資源可供生活使用。年金保障中的社會保險、職業年金和商業年金多是構築於該思維的具體作為。
貳、年金保障的學理 社會保障係屬國家政策的重要內涵,正如同我國憲法於「基本國策」中即有「社會安全」專節揭示對社會保障的內容,檢視其基本的理念係建構在社會連帶責任(social solidarity)的基礎上。在許多福利先進國家,積極推動年金保障制度,關注社會保障並非政府的經濟負擔(economic burden),更非是一種消耗經費(squanders wealth)的作為,是具所得再分配的功能,且足以促進社會連帶責任的功能,年金給付已成為其最大的社會安全支出項目。以歐盟為例,二十三個高所得的國際經濟合作開發組織(OECD)國家平均公共年金支出已超過國內生產毛額(GDP)之百分之十(Palacios and Pallares-Miralles, 2000)。年金保障具有社會政策的功能,為政府推動社會安全保障時的不可或缺的責任。因此,各國政府在進行社會保障的制度時,須考慮該功能的存在價值。年金已成為各國社會安全體系中最重要的制度。
年金保障,依其所植基理念的不同,在權益內容上有明顯的差異。根據OECD 的建議於老年所得保障制度,提供給付給退休者,以維持其老年經濟安全。年金保障論及福利資源分配時,採取「公正」、「公平」、「正義」等原則。所謂公正係指不偏不倚的分配。
所謂公平乃係合理的分配,亦即家庭所得較低者,給予比例上較多的分配;反之,家庭所得較高者,給予比例上較少分配。
所謂正義,福利資源分配是特別有利於弱勢者,對處於不利處境者,給予有利分配,並排除對強勢者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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