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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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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不能留與後人愁:財富傳承與家族憲法(BA00207)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文化叢書
作者:陳明正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2年08月12日
定價:480 元
售價:379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84頁
ISBN:978626335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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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內文摘錄



  內文摘錄

第八章  家族憲法
前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當我們在審視西方百年企業的時候,發現他們有許多可以借鏡之處,除了最終走向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原則以外,最重要的利器就是借助法律的規劃,建立一套能長治久安的家族憲法,落實家族企業的管理與傳承。
    既然在眾多百年企業的傳承中,家族憲法占有如此重要的一席之地,那我們何不也來嘗試著揭開這個神祕的面紗。古語有云:「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不依規矩,不成方圓。」談到國法自應以國之大法憲法為依規,所以談到家族憲法,我們就不得不談到我國的憲法。
    憲法前言乃是制憲意旨,各國憲法大都列有前言,我國憲法亦不例外而定有前言,全文共六十六個字,內容為: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授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美國憲法的前言只有一段文字,由52個字構成。
“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譯文如下:
「    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並使我們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本憲法。   


    這篇前言並沒有賦予或者限制任何主體的權力,僅僅闡明了制定美國憲法的理論基礎和目的與許多國家的憲法不同。

前言之效力
    憲法之前言,並未具有規範性之內容,而是一種政治作用或象徵,其表現之憲法精神,則為解釋憲法之依據。
    美國憲法修正案並不對憲法本文進行修改,而是在憲法後進行增修(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近,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同時凍結執行部分憲法條文,美國憲法所有條文至今仍然生效)。即使美國憲法的原文顯得過時或者應該被廢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刪除或者修改。
    依照這樣的前言,家族憲法所要表彰的就是某個家族依據先人或創辦人要表彰的家族精神,或是家族傳承等等目的而製作的一部家法。
    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憲法共通過了27項修正案。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現今的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中華民國建國時,一切法律制度都還沒有健全,國家仍然處於動亂之中,在這個情況下,孫中山於民國元年(1912年)3月11日公布由臨時參議院於3月8日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大法,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了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然而在該憲法施行前,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台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7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以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從中華民國憲法及美國憲法的前言以及制訂過程,我們可以歸納幾個重點作為我們在制定家族憲法的時候參考與借鏡。
1.憲法制定過程曠日廢時,需要很多時間,要盡早啟動:
    美國是在1776年就獨立的國家,但是美國的憲法是在1787年的費城會議才真正的制定,也就是建國13年後才完成憲法的制定,而《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建國35年後才完成憲法的制定。
    說到憲法之施行,無從得知當初為何要挑選12月25日這個日子,但以前行憲紀念日是國定假日,不免讓人聯想到是不是與聖誕節有關係。
2.家族憲法制定需要家族領導人的出面領導:
    就像美國的國父華盛頓,中華民國的國父孫中山先生一樣,家族憲法的制定需要家族領導人,特別是那些白手起家的家族企業創辦人,適時跳出來領導家族成員,登高一呼,引領家族成員,共商此百年大計,如果家族領導人不及時跳出來,所有家族的傳承將淪為一場空談。
3.擴大家族成員參與度:
    為了擴大家族成員參與度,凝聚家族力量可以採用憲法訂立的委員制,委員制(Council System)為瑞士所採用。此制有一民選之議會,掌握立法權,由議會選舉一個由7人組成的行政委員會執行議會決議,委員任期4年,分掌政務、軍事、司法及警察、財政及關務、內政、經濟、郵電交通等部,其中一人兼任聯邦總統,任期一年,不得於次年連任,總統僅以元首資格代表國家,非行政首長,各委員地位平等,行政委員會開會時,為會議主席,委員會以會議方式決策,無解散國會權,亦不能提出覆議。
4.與時俱進:
    家族憲法的制定保持著家族企業創辦人的精神,理念以及不可催的核心價值,這些要謹守憲法的固定性原則,其他核心價值以外的規定,特別是技術上的規範需要維持彈性避免僵化,所以要與時俱進,隨時適應社會環境或是商場上的的變遷適度做修正或是適度以新的規範來做補充,就如同我們提到的中華民國憲法及美國憲法一樣,雖然經過數十年甚至數百年的歲月,還是要有不同的修正條文以因應時代的變化。前面說到我們的憲法是在民國35年才完成,但是經過了60年,到了民國94年,我們還是有再修正憲法條文,在在證明憲法也是需要因應社會及時代的變遷,而不斷調整與修正。

家族憲法的定義
    家族憲法是一份由同時是企業所有者的家族成員商定的書面檔案,家族憲法的主要目的是?明建立家族企業的共同願景,並確定家族成員在不同角色中的界限,並讓家族的精神、傳統、文化、財富能夠傳承給家族成員,達到家族永續經營的願景。
    家族憲法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其中規定了適用於家族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價值、責任和規則,並為處理家族企業運營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提供計畫和結構。

家族憲法的定義:
    1.家族憲法(Family Constitution)的名稱,實際上是西方關於家族治理文件的一個統稱,將其定義為「家族憲法是管轄家族與家族﹔家族與家族成員﹔家族與企業之間關係任何類型的最高指導書面規範」。而在家族憲法的位階下有家族法律,家族契約,家族附則(by laws)等等具體規範。
    2.家族憲法的核心服務內容便是協助家族實現家族憲法及各類家族法律、家族契約、家族事務規則、家族企業章程、投資契約、家族附則等等的制定。
    3.如果持有企業的家族規模較大,結構較為複雜,那麼家族憲法會明確表述適用於家族所有組織機構的治理機制與家族政策,這些組織包括家族基金會、家族辦公室、家族投資公司和家族企業。另外,家族憲法也會對家族理事會與家族會議的職權與議事規則作出具體說明。
    所以基於以上的這個定義,我們可以了解到西方的家族憲法這個說法,應該包含但不限於家族治理的相關一切規範,所以這裡的家族憲法指的應該是Family Constitution & by laws,我們可以用廣義的家族憲法來理解這個名詞,另外,我們也要以狹義的定義來說明家族憲法這個名詞,這個狹義的家族憲法純粹是以法位階性的角度來看,指的就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大法──憲法Constitution,也就是「家族憲法是管轄家族與家族,家族與家族成員,家族與企業之間關係任何類型的最高指導書面規範」。所以本章要討論的就是狹義的家族憲法也就是純粹的家族憲法,而不包括其位階下的其他任何家族法律,家族附則。因為這些具體的家法,內容非常鉅大、繁雜,無法在本章一一說明。
    在適用法律優位原則前,應先確認法位階。因為《憲法》與國內其他公法,常發生犬牙交錯的複雜情形,因之,為建立法律的秩序,多數國家又建立一個原則,認為《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一切法律的制定,皆應依據《憲法》的原則。表示《憲法》的最高性,一般國家都在《憲法》中宣布「命令、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如我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依我國現行體制,《憲法》下位的法律,指的就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它的名稱就是四種:法、律、條例、通則。
‧法: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均得定名為法。例如:「土地法」、「專利法」、「民法」、「刑法」。
‧律: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其法律定名為律。例如:「戰時軍律」。
‧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例如:「海關緝私條例」。
‧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得定名為通則。例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一般大家所熟悉的六法全書,包括的範圍就是憲法及這四種法律,那就是非常厚的一本,而在法律之下,還有一個位階就是命令,命令指的是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根據立法院的授權(母法)所制定的命令(子法),命令還可分為授權命令,它的名稱有七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另外還有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名稱更是玲瓏滿目,有要點、注意事項、程序、原則、範圍……等等,這些規定都需要在機關裡面才找得到,如果把這些全部攤開來看,各位讀者就會明白為什麼我們常說我們的法令多如牛毛。
    我們今天要討論家族憲法,有這樣的概念就會比較容易了解。整部家法要包括的範圍,用一句形容草書的術語就是「小可方寸,大可及尺」,家族憲法可以是一張聲明,也可以是一部國家法律的縮影。
    我們謹以位階理論來扼要敘述家族憲法之建立,那就是:

‧家族憲法:家族大會訂立家族大法最高指導原則。
‧家族法律:家族立法委員會制定之家法。
‧附則:泛指家族大會及家族立法委員會以外單位所制定之規範。
    這樣家族憲法所援引到的法律概念,就以此為統一標準。

家族憲法的內容
    家族憲法可以包括:家族的簡史,家族的精神、道德、傳統、文化、以及如何獲得財富;目的、願景、價值觀和信仰的聲明(如果家族有共同的信仰也可以將它詳細說明);家族的組織,以及詳細規定何時、如何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將財富傳給後代或慈善機構;家族組織各自的角色與工作內容。
    家族憲法可能是家族企業戰略規劃的最關鍵挑戰。它詳細說明了家族企業的核心價值、願景和使命。它定義了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包括其角色、組成和權利與義務。
    家族協議(Family agreements)的形式,內容及名稱都大不相同,基於本書的立場,它指的就是家族憲法、家族法律及附則這些協議,為了要建立一套家族能夠長治久安的法律制度,需要創辦人結和家族成員及外聘的專業人士,來共同創造並制定這一套思想產物,例如股東之間的買賣協議,家族企業尋找CEO的具體標準,薪資條件,或是家族成員進入家族企業的準則等等具體規範,這些都屬於家族協議的一環,但為了讓整個家法建立的體系完整,明確,愈具體的事項愈要讓第二階及三階的家族法律及家族附則去規定,最高階的家族憲法則只規定抽象的,原則的,指標的方針,以及創辦人意志的展現,基於這樣的認知,就可以對家族憲法的內容做比較清晰的界線劃分。
    由於事業版圖的擴張和世代變化的影響,家族企業有時候可能難以管理與永續經營。典型的家族企業在三代人的時間裡,從破爛到富有,又回到破爛,這個就是我們常常在講的富不過三代以及孟子講的君子之澤,五世而斬的道理,不管是三世或是五世都應該不是企業創辦人所希望的。根據2010年的一項調查指出,只有不到一半的家族企業能夠在世代交替中存活下來,而在2014年進行的一項家族企業調查中,發現只有12%的家族企業能夠超越第三代。2013年的一項調查的受訪者表示,平衡家族和商業問題是他們最大的挑戰,然而這些受訪者中84%沒有家族憲法。
    管理家族企業的人應該考慮擁有家族憲法的優勢,以幫助計畫和管理企業的運作,並處理複雜或意外的情況,而事實證明西方百年企業甚至數百年企業,傳承超過五代的不缺乏其例,這部分我們會在後面舉幾個例子來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