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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二節 變遷的世界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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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主警政的媒體再現研究(WJPF0149)

類別: 社會‧文化‧傳記>社會議題
叢書系列:獨立作家
作者:汪子錫
出版社:獨立作家
出版日期:2015年04月24日
定價:480 元
售價:379 元(約79折)
開本:18開/平裝/286頁
ISBN:978986572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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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第二節 變遷的世界



  第二節 變遷的世界

一、變遷的民主
從社會變遷(social change)的角度來看,當代民主制度是基於反抗王權而產生的,民主也在憲政主義中獲得制度性保障。憲政主義由不同群組關鍵思想串結而成,包括受限制的政府、法治民主、基本人權保障、權力分立、司法獨立等(李念祖,2000)。在憲政民主概念下,人民要求建立一個比有限政府更有能力,但仍然受到約束的政府來解決問題。
現代民主國家依循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精神,在憲法中彰顯限制國家權力(power)並保障人民權利(rights)的兩大宗旨。另在社會契約論的影響下,憲政主義還必須向人民出示「民主保證」,保證兌現人民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權利。而且民主政治的運作,必須是法治政治、民意政治的制度(汪子錫,2012:30)。
在變遷的世界中,關於如何解釋民主出現了改變,民主被某些人解釋為動態過程(dynamic process),這個解釋的出發點,是以變動概念提出「民主沒有止盡」的思維,認為民主是發展中的事件、也是社會行動的階段目標。今天的民主,可能在明天已然不足以稱為民主,民主這個字詞,不能以機械式的理論加以命定、解釋、論斷。
社會學者Charles Tilly將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的各種民主理論加以爬梳,並比對各國政治發展歷史,之後提出他對於民主的見解。Tilly的核心概念是認為:「民主是持續地、進步地、反轉的動態過程」(Tilly, 2007)。
依Tilly的觀點,動態的民主意味著民主無止境,民主是既是歷史,也是未來,民主是依某種動力變遷而出現內容新舊並容,追求更好的政治制度的代名詞。民主的動態過程是歷經三個程序,而且會循環出現。第一程序:有受到壓迫的獨立權力個體(independent powers);第二程序:社會著手消滅各種形式不平等(elimination categorical inequality);第三程序:俟全部的「信任網路」整合後,將之融入政體(the integration of trust networks into the polity)。只要能夠邁入第三個過程,那種狀態就是民主,若是啟動了第一過程或者進入了第二過程,卻無法完全走完第三過程,就不是民主。
Tilly的解釋途徑,是觀察不斷變遷後的世界後所作的歸納,有一些基本民主要素,並不因為動態理論而減損,例如自由權、平等權仍然是民主的核心基石。但是對於百年來一直被視為民主制度象徵之一的代議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就不是如此被看待了。在網路傳播科技變遷增進民主參與機會,以及民意代表素質低落,無法代表民意的情況下,世界各國都對代議民主制度提出不同的批判。
臺灣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400多名大學生在3月18日清晨佔領立法院議場後,即透過網路社群媒體提出「捍衛民主」行動口號,並且主張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公民會議(Citizen Conference)都應該取代早已失靈而且讓人不耐的代議制度(汪子錫,2014a)。審議民主其實是雅典直接民主(Athenian democracy)的現代翻版,是一種公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恢復。顯然這也可以驗證Tilly民主動態論的另一個觀點,就是民主的概念會在動態發展中偶爾出現復興(revival)的情況。而且最顯著的是,太陽花學運展現了新媒體的力量,透露出傳統民主已然變遷到e民主的時代。
二、變遷的警政
警察的意義有其時間性和空間性,離開時間與空間等現實因素,難以探討警察意義的真諦。一國警政的所有表現(presentation),首先是服膺於政治制度,因為警察原是國家行政的一部份,而國家行政又是立國理念、政策,或其所實施的政治制度與文化習俗等的結果。因此,警察意義與內涵,會隨著國家行政變化而跟著變化(梅可望,2002:2-3)。
我國憲法前言揭示,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因此,我國政治應屬民主制度,我國警政亦應屬於民主的警政制度(Democratic Policing System)迨無疑義。
但是我國並不是建國伊始,就出現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即使開始施行憲法之後,初時也稱不上民主。我國民主是在政局紛擾,內戰、抗戰連年動盪的歲月中匍匐前進。受此影響,我國實現民主,以及民主警政,要等到新舊世紀交替之間,才在臺灣拉開序幕,當臺灣跨出政治民主化的步伐後,受其規制的警政制度,也隨之融入民主之中。
社會學者Peter K. Manning在2011發表一部警政研究著作《變遷世界中的民主警政》(Democratic Policing in a Changing World),在其看來,民主警政的界定並不複雜,廣義來說,民主警政就是一種更有效益的警政(more efective policing),是基於警察與公民之間的信任(trust)得以建立的社會結構。他在書中還透露了在變遷的世界裡,民主警政所遭遇到的挑戰與問題。而傳承自其老師,即符號互動論大師Ervin Goffman的觀點,很自然的,Manning將今日民主警政變遷的焦點,放在警察的傳播、溝通問題層面(Manning, 2011)。
Manning提出影響美國警政的自變項,來自媒體爆發式的成長,警察需要快速回應與溝通,而新的局面是「傳播與溝通的時間、空間限制被打破,低成本且簡便的方式行動,可以很快的將訊息擴散」。將以上這些變遷的狀況組合在一起,就是對民主警政的新挑戰。
他認為,在一定範圍內,警察所面臨的新挑戰是綜合各種結構因素與行動因素形成的:「媒體、法令、偶發的麻煩事件、督察內控制度」。如果找不出好的行動、方法來回應外部環境,就可能會在警察與公民之間造成不應該存在的不信任(untrusted),這不是民主警政所想要的發展趨向。
警政揚棄了以往統治權的概念,朝向與民眾溝通,爭取民眾認同與信任的方向變遷。
三、變遷的媒體
(一)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美國學者Keane在其著作《媒體與民主》(The Media and Democracy)書中提到公共服務屬性的媒體,例如廣播電視,本質上是日常生活公民與社會溝通對話的管道,因為媒體可以重塑人們的語言、時空感和各種偏好,具有改變信念的影響力,理應作為有助於實現自由、平等的溝通工具(Keane, 1991)。
Keane闡釋認為,民主憲政國家的人民必然享有自由、平等溝通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言論自由。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也延伸到在傳播媒體上發表言論的自由,因而,言論自由帶出了新聞自由(press freedom)。憲法確立的這項保證,使公民有行動能力,得以反抗採行暴政的政府。
保障公民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已經成為當前重要人權指標,也是普遍的民主價值觀。在成文憲政中,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於1791年由國會批准,位居12條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之首。
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部份,有謂:「禁止國會制訂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第一修正案成為確保新聞自由的基礎,也成為其他國家公民追求言論自由與民主化的標竿。
1975年時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t博士在演講中,提出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把憲法保障新聞自由解釋為一種制度性基本權(the institutional right),而非屬一般個人的基本權利(the individual right)。由於憲法保障了言論自由與媒體新聞自由,才可能再由新聞自由反過來保護憲政制度。因此,美國新聞界經常以民主的看門狗(Watchdogs of Democracy)自居,自詡為公民第四權的行使者,民主的把關者。
我國1947年開始實施憲法,憲法第11條明確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於1994年在第364號解釋中,進一步指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另在2011年第689號憲法解釋文中,出現一小段文字:「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短短數字,進一步確定了我國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不只是報導的自由,還包括記者採訪的自由。
無疆界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於2014年5月1日發布年度全球新聞自由報告,列入評比的197個國家及地區,名列「完全自由」者有32%,總計63國,我國排名第48,屬於完全自由。在亞洲其他國家的新聞自由程度評比,南韓居第68位,香港第74,屬「部分自由」。新加坡第152,中國大陸第183,屬「完全不自由」(World Press Freedom, 2014)。

    從前述說明來看,我國對於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保障程度,在世界各國居於高度自由的位置。臺灣民主警政在這種高度自由環境下,可以想像,來自媒體第四權的監督,必然會給警政帶來難以預估的壓力與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