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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作 品

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
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
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新版)

社會議題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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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艱難: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WT01040)

類別: 社會‧文化‧傳記>社會議題
叢書系列:春山出版
作者:陳昭如
出版社:春山出版
出版日期:2022年09月16日
定價:380 元
售價:300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88頁
ISBN:978626961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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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荒原

「四月是最殘忍的月分/在死地中長出了紫丁香/把回憶與欲望揉合在一起/讓春雨催促著遲鈍的根芽」
二○二○年四月,在T.S.艾略特筆下最殘忍的時節,我收到一封措辭嚴厲的來信:

「過去一直很欽佩你替性侵被害人發聲,讀了你的《無罪的罪人》之後,我發現我看錯你了。法院都判那個狼師有罪了,你憑什麼說他無辜?你有什麼證據?你比法官、檢察官厲害嗎?你有想過被害小孩跟她家人的心情嗎?……你是應該站在被害人立場的人,為什麼要替加害人說話?你怎麼對得起過去相信你的人?」

面對這一連串的質疑,我不知該如何回答,更不知該從何說起。

撰寫校園性侵案《沉默》、《沉默的島嶼》的緣故,我傾聽過飽受創傷、無法平復的年幼被害人的聲音,也見識過陰險狡詐、死不認錯的加害人的遁詞。那麼極度的醜惡是如此頻仍地發生,情節溢出一般對善惡邊界的想像,若不是得到當事人的充分信賴,我從不知道他們的無法訴說不是遺忘,而是壓抑,他們最大的痛苦未必來自性侵本身,而是沒人信任與傾吐的無助。他們很需要有人理解那樣的感受。

然而書寫性侵冤案《無罪的罪人》的過程,卻讓我驚覺法院判決依據的薄弱及蒐證的重重漏洞,不是沒有可能把無罪的許倍銘老師送進囚籠。就算許老師自始至終不曾認罪,終究不敵八歲智障女童指控他性侵的說詞,只得黯然吞下有罪判決。無罪對清白的人來說有多重要?旁觀者永遠不會知道。我只能揣測,那是一種超乎想像的疼痛,那樣的疼痛有如地獄,沒有人想當地獄的導遊。

因為許案的諸多疑點,促使我產生強烈動機想把整件事記錄下來。朋友善意提醒:「你確定要寫這個案子?不怕被人家丟雞蛋?」我不是沒有想過,在這個習於去脈絡理解事情的社會,我試圖以文字涉險替「狼師」平反的舉措,很可能讓人以為是替加害人解套,簡化被害人的痛苦,這讓我感到惶惑。某個輾轉反側的夜晚,我傳訊息給幼時被害的小帆(化名),告訴她我打算書寫這樣的題材,想聽聽她的想法。善解人意的小帆很快回覆:「我不希望再有人受害,也不希望有人被冤枉……阿姨,我支持你!」那夜,我終於穩穩當當睡了一覺。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像小帆這麼想。《無罪的罪人》面世以來,各界的批評指教不曾間斷,就連部分友人亦頗有微詞,甚至視該書為臺灣性平運動的反挫。這樣的反應讓我赫然驚覺,原來性侵冤案就像不能說的「佛地魔」,尤其像我這樣被標籤為「站在被害人立場」的寫作者,甘冒政治不正確的風險替「加害人」發聲,自是惹來不少質疑。但我不明白,面對有爭議的案件,難道沒有討論的空間?「性侵案」與「性侵冤案」只能是零和關係嗎?

在探討這些問題之前,必須先檢視一個基本前提:如何確認性侵害案件的發生?

通常性侵害案件發生在密室,現場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鮮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驗得到DNA的不多),如果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說詞迥異,當事人又是兒童或身心障礙者,囿於認知與表達能力的限制,說法很難被採信,不起訴或無罪的案例並不罕見。

二○一三年,某女童稱遭繼父性侵上百次,一、二審判刑二十八年,更一審以女童說法前後不一,以及作為補強證據的哥哥說法「未親眼目睹事實」,不足以採信,最後改判無罪確定。這個判決引發倡議人士強烈不滿:

太多的「法匠」只繞在法條的構成要素,以自己有限的生活經驗在審理性侵害案件。這位「歸零」法官認為,個案對性侵害次數「前後指述不一」;補強證據的證人哥哥並未親眼見聞強制性交之事實,欠缺關聯性;補強證據的心理衡鑑結果和性侵害事件不具有全等的關聯性。事實上,個案因承受龐大壓力,又被性侵上百次,性侵、訴訟歷經十幾年,要如何要求她「陳述一致」?性侵受害者言詞反覆是典型症狀。還有,司法人員訊問能力也會造成很大影響,每次訊問都不一樣,要被害人怎麼回答一致?

令人感慨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二十一年了,為何法官無法理解性侵被害人的脆弱處境?卻要求她/他們證詞一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也有指述一致的個案被質疑︰你怎麼記得如此清楚?難道法官是自由心證在審理性侵害案件嗎?請問法官,審理的證據法則在哪裡?對於法官不採信補強證據,也讓人搖頭。性侵害是密室案件,若要以有親自聽聞的證人為指標,那是否意謂著所有性侵被害人不用進入司法討公道了?

諸多血淚斑斑的故事告訴我們,確實是有法官無法擺脫個人偏見,做出值得商榷的判決。然而判決不能只有主觀認定,更必須有客觀事實,客觀事實就是證據,而且是法律認可的證據,就算被害人說得再聲嘶力竭,再多的懷疑,都不能當作證據。這樣的判決邏輯常讓人感到困惑,明明被害是血淋淋的事實,為什麼一句「證據不足」,就足以讓加害人安全下莊?這公平嗎?

莫明其妙被冤屈推擠著、成了人神共憤的「加害人」處境,又何嘗不是如此?冤獄平反協會手上超過千件的喊冤案件中,有四分之一是性侵害案件,只有七起案件立案,僅有一件無罪平反,案件難以平反的原因,正好與性侵害案件難以定罪的理由如出一轍: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說詞,沒有其他證據,只能依賴大量情狀、臆測或推理建構犯罪事實。若因同情、貼近被害人而傾向相信被害人的說法,這對無辜的被告來說,又公平嗎?

司法制度的基本假設是判定有罪或無罪必須仰賴證據,沒有合理、充分的證據,就不該判決有罪,這是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與保護的基本人權。它要保護的,是每個人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一個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如果最後被證明有犯罪行為,被判處有罪以後,就不再受到這個原則的保護。人們常以為透過嚴刑峻法、高起訴率及定罪率、甚至是透過輿論審判,便可有效減少(性)犯罪發生率,但若是社會瀰漫著過度恐懼的情緒,看不見、也不願看見冤案的可能性,不但無助於解決犯罪問題,反而可能殃及無辜。尤其在這個資訊無所不在的時代,沒有根據、人云亦云的指控隨處可見,若是冤枉了無罪之人,就算最後法律還他們清白了,他們的人生還能重來嗎?當然不能。

這就是性侵害案件判決的艱難,它牽涉到一個看起來非常簡單,實際上卻難以分析、也沒有標準解答的問題: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法院才會判決有罪?對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求,可不可以和其他案件不一樣?如果一樣會怎麼樣?如果不一樣又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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