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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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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GATT的面紗(DA0014)

類別: 行銷‧趨勢‧理財>經濟貿易
叢書系列:財經座標
作者:顏慶章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1989年06月24日
定價:150 元
售價:11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194頁
ISBN:95713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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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參與的經過與評析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為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推動的產物,已如前述。從而在當時為美國盟友的我國,當然被美國邀約共襄盛舉,因此1947年10月30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締簽時,我國即為其創始會員國,並於翌年5月21日完成正式簽署。

惟於1949年因大陸淪陷,政府播遷來台,美國以中共實際控制大陸,我國無法履行總協定義務,擬於1950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會員國大會中,提議停止對我國適用協定稅率。我國鑒於總協定中我國出口所受的關稅減讓皆為大陸輸出品,且當時我國出口量值甚少,所受實益有限,經商得美國同意,由我國於1950年3月向聯合國秘書長聲明退出總協定,並自同年5月5日起生效。

此後國內雖偶有重行加入總協定之議,但鑒於當時我國為適應經濟發展及政府收入,已採取多項與總協定規範相違反的措施,無法及時取消,同時鑒於我國貿易量值仍小,於國際地位微弱,縱使加入亦難展現發言權,致使未有重行加入的具體行動。惟於1965年3月,我國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再度參與總協定活動,觀察員雖可應邀出席總協定的若干會議。但因非為會員國,不承擔總協定所規定的義務,相對亦無參與表決的權利;1971年10月我國因代表權問題被迫退出聯合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由於實質上已屬聯合國專門機構,乃如同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作法,撤銷我國觀察員資格。

由上述我國參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經過。應可充分了解目前我國擬重返該組織並非已無窒礙。固然我國因持續高度的經濟成長,已躍居世界第十三大貿易國,從而我國在國際上的經濟實力,顯非1971年時所可比擬,此為目前我國重返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最大助力、但由於中共仍繼續孤立我國,因此迄今國際政治情勢尚未見改善,且這段期間內,美、日等主要國家又相繼與我斷交,當今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九十六個會員國中,與我國有外交關係者實屈指可數,加上中共於1984年底獲准成為觀察員,並已提出會員國的申請,此等則為我國欲重返該組織所需面對的難題。

又我國於1947年成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創始會員國,是否為正確的決策,亦頗值檢討。按在同時締簽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暫時適用議定書規定:締約國自1948年1月一日起,應完全履行總協定第一部分及第三部分的規定,至於第二部分,應就與其在1947年10月30日,所既有法律不相牴觸的最大程度予以履行(to the fullest extent not inconsistent with existing legislation)。總協定第二部分包括:國民待遇、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數量上限制的禁止等二十一條極為重要的條文,為當時條文總數(三十五條)的百分之六十,目的雖在消除締約國須於極短時間內修正國內法律與總協定牴觸部分的困難,俾增進簽署為會員國的意願,使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得順利完成;但此項規定卻形成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應履行總協定義務的顯欠公平。

由於經濟先進的國家必然是法律先進的國家,如以美國為例,反傾銷稅法及關稅估價分別於1921年及1930年即已妥適建立,而平衡稅法甚至形成於一八九七年。在上述暫時適用議定書的庇護下,美國雖為總協定的創始會員國,但無須遵守與該等法律相牴觸的部分。亦即美國並非百分之百承受總協定的規定,而實際上美國至1979年東京回合後始修正該等法律,總算完全承受總協定的規範。反觀1947年時的我國,經濟的落後亦同步顯示法律的落後,當時國內並無相對於總協定規定事項的法律,從而自無與總協定相牴觸的既有法律可言,於上述暫時適用議定書的詮釋下,我國當一加入即承受總協定百分之百的義務。

由以上說明,筆者認為我國1947年的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可謂因誤解而結合。至於1950年的退出,則為因了解而分開。此一歷程亦昭示我們:即使我國重返該組織並無外交上的困難,仍有必要審慎分析對我的衝擊及安擬因應措施。要不然何以至今多達六十一個開發中國家,雖無類似我國的外交上難題,卻僅願為觀察員而不要加入為會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