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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序一(初版)
第一講 定義篇

哲學

【類別最新出版】
從此不再煩惱
性史:第二卷 快感的使用
心態史拓撲學:如何面對當代?如何理解歷史?
(附8支催眠學習影片)催眠療癒新手村
知識考古學


妖怪學講義錄(總論)(WHA0348)

類別: 宗教‧哲學‧人文>哲學
叢書系列:香港中和
作者:井上圓了
       井上圓了
譯者:蔡元培
出版社:香港中和
出版日期:2015年04月10日
定價:350 元
售價:276 元(約79折)
開本:32開/平裝/256頁
ISBN:9789888284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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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序一(初版)第一講 定義篇



  第一講 定義篇

第一節 開講
余不自揣,嘗欲挑一點之心燈,以讀天下之活書。常見一大妖雲,滃然橫於人界,真理為之隱其光,道德為之潛其影,教育、宗教、政治、法律,皆沉淪於其中而無效,茫茫昧昧,天地否塞,是即妖怪之迷雲也。此迷雲鎖東洋之天地,鬱而不開,於?數百年矣。明治初年,我國有一時散滅之朕,而未幾欲滅復生,欲散反聚,嗚呼如此,則芙峰之真面目,不可得而見耶?東海日出之邦,復不能赫然光被於四表耶?三千年來,長育養成之元氣,復不能維持保存耶?一思至此,能不慨然!是憂國之士,不可不共盡心竭力,以圖國家百年長計之秋也。然所謂長計者,果由何道耶?惟進社會之道德而已。方今道德大革新之期已迫,殆將一掃社會,而東洋各國之人民,猶彷徨於妖雲妄霧中,不知道德光明之新天地在於何處。夫真正之道德,不可不待健全之智識,故大賢蘇格拉弟氏曰:「知識之光如日,道德之光如月,月雖因日而明,而兩光相待,天地始現美妙之光景。」故吾人不可不為國家拂妖雲妄霧,開智、德之二光。儒教謂之智仁,佛教謂之悲智,其意一也。今欲開顯此二光於社會之上,誠教育家、宗教家之事,欲救此兩家之沉淪,而為之前驅,夫非妖怪學研究之事與?

且夫妖雲鎖天心,而智日隱其光者,非獨一般人民之罪,學者亦不免其責也。世之學者,概遺邇而求之遠,捨卑而取諸高,豈以尋常卑近者,其理既明,不復待解說與?實則不然,尋常卑近之理,尚多不明,隨處有使人眩惑者,顧未聞解說之者何耶?是非諺所謂燈台基暗,又古賢所謂道在邇而求諸遠者耶!羅大經《鶴林玉露》所載曰:「盡日尋春不見春,芒鞋踏遍隴頭雲,歸來笑撚梅花嗅,春在枝頭已十分。」今日之學者,得毋多是背枝頭之春、踏隴頭之雲之類耶!雖然,學問之道,固貴窮高遠,不可以卑近自畫,要之登高自卑而已。今夫燈之用在照遠,而亦不可不照近,使其光朦朧而不能照其基,宜用反射鏡之力,學亦似之。然則於尋常卑近之事,為學術界之反射鏡者何耶?曰妖怪之研究是也。其事雖似卑近,其理頗高遠,多世人所不能明者。且使學者知此卑近之事,胚胎於希有之真理,決勿度外視之,則所以計學問之普及,而開道德之新世界於真理之月下者也。

第二節 妖怪與不思議之異同
今所謂妖怪者,非限於通俗之所指。而主要問題,實在天地之起源,萬有之本體,靈魂之性質,生死之道理,鬼神冥界之有無,吉凶禍福之原理,榮枯盛衰之規則,天災地變之理由,迷心妄想之說明,賢愚資性之解說。其幽靈、狐憑、天狗等,不過附屬之問題。而其解釋,則皆本於學術之道理,其目的則在於應用之,以進國民之福利也。

夫通俗所謂妖怪者,何義耶?即一切不思議之義。不思議者何耶?人智所不可測者是也。然則妖怪與不思議之意義全同乎?曰:否。徵之通俗之言,不思議者,未必皆為妖怪。若天神,若宇宙,稱之不思議,未聞稱之為妖怪者也。然則世間之所謂妖怪者,果何物耶?有嘯於樑,燭之無所見;有立於堂,視之無所睹。或若動物之化石,死者之現形,是皆妖怪之屬也。然則以未知為妖怪乎?曰:否。凡宇宙間之事,有可知者,有不可知者。不可知者,則人智所必不能知,所謂不可思議者屬之。而可知者,則人智所得而知。其既知者,謂之既知;未知者,謂之未知;而未知亦未必為妖怪也。凡人或不知水由何生,火由何成,而不以之為妖怪者,日接於吾人之耳目,雖未知其理,亦不妖怪之。

第三節 妖怪與異常變態之關係
夫不思議者,未知者。未必妖怪之。然則妖怪者,異常或變態之義歟?曰:通俗所謂妖怪,較近此義。凡世人於平生耳目所不慣接者,多謂之妖怪。例若狐狸之化人,或死者之彷彿現形是也。雖然,徒異常變態而已,則亦有不妖怪之者。何則?有人遇生平未見之外國人於街衢之間,不呼之為妖怪也。然則妖怪者,異常變態,而其道理不可解,屬於所謂不思議者。約言之,兼不思議與異常者也。

第四節 妖怪之標準
妖怪之定義,既為異常,而且不思議,然則,何以分不思議於思議、區異常於尋常耶?曰:是決無一定之標準。何者?通俗之所謂妖怪,隨人與世而變遷,甲之所妖怪,乙不妖怪之;昔日之所妖怪,今日不妖怪之。則妖怪之有無,非在物而在人,非在於客觀,而在於主觀。妖怪之為物,實無一定之標準,妖怪之標準,則人之知識思想是也。夫下等人民之所以每多妖怪者,以知識淺而經驗少,所見聞異常者多也,是蜀犬見日而吠之類耳。其人而智識進,經驗富,則以其明事物之理,而所謂不思議者,異常者難得,妖怪亦從而少,是其所以隨人與世而變也。

第五節 假怪與真怪之別
愚民認不真之妖怪為妖怪,學者知其非妖怪而不妖怪之。則今日通俗之所謂妖怪,不外誤信,不可名之以妖怪,而宜名之以迷誤也。然在學者,其知識明睿,固無迷誤之理,遂可謂學者之眼中無妖怪耶?曰:妖怪有假怪,有真怪,若解妖怪之意義為不可思議耶,則學者固不能刪抹不可思議之一義。雖如何明睿之學者,猶不能無妖怪。此妖怪者,非由世與人而變,故謂之真怪,而以通俗之迷誤為假怪,於緒言中謂妖怪學之目的,在掃假怪、開真怪是也。要之,妖怪之定義,以通俗解之,為異常變態不思議,由學理上解之,為迷誤。蓋假怪之義為異常,而對於真怪,則為迷誤而已。

第六節 迷誤之原因
迷誤何由起耶?由論理之誤謬起也。論理之誤謬,雖有種種原因,不外於誤用下二條之關係:
第一 部分、全體之關係;
第二 原因、結果之關係。
論理之作用,在於由全體及部分,由部分及全體;或就原因尋結果,就結果求原因。是故於全體確實者,於部分必確實,演繹論法之所以起也。本原因、結果之關係,而考索原理原則,歸納論法之所以起也。然非原因而誤為原因,非部分而認為部分,種種之迷誤,由是生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