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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文學小說
叢書系列:知識叢書
作者:張小虹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0年09月04日
定價:500 元
售價:395 元(約79折)
開本:18開/平裝/424頁
ISBN:978957138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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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張愛玲的遺囑

全世界最有名的文學家遺囑,恐非莎士比亞的遺囑莫屬。

莎士比亞的遺囑為何如此有名?端看過去數百年來學者為其遺囑內容爭論不休的熱鬧勁,便可知一二。其中最膾炙人口的例子,當是莎士比亞在遺囑中清楚交代,要將「次好的床」(the second-best bed)留給妻子,而引發了後人對其婚姻關係、性關係甚至性傾向的各種揣測與質疑。照理說莎士比亞的遺囑本該爭議不大,其乃是在律師的協同與公證人的見證下,正式簽署於一六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遺囑中鉅細靡遺地交代了所有「財產」(大至房產,小至銀盤銀杯)的分配與安排。然一旦學者開始好奇地想從其間穿鑿附會出莎士比亞從個人生活、宗教信仰,到健康狀況、道德價值、人際關係(朋友與劇場同仁)等各種線索時,那「次好的床」所直接或間接帶出的婚姻與家庭關係,便顯得如此引人疑竇。大家開始七嘴八舌、議論紛紛,那莎士比亞「最好的床」在哪裡?留給誰?夫妻關係和睦或反目、親密或疏離?婚床與喪床的差別又何在?遺囑中的「次好」乃是文藝復興政教時代的特殊修辭嗎?各種推論與佐證紛紛出爐,足足吵了幾百年。誠如學者嘉柏(Marjorie B. Garber)在《文化的徵候》(Symptoms of Culture )中所言,莎士比亞的遺囑乃是一個「充滿誘惑的歷史難題」(頁一九九),重點不在歷史的真相為何,而在於「次好的床」如何成為情慾、歷史、物質的複雜交織,如何成為「批評好奇心的多重決定場域」(頁二○七)。嘉柏指出即便我們可以回顧過去數百年來的各種詮釋與揣測,依舊不可能被其中任何一個言之鑿鑿的答案所滿足,莎士比亞遺囑中「次好的床」所召喚的乃是故事性、想像力與後續創作的潛力。

那正式簽署於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四日的張愛玲遺囑,恐怕也可算是華文世界中最具故事性、想像力與後續創作潛力的遺囑之一。莎士比亞的遺囑鉅細靡遺,張愛玲的遺囑言簡意賅,僅有三項簡短交代─第一項交代遺產饋贈,第二項交代遺體處理,第三項指定友人林式同為遺囑執行人─但其成為「充滿誘惑的歷史難題」之潛在創造力,恐怕一點也不輸莎士比亞的遺囑。當時人在美國加州洛杉磯的張愛玲,親自在住家附近的文具店,購買了加州遺囑的簡易制式表格填寫,正式簽署並找人公證,之後又等了三天,才一前一後寄出兩封隨信附上遺囑的信件。第一封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寄給林式同的信件中,附上了遺囑副本,當是想要先行詢問其擔任遺囑執行人的意願。林式同因覺「這件事有點子虛烏有」(頁四八)而未回覆,張愛玲等了一週也就視其已默許。接著張愛玲便寄出第二封於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給香港宋淇、鄺文美夫婦的信,委婉解說立下遺囑的原由與心意,並隨信附上了另一份遺囑副本。

但這份張愛玲生前所立、言簡意賅的遺囑究竟有何啟人疑竇之處?就其法律效力而言,張愛玲的身後事已完全依照遺囑內容,確切執行了遺產與遺體的處理,此份遺囑也在張愛玲身後相關的著作權跨海官司中,扮演了關鍵的舉證作用,其法律認定自是毋庸置疑。然而就語言文化效力而言,此份遺囑至今卻似乎依舊「遺患無窮」,不僅是一個有如莎士比亞遺囑般「充滿誘惑的歷史難題」,更是一個精采生動、滿溢不確定性的「文學」文本。張愛玲的以身示現,彷彿是要告訴我們「文學家的遺囑也是文學」,這個既順理成章又弔詭無比的命題。此處所要強調的並非任何遣詞用字上的雕琢或鑽研,而是遺囑作為法律文件其嚴格遵循的乃「字義規則」(the literal rule),然「字義的」(literal)與「文學的」(literary)皆來自拉丁字根littera (litera ),皆指向「字母」與「書寫」,故不論是法律文件、日常書信、文字紀錄或文學創作,皆涉及「字母」的組合運用、「書寫」的斟字酌句,即便「字義」所欲強調的乃是語言文字在字面上的精準確定,而「文學」所給出的卻是語言文字的流動、多義、創造與想像,前者是猶疑不確定性的極小化(甚至歸零),後者則往往朝向猶疑不確定性的極大化(甚至跳躍、反轉、摺曲、變形)。故在張愛玲遺囑法律合法性早已確立無疑的當下,我們或可就其遺囑的「文學性」展開閱讀。

有了這樣的初步理解,就讓我們回頭看看張愛玲遺囑從「字義」到「文學」出現的四個可能疏失。前三個疏失或可避免,但最為關鍵的第四個疏失卻無由迴避,不只發生在張愛玲的遺囑,也發生在所有的遺囑之中,更或者說不只發生在所有的遺囑之中,更發生在所有的文字書寫之中。首先,張愛玲的遺囑為了省錢,沒有請律師。正如她在寫給宋淇、鄺文美夫婦的信中提到:「為了托KD大陸版權的事,我到文具店買授權書表格,就順便買了張遺囑表格,notarize 就省得找律師了」(張愛玲、宋淇、宋鄺文美,頁二八八)。此處的KD指的是張愛玲的姑丈李開弟(姑姑張茂淵的先生),張愛玲乃是委婉向摯友說明為何「順便」買了遺囑表格的原由。雖然就法律層面而言,是否敦請律師完全不影響此份已正式經「公證」程序的遺囑之法律效力,然若有律師的協助與建議,或能對遺囑內容做出更為詳盡的表列與說明,而不致日後爭端迭起。其次,張愛玲在文具店購買的遺囑表格,乃是美國加州的英文表格,張愛玲也全部用英文填寫,並未添寫任何中文譯文,就連同時購買寄給KD的版權授權書表格,也沒有添加任何中文譯文。張愛玲曾間接解釋道「KD本來叫我在授權書上添寫中文譯文,我告訴他notary public 不讓加中文,如果法律上有問題,就請擱置,我不想為這些事去麻煩柯靈」(張愛玲、宋淇、宋鄺文美,頁二八八)。看來就張愛玲的經驗而言,英文版權授權書與英文遺囑表格一樣,都不可能也不可以加上中文譯文。第三,則是收到遺囑副本的友人(宋淇、鄺文美、林式同)礙於忌諱或心有顧慮,從一九九二年二月分別收到遺囑副本後,到張愛玲一九九五年九月過世的三年多時間中,似乎都未曾對此言簡意賅的遺囑,向張愛玲做更進一步的詢問或討論。就如遺囑執行人林式同的事後懊惱,「回想起來,如果我當時知道後來在執行遺囑上有如此多的麻煩,至少會打個電話和她討論一下」(頁四八─四九)。

但即便這三個可能的疏失都有可能在張愛玲生前得以補正或加強,卻依舊無法改變遺囑乃是由「字母」、由文字所組成的「書寫」,而只要是「書寫」就無能迴避語言文字本身的「基進不確定」,即便有律師協助、即便有中文譯文,或即便有鉅細靡遺的電話討論與反覆確認,恐也無能完全迴避「遺囑」之為「書寫」的命運。而本章所欲探究的,並非「(特定人物的)遺囑是否可以是文學」,或將遺囑(尤其是文學家與哲學家的遺囑)當成文學來閱讀,雖然此皆為當前「遺囑文學」研究的大前提,但都還是在「遺囑歸遺囑」、「文學歸文學」的預設下進行兩者之間的串聯與比附。而本章之所以嘗試以「書寫」的角度重新審視張愛玲的遺囑,乃是要讓遺囑不再是(傳統界定下的)遺囑,文學不再是(傳統界定下的)文學,而是同時回到literal 與 literary 皆指向的字母與書寫,同時帶出「遺囑盡皆書寫」與「書寫盡皆遺囑」的雙重與雙向思考。本章乃是希冀從「遺囑」作為最制式、最嚴謹、最強調「字義」精準的法律文件中,讀出「文學」之民主與自由(字遊),亦即讀出「遺囑」的「專屬」如何被「文學」的「無專屬」所鬆動游移、所顛覆裂變,以便能以最弔詭的方式給出「遺囑」作為「無囑文本」與「無主文本」的基進思考:張愛玲「的」遺囑永遠不可能是「張愛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