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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1 人權之歷史發展 「研究憲法就是研究人權」,學術領域並沒有人權學,憲法學就是在探討人權的內容、如何保障人權的權力分立體制及政治運作的相關事項。憲法學者就是研究人權的學者,憲法課程就是人權的課程。 憲法的內容必須具備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保障人權、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才具備合法性、正當性,否則就不配稱之為憲法。「沒有」國家、「沒有」憲法亦可研究憲法,因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有共通的基本原理,研究憲法與任何國家的一部憲法典並無必然關連性。憲法並非供觀覽的古董或供膜拜的法統,憲法最重要的是實施,使其效力真正能保障人權、落實民主法治的權力制衡體制。
Chapter2 人權之意義與本質 人權(human rights)的意義一般是指「人之所以為人,當然應該擁有之權利」、「人出生之後即不可讓予、不受侵犯之權利」。 同時,人權除了是人出生之後必然擁有的權利之外,也必須涵蓋人要維持人性尊嚴憲法所應保障的基本權利,故又稱為「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此外,若論及的人權與國家體制有關者,則人權的意義亦涵蓋個人在國家體系中的政治地位與權利。
Chapter4 人權享有主體之探究 憲法學上對於人權享有主體,基本上有以下幾個層次的概念及問題點必須加以釐清。首先,各國在制定憲法時,大多將人權保障條文定義為國民之權利。例如,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即規定1789年人權宣言是國民應享有的權利。因此,很明顯地「國民」為享有人權之主體。然而,人權既是「人之所以為人,應擁有之權利」,則在主權國家領域內,本國國民以外的外國人人權問題,憲法當然不可能無視,如何對應勢必加以處理。其次,人權享有之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隨著社會的組織化與多元化,法人是否可以成為人權享有之主體,如何界定其資格與界限,亦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最後,國民中具有特定地位者例如未成年人、受刑人、公務員其人權享有的主體性是否可以加以限制,也是須加以探討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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