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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JA00039)

類別: 史地‧法律‧政治>評論
叢書系列:異言堂
作者:法律白話文運動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2年05月27日
定價:420 元
售價:332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52頁
ISBN:978626335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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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罵人?

發生什麼事

T是某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經理,二○一九年某天,因為某個大樓主委要求更換管理組長產生爭執,T前往處理後,要求警察把現場所有人當現行犯處理。

這時在場的住戶S說「那不是你認定的啦」,T回「你懂個屁啊」,S跟著嗆了一句「你懂個屁啊」,T於是罵了一句白痴,這兩個字害他被S告上法院。

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後來T上訴到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妨害名譽罪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有兩種: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指的是「抽象的謾罵」,誹謗罪指的是「具體的指摘」。
這是什麼意思呢?

誹謗罪
「誹謗罪」指的是用具體的言論去指摘別人。

跟公然侮辱罪的抽象謾罵不同,誹謗罪的具體言論,意思是這句話現實上有「存在的可能」,可以去檢驗他是否與事實相符。比如說你在某餐廳網頁底下留言「這家餐廳衛生非常差,廚師都一邊煮菜一邊幫老鼠挖鼻屎再彈進鍋子裡」,這就是一段可以去檢驗真實性的言論,假設店家沒有這麼做,你就有可能涉及誹謗罪。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是指用粗鄙的言語、圖畫、動作等方式罵人。所謂的「侮辱」必須是直接用抽象的言語罵人、嘲笑或其他貶低別人的行為。

也就是難以檢驗言論是不是與事實相符的,普遍會算是侮辱的範疇。像是白痴、蠢蛋這種罵人的詞彙,很難界定到底人要笨到什麼程度、做了什麼傻事,才會算是白痴、蠢蛋,因此無法檢驗罵人白痴、蠢蛋到底是不是符於事實,那使用這樣的字眼來罵人就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

而公然的意思是「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能看到聽到,跟Facebook開地球不太一樣,所以即使你貼文鎖好友(除非你真的沒朋友),還是會落入所謂「特定多數人能看到」的「公開」。

而且在這個截圖比刪文還要快的時代,曾經有法院判決提到,雖然被告的貼文鎖好友,但馬上就有人截圖傳給當事人看,顯示訊息傳播的速度快到無法擋。

回到前面的那個故事,最高法院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存在,是「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必須在兩者之間衡量,決定誰該退讓。不能直接用「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這種簡單的連接方式,否則會有違憲的可能。

那麼,要怎麼衡量呢?最高法院提出了兩個階段的判斷方式:

1.詮釋行為人講出這句話的意涵。
2.再從言論自由與限制言論自由所要保護的法益之間進行利益衡量。

最高法院提到,在第一階段的詮釋,不能斷章取義,要對於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的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的場所等整體狀況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

什麼是多義性解釋呢?最高法院提到,像是「幹」除了侮辱別人之外,可能還有這些用法:

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的發語詞,像是「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
作為宣洩之詞,像是「幹!真衰」。

第二階段,要把與個案有關的一切世事納入考量,像是被害人挑釁,而以言語回擊,屬於人性的自然反應。畢竟「相罵無好話」,且各種負面詞語粗鄙、低俗的程度不一,不是全部都構成公然侮辱。在這種情形,被害人就應該要更能忍受。

換句話說,這種客觀判斷,必須從第三人的角度來看,是不是貶損被害人的人格或人性尊嚴,而且到了難以忍受的程度,來決定退縮言論自由的保障到名譽權之後。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的時候沒有用上面的標準檢驗T罵出「白痴」的語境,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違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我也是看法白才想到

誹謗罪為什麼合憲?
妨害名譽罪要不要廢除,一直是法律界爭論不休的問題。
主張廢除的人認為,妨害名譽罪是用刑法來管制言論,已經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在過去,誹謗罪曾經被送上大法官解釋,請求大法官宣告違憲。但是大法官最後給我們「誹謗罪合憲」的結果。

大法官說,言論自由的目的是「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功能得以發揮」,固然很重要,國家也應該要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但相對地,在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不是不能對言論自由做出合理的限制。

而言論自由的限制手段,要直接採取刑事處罰,或單純只用民事賠償,還是要從各種因素綜合考量,不能單純認為誹謗罪的存在就是違憲。大法官也覺得,如果只有民事賠償,可能造成「罵人只要賠錢了事就好」的觀念,使得有錢人就肆無忌憚地罵人。

也因此,誹謗罪的存在,其實就是為了保護個人在法律上的利益而存在,並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而新法也規定,如果基於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以下原因,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記事,而為適當載述。

為了讓公然侮辱罪違憲而罵人?

二○一八年,《博恩夜夜秀》的主持人曾博恩,在節目上探討公然侮辱罪的問題,因此在舞台上故意辱罵JIM,想藉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接著,JIM就向法院對曾博恩提起自訴。不過,法院沒有如博恩所願判他有罪。

法官採取了一個不太一樣的見解,判決書中提到,公然侮辱罪並不全然違憲,在合於憲法的解釋方法下,法官認為公然侮辱罪的成立,必須限縮在「侵害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的前提下才成立。

而博恩之所以罵人,是為了挑戰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於是在節目中邀請JIM出場,挑明要公然侮辱他。此時JIM呈現「雙手展開,眼睛看向鏡頭,面部微笑」的肢體語言,而博恩罵到一半,還說「喔,對不起這個不會有事對不對,這個不會有事情」,接著JIM又拿出自訴狀,表示將對博恩提起自訴。法院基於這段話,認為雙方當事人只是在配合演出,畢竟他們的目的是想要藉由訴訟過程中法官可以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進而達到挑戰公然侮辱罪合憲性的目的。

也就是說,博恩罵人的時候並不是真的想要對JIM的個人人格指責或謾罵,很難認定他有「公然侮辱」的故意,最後判決博恩無罪。

刑法還有管什麼言論?

一九七六年,台灣作家郭壽華,以筆名「干城」,在他發行的《潮州文獻》半月刊以「韓文公蘇東坡給與潮州人的觀感」為題寫了一篇文章,其中有一段寫道:

韓愈為人尚不脫古文人才子怪習氣,妻妾之外,不免消磨於風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及後誤信方士琉璜鉛下補劑,離潮州不久,果卒於琉璜中毒。

文章刊出後,韓愈的第三十九代孫韓思道非常生氣,覺得他的超級曾祖父名譽受損,於是提起自訴,主張郭壽華涉嫌犯「誹謗死者罪」。

刑法第312條第2項是這麼規定的:「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韓思道為了證明他真的是韓愈的子孫,拿出了《韓氏家譜》、《韓文公後裔家族世系表》。當時的警大圖書館有一本《河南省孟縣誌》,也真的記載「韓思道是韓愈的第三十九世孫」。另外,韓思道也提出「韓文公後裔世襲翰林院五經博士關防」,法院請故宮鑑定後,確認是真品。

綜合這些證據,法院認定自訴人韓思道真的是韓愈的第三十九代子孫。

被告郭壽華則主張,「風流病」兩個字不是現代的「性病」,而是指中國古代文人的浪漫習氣。不過,法院認為,「染風流病」會讓一般人有個大膽的想法,郭壽華不可能不知道這件事,所以認定郭壽華有誹謗韓愈的故意。

一九七七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郭壽華有罪,處罰金三百元。郭壽華不服上訴,也被高等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法院的判決,邏輯上來說沒有錯,因為刑法真的就這麼規定。

不過很多人可不這麼想。

當時著名的法學者薩孟武投書《聯合報》質疑,「韓思道是不是韓愈子孫的正當性」這件事在法律上的正當性。畢竟韓愈也死了一千多年,在這一千年間的中國動亂非常嚴重,傳到韓思道手上的族譜,可靠性非常值得懷疑。

薩孟武更質疑,「直系血親」的認定,必須要有醫師開立的證明文件。韓思道手上的家譜,是一九一三年編修的,上面甚至還註記「自唐迄今千有餘年,屢遭兵火,家譜無存,相傳文公二十四代孫玉珍」,因此韓思道到底是不是韓愈的「直系血親」,就更值得懷疑了。

撇除這些,侮辱死者罪是一九三○年代制定的法律,目的是保護「遺族或社會對先人的虔敬情感」,字面上來說,死了一千多年的太祖當然是法條規定的「先人」,如果被侮辱或是誹謗,子孫提告似乎沒有什麼問題。

刑法管制言論真的好嗎?

從上面的三個犯罪類型,都屬於刑法管制言論。對言論自由有一定程度的侵害。

但這樣的侵害是不是太過分了 也就是這些犯罪的存在,有沒有違憲的問題,有沒有用刑法來處罰的必要呢?

妨害名譽罪在實務上反而成了「以刑逼民」的手段,而且每個人的感受不一,導致很多案件最後都變成個案判斷,反而造成了規範不明確的問題。而或許你敬愛的先祖被人罵了,你當然會難過,但有必要用刑法處罰嗎(就別說是一個差一千年的祖孫)?

這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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