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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說明
再版序
卷一 建議類 戰略類

人物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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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中正自反錄(三冊套裝)(WHA0366)

類別: 社會‧文化‧傳記>人物傳記
叢書系列:香港中和
作者:蔣中正
出版社:香港中和
出版日期:2016年03月11日
定價:2240 元
售價:1770 元(約79折)
開本:16開/平裝/1288頁
ISBN:978988828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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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說明再版序卷一 建議類 戰略類



  卷一 建議類 戰略類

中國國民黨第二屆第二次中央委員全體會議提議案(整飭黨務軍備)十五年四月三日

國內形勢與外交方針

北方自國民軍退出京津以後,中國形勢之變化,其迅速與重大,必非昔日沉悶與輕易之狀態可比。如奉軍佔領京津,則日本在華之勢力愈加穩固。吳佩孚在鄂豫之勢力,英必竭力助長之。孫傳芳盤踞江浙,英必逼孫與吳聯。美國近且有聯孫以牽制日本之傾向。法國恐蘇聯在華之勢力復張,故急思與英日聯合戰線在滇助唐,以牽制廣東之北伐。總之,此後列強在華,對於北方國民軍處置既畢之後,其必轉移視線,注全力於兩廣革命根據地無疑,且其期限不出於三月至半年之內也。以吳得鄂豫,挾有鞏縣、漢陽二大兵工廠,握京漢路之要衝,據全國中心之武漢,如英以經濟助之,不至半年,必可恢復其舊日之勢力。張作霖佔領京津,握有奉天、德州二大兵工廠,且控制京奉、津浦二大鐵路,日本為鞏固其勢力計,其必助之以經濟。一旦北京政府成立,必有數種借款以補張吳之軍費。當北方國民軍未經完全消滅以前,英日二國必協定以奉軍對西北之國民軍,以吳佩孚對南方之廣東革命軍,而復益之以法令滇唐出兩廣以牽制我廣東,而香港政府必慫恿我兩廣內部之土匪散軍,盡力搗亂,如此,則廣東仍陷於四面包圍之孤立地位,其勢岌殆,可以知矣。列強謀我既如此,敵方形勢復如彼,如不亟謀所以解決之方,則稍縱即逝,挽救莫及也。今據以上之形勢,而定本黨應付之策略如左:

一、聯絡北方國民軍,使其退守西北,保守固有之實力;
二、聯合蘇俄,以增進革命之勢力;
三、派員聯絡川黔,以率制滇鄂兩軍;
四、聯合湘贛,作攻守同盟之勢,約其共同出兵之期限,以牽制吳軍之南下;
五、聯合孫傳芳,使之中立,不為敵用;
六、兩廣決於三個月內(即本年六月底),實行出兵北伐,如能於此三個月內北伐準備完畢,則北方之國民軍不至消滅,而吳佩孚之勢力亦不至十分充足之際,一舉而佔領武漢,則革命前途尚有可為也。

本黨內部之整理

共產黨為今日革命勢力之一種,本黨應遵照 總理意旨,以後當與之團結。惟現在黨內糾紛必須解決者,即為紀律問題與分子問題是也。中正提議,應即於一月內召集全體中央執行委員會,整頓紀律,檢查分子。對於共產黨員之入本黨者,須守本黨紀律,實行三民主義之工作,更不許對於 總理之人格加以誣衊,對於 總理之歷史有意抹煞。對於三民主義,尤不准其有批評與懷疑之行動。本黨之內,不許組織其他小團體,須事事公開,不得有秘密行動。如有運動本黨黨員加入共產黨者,一經檢舉,則處以嚴律。至於本黨與共產黨重要問題,應即以聯席會議解決之,而共產黨之應秘密之件,應提出於聯席會議時,本黨有代守秘密之義務。其他權限問題、手續問題,亦應詳細規定,以免日後之糾紛也。

軍制之意見

近日,第一軍因本黨黨員與共產黨員之裂痕日深一日,幾如水火之不能相容,如不從速解決,則北伐必無勝算之理。又軍中黨代表制,中正以為革命未成功以前,此制不能取消,惟黨代表資格應有相當限制。凡跨黨黨員,不宜任黨代表之職,且須限入黨在若干年月以上者,方有任黨代表之資格,此黨代表之資格應加審慎也。又軍中官長信仰不一,精神必難團結,思想衝突,行動更易差誤。我軍既以三民主義為主義,惟有以信仰三民主義者為幹部,而共產主義及無政府主義分子,應暫時退出,以求各軍精神之團結,而謀革命之成功。至共產分子退出各軍以後,應由本黨予以相當工作或授以高等軍事學以備軍中之用,不使內部糾紛,而在革命戰線上仍為聯合之友軍,庶幾並駕齊驅,不致有彼此糾紛之弊也。現在所訂政治訓練部條例,行之有日,形禁勢隔,益見其難行,非重新訂定,對於各軍,不惟無所補益,而且害之。中正以為政治訓練部條例未修正以前,各軍黨代表應一律調回,加以訓練,而留政治部人員在軍中實習政治相當工作,宣傳三民主義,則軍隊內部既無思想衝突之慮,政治工作又無中止之憂,其於軍隊之精神,不致如前日之渙散也。

本黨以後進行之方針

二年以來,本黨聯合蘇俄,容納共產黨,對於革命勢力之增厚,革命方略之進步,喚起民眾及對敵帝國主義之影響,實有一日千里之勢。由此觀之,確認共產黨為革命勢力之一種,蘇俄有補助中國國民革命之進步,以本黨立於中國國民革命之領導地位,對於此二種勢力,仍有聯合之必要,惟以後應須注意於根本上之合作。吾黨為完成國民革命之責任,須使此二種勢力與本黨在根本上不相衝突,且期其團結。根據二年來經驗之所得,應加注意之點如左。

甲、共產黨在本黨內應注意之點:
一、不得誣衊 總理之人格;
二、盡忠於三民主義之工作;
三、共產黨員在國民黨內一切秘密團體及一切秘密行動完全取消;如犯此條者,輕則開除黨籍,重則另予制裁。
四、共產黨對其黨員一切之訓令及其策略,應通知國民黨最高幹部;
五、在國民黨之共產黨員,其名冊應通知國民黨最高幹部;
六、國民黨與共產黨應設聯席會議,處置一切困難問題;
七、共產黨員在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內之人數,不得過三分之一。除指明委員為共產黨員外,如有跨黨不報之委員,應另定條例,處以嚴刑;
八、國民黨中央黨部組織、宣傳二部長,其入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

乙、蘇俄顧問之注意:
一、使共產黨員在國民黨內之工作,注重於根本上之合作;
二、不得把持要職;
三、使我中國革命有自動的能力,不限於被動的地位;
四、辭去行政官職權,以顧問之資格,輔助中國革命之成功;
五、對於國民黨及革命軍條例,如有供獻,應以中國革命全體之利害為立足點,不得有違反國民黨三民主義之行動。

北伐之準備

以全國之局勢、敵軍之情況觀之,北伐準備之期,應以三個月內為限,不能復緩,故應急速準備,條述如下。

一、目的敵:距今一月之前,如能出師北伐,則三萬兵數,正可佔領武漢。今吳佩孚既佔有鄂豫二省,雖其內部不能統一,尚待整理,但歸其管轄者,現在確有兵額五萬之數,三月之後,其勢更厚,可以知矣。故本軍出兵北伐,至少須準備四萬至五萬之槍,方得與敵相敵也。

二、兵數:兵數既定以五萬為標準,宜確定部隊以備整頓與補充也。茲述北伐部隊如左:
(一)第一軍四師(留第十四師在潮汕),約一萬三千槍;
(二)第二軍三師(留一部在韶關),約九千槍;
(三)第三軍二師,約六千至八千槍;
(四)第四軍一師,約三千槍;
(五)第五軍二團,約二千槍;
(六)第六軍二師,約六千槍;
(七)第七軍三師,約九千槍。

三、軍費:槍數既確定五萬,全部動員至少在八萬人以上。今假定每員補充費為三十元,則於此一個月內必須籌足二百五十萬元,交軍需部為準備與補充之費。出發時應備足二個月軍費,戰時每員每月以三十元計算,如準備二個月,則須籌足五百萬元。至準備費如於下個月內籌二百五十萬元,以四月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分三期支足,則準備不致空談也。

四、兵工廠出數太少:應於此一個月內趕裝新機,總須每日能出子彈十萬顆為最少限度,廠中所出之槍,應先補充出征部隊。裝機及加工之費,應在此準備費內抽用也。

五、訓練:出師之期既定,訓練萬不可忽,應急須派員負責訓練,並由參謀部確定教育日程,限期檢閱,務使此二個月內各兵能在戰線盡其戰鬥員之職守,並使其能確知其為主義為人民而戰也。

六、政治訓練部之改組:政治訓練為出征軍首要之務,惟現在訓練部條例多不適用,應從速改正,且該部主任必須由軍官出身而明瞭黨務與政治者為要也。

七、北伐準備中各部之工作:
甲、參謀部之工作:
(一)作戰計畫;
(二)調製各省地圖;
(三)兵站計畫;
(四)各軍集中計畫及日期地點;
(五)各軍訓練計畫;
(六)調製各軍花名冊;
(七)調查敵情兵力及湘贛閩浙蘇皖諸省兵力;
(八)調製各軍武器彈藥、馬匹服裝各種表冊;
(九)剿匪計畫;
(十)解決民團、農團方案;
(十一)整頓航空局與海軍局計畫。

乙、軍需部之工作:
(一)出征軍補充費之預算及出征後軍費之預算;
(二)各軍之器材、馬匹、彈藥、軍械等補充數量;
(三)召集輸送隊;
(四)購置交通材料及電話無線電等;
(五)兵站之敷設;
(六)兵工廠之整理。

八、改良兵工廠之意見:
(一)工人之工作時間及出量數之規定;
(二)設立審計處,凡購置材料,如鋼鐵煤、機器等及各部出品數量,均須經審計處審查核定;
(三)汕尾運來之新式機器,限一月內裝置完妥。

九、蘇俄顧問之權限:
(一)聘請蘇俄顧問訂定任期;
(二)規定每月薪水;
(三)未得主任長官之許可,不能有越權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