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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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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作 品

透視建築
認識建築

建築、雕塑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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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寶德談建築(YT1512)
Han Pao-The on Architecture

類別: 藝術‧攝影‧影視>建築、雕塑
叢書系列:藝術家
作者:漢寶德
出版社:藝術家
出版日期:2004年09月15日
定價:380 元
售價:300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24頁
ISBN:9867487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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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內文摘錄



  內文摘錄

前言——知識分子的建築觀

觀察傳統文化的模式浮現到建築上的形式,或可以滿足民族學家的疑問,但沒法滿足需求一種實質傳承的社會大眾與關心中國建築前途的朋友們。大家所關心的是建築可見的因素的傳承。

在談到具體風格的傳承時,必須考慮傳統風格在現社會的土壤裡的適當性。在觀念上,傳統的形式與外國的形式均是現況組織中的異物(一隔於時間,一隔於空間)不可能毫不選擇地加以吸收。比如說建築鋼廠、水泥廠,不但談不上傳統風格,而且沒有必要,這些建築必須是徹底西化的。

除了純粹功利主義的建築物之外,筆者主張只在與傳統有關的建築上談建築之傳統。現代的社會生活與古老的傳統生活方式已有了相當的差距,新生活中所需要的建築應該屬於新的形式。我們的祖先不曾有電影院,不曾有百貨公司,不曾有火車站,不曾有醫院,這些建築的形式沒有傳統可以依據,不應銬以傳統的枷鎖。年輕的一代正在締造新的生活方式,這個園地應該保留給他們。今天建築界在傳統形式的使用上所出的笑話,十之八九是張冠李戴,會堂做成廟宇,招待所做成宮殿,咖啡館做成城樓,體育場做成牌樓。難怪,使用傳統有限的語彙,表達現代多彩的生活,其捉襟見肘是必然的。歐洲的文藝復興時代遭遇到同樣的困難,只是他們沒有遭遇到現代技術文明的衝擊,甚尷尬的局面不及今日之萬一。

筆者提倡傳統歸於傳統的另一理由,是可以刺激大家回顧傳統建築的真相,不為浮光掠影的印象所奴役。海外華僑社會隨處可見的鐵板宮殿式屋頂或寶塔,是最令人氣短的事實。我們提倡傳統應該先了解傳統。如若不然,則所謂傳統建築者只是宮殿式屋頂、琉璃瓦、紅柱子。我們能不能想像一個全是琉璃瓦屋頂的城市呢?

很少人想到我國宮殿式建築的可貴,乃因專制時代全國只有不過數百棟宮殿建築。今日殷商可以隨便使用的釉瓦,清朝的王公大臣都不敢僭用。我們自然不必保留專制時代的制度,但我們一定要了解它的背景。宮殿原是制度下的產物。

對傳統的回顧可以導致關於傳統建築文化,亦即生活方式的深度與廣面的發掘,不必停留在清朝官式的制度上。從深度上看,建築空間對生活方式的影響,與活動模式塑造的交互關係,可以加以選擇的,予以現代的解釋,自歷史帶回到現世中來。這是否可能?自然是值得懷疑的。但做為藝術形式的恢復卻具有充分的可能性。廣面的發掘意味著傳統是屬於全國各地的傳統,不只是皇家的傳統。地域傳統的價值也要發掘出來,像各地的菜館口味一樣為大家所共享。這原是很容易明白的,但在建築上,不論職業界或廣大群眾均不作如此想。大家一面嚷著傳統,一面把台灣現有的傳統建築拆個精光。實際上,大家腦海中的中國建築不但不包括台灣的傳統建築,即使我國文物薈萃的江南一帶的建築,也不占多少分量。

把傳統歸於傳統的原則可以容許傳統建築的保留、重建甚至新建,使它仍然存在於國人的生活中。筆者昔日任教時曾以設計一座媽祖廟命題,使學生思考如何把傳統宗教信仰之建築賦以現代的形式,當時學生作品中無一佳構,覺得十分遺憾。後日加以深思,覺悟於傳統形式必須歸於傳統生活的範疇。除非我們不祭孔,否則必須有傳統的孔廟,沒有理由去創造一種新式樣,更不用談在鄉村民眾裡生了根的媽祖廟了。但是對傳統的理論應限於用途,比如博物館、畫廊,也許其中陳列了中國文化的產物,卻是現代生活的容器,因此不能歸屬於傳統建築的範圍。

筆者曾再三強調,允許傳統形式在建築界立足,可以防止它走入旁門。因為傳統形式有它自己的一套價值,是需要深刻地研究的,並不是加一個屋頂就可了事,也不是抄抄「工程做法」就完了的。宋代的建築曾經活用當時的語彙,做出更深刻的東西來,我們今天從事傳統建築形式的同業們,必須有這種精神才成。

在直接的傳承之外,能夠與傳統建築建立承續關係的,是在生活觀念與模式上仍然有傳統的意味存在的建築。在現代社會中,即使這一類的建築也已經很少。但如果我們能仔細觀察尚可以發現,或多或少我們還生存在傳統之中。我們所需要的是把這些潛藏在直接反射的行為中的建築活動,重新加以意識化,使其浮現出來,連上我們實質的建築傳統。由於這一部分多半是與生活有關的,又多是關涉於生活之素質的,也可以說是偏重於藝術之趣味的。

故談到恢復傳統的素質,等於要求民眾在藝術上有較高的水準,這一點站在實際的觀點,是不容易辦到的。我國人侈談傳統,卻又盲目地崇拜誇張與新奇。大家對英國製壁紙的喜愛超過砌疊整齊的磚面,願意住在沒有光線單調枯燥的公寓裡,不喜歡簡單的木房子,更不要提低矮的閩式磚房了。如果我們要在除舊布新的群眾要求下談傳統,則只有取教育部大廈簷角的方式了,但是,我們不談傳統則罷,要認真地談,我們要先養成一種「好古」、「近雅」的生活態度及社會風氣才成。

由於藝術在標準上的國際性,習慣於古雅價值的外國人通常比中國人更喜歡中國傳統建築,因此有些聰明的商人下鄉把整棟的小廟買過來,肢解後賣給外國人。外國人不但對異邦的傳統很有興趣,而且可以把它綜合在生活中,比如日本式住宅對美國住宅有過相當重要的影響。最近十多年來,他們很小心、很認真地保留一切傳統的建築,即使是一些普通的磚房子也不肯拆除;全美國人都在學習著喜歡他們的傳統。這種態度已經不只是歷史文化的問題了,它們自文化保存的觀念直接進入了人們生活之中,成為一種豐富生活的手段。

要尋找傳統建築在今日生活中的適應性,必須放棄宮殿至上的觀念,向屬於傳統知識分子的建築思想中發掘。因為今天能把建築當做生活藝術的一群人,只有中產階級的知識分子;而我國在經濟上正開始進入中產階級的社會。從這一點看,民族建築風格的保留是有希望的;如果我們的知識分子都能重視它的話。

比如在形式上,宮殿的巍峨壯麗雖為漢代以來文人筆下所頌揚的東西,可是自六朝以後,我國的知識分子就已經知道享受平淡的建築環境了。可惜,這一高尚的建築觀竟也成為讀書人誇張的犧牲品,例如「天地為我屋」等極端的、遊戲人生的想法,實際上破壞了正確建築觀的形成。因此我國的讀書人嘴裡說著竹籬茅舍,心裡想著朱砌玉鋪,患上了人格分裂的毛病,一直沒有發展出一種合理的、以居住生活為主體的建築。現代的建築師在西方文明的強烈沖洗之後,應該可以把我們十個世紀以來這種儒、道間的矛盾加以統一。統一之道,即取儒為社會生活的規範,取道為藝術生活的規範,則生活環境可以具備一貫性與整體性,開創一種新的局面:一種新的、中產階級的中國建築。

譬如院落是中國建築文明的產物,它的產生使得中國建築是全世界各文明中最先具有私密性、領域感的居住方式,解決了至今外國人解決不了的問題。倡導中國傳統形式的人卻常常喜歡美國的住宅區沒有圍牆的方式,認為是進步的。筆者在觀察中發現,我國的內向型院落不但得到在鬧市中知識分子所迫切需要的冥想空間,而且完成了相當的階級間的混合;這一點是美國人想盡方法都達不到的一個社會目標。

自唐代以來,我國的文人不但實際上享受了圍牆內空間自主的滿足,而且充分地欣賞了院落在藝術上的潛在價值。筆者在研究我國室外空間發展的過程時,發現自唐至明清,院落在浪漫遐想的促成上,有無與倫比的貢獻。現代的我國讀書人西化之後,推理與創造之間出現了鴻溝,詞曲上所表達的生活趣味的想像,已經被排除於生活之外了。可是除非這一代的知識分子能進一步地了解生活藝術,則不但談不上中國建築,也談不上任何建築。

生活的藝術與生活的舒適是分不開的;林語堂把這觀念發揮得最為淋漓。我國的傳統文人提出建築機能主義的觀念,以對抗富麗堂皇的宮殿建築風格,是很自然的一件事。建築的功能,建築設計在生活上的目標,自白居易以來就說得很明白。他們在一定的範圍內,把建築當做生活的掩蔽體看待,因而運用自己的頭腦,改善環境,以適應自己生活的理想。這種傳統文人的建築觀到了明清就相當普遍地流行開來。拙著〈明清建築二論〉中所指出的,不過是幾個例子而已。對於院落,他們並不一定用來欣賞嬌妻在鞦韆上的風姿,欣賞秋風中的梧桐葉;不一定只供自己冥思默想,以體會人生;在他們看來,院落可以擋住刺骨的北風(要記得他們的房子門窗不嚴密),可以反射陽光,照亮相當陰暗的室內(要記得他們的房子因遮蔭與避雨水之故,出簷甚深)。建築名師路易士‧康在近赤道地區建築上所發現的光線的祕密,早已被我國讀書人提出來了。他們了解白粉的院牆不但能做為一切富於詩意的、活動的、中性的背景,不但能承擔青苔、水印等的古雅趣味,白壁反射的光線所能產生的效果,只要看看台灣陰暗的廟宇,就可想知其意義了。

這樣去觀察某一建築元素的傳統內容,可以避免無意識的抄襲西方建築。誠然,西方自希臘、羅馬以來,住宅亦多以院落為中心,新建築的時代,又有所謂院落住宅的設計;而受古典文明影響的中東、回教聚落,特殊的院落更是建築的精神所在。可是這些院落略看上去似乎相同,仔細鑑別,實各有千秋。因此使用現代的技術,從事現代住宅建築的建築師,如要把院落包括在內,也不能草率地自北非、中東的設計上攝取原型,更遑論歐美了。

但是這種傳統建築精神的表現,責任顯然是兩方面的。我們要記住不論建築師有怎樣的修養,他只是提供服務的人。我國的現代社會如不能走上知識的、文化的途徑,如不能建立在真正的知識分子的精神之上,如不能更改目前目標過分空泛的教育制度,則夠水準的建築師造就不出來,培養不出來,有之亦必夭折。因為嚴格說來,一個充斥著市儈的社會,生活環境的藝術是沒有需要的,在傳統的文明中陶冶出來的精神價值,更是不在話下。難怪提到中國建築,出現在大家心目中的只是一些眩人心目的紅牆綠瓦了。(原刊載於《中國時報》人間副刊1973.10.25與197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