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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住一天.海外所得課稅
二、有戶籍住一天.海外所得課稅(p.80)
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全戶的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要計入最低稅負課徵所得稅。
今年起,個人在台有戶籍1天,且居住1天以上,整年的海外所得都要納入最低稅負中課稅。 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的「居住者」,全戶的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要計入最低稅負。所謂「居住者」的定義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下列二種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是課稅對象: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由於第一種情形的「住所」及「經常居住」的文字非常模糊,台商難以明白,嚇得要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財政部的解釋令規定,99年只要有戶籍1天,且居住1天以上,就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國外繳稅可抵
不申報將重罰 財政部表示,因考量戶籍地是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繫,有戶籍者,可享有健保、投票權、自由入出境及在台投資置產等權利及便利,且戶籍地表彰其社會、法律關係或經濟生活關係,過去有久住的事實,及將來仍有久住之意。
這是否「從嚴」規定? 財政部表示,此認定過去獲得行政法院支持,大法官釋字198號文也持此看法。 而99年移民國外的家庭,因為99年曾在台灣有戶籍,且居住逾1天,所以99年的整年海外所得都跑不掉,需在民國100年申報,在國外已繳的稅可以扣抵;如果不申報,日後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處罰,相當麻煩。 另外,由於去年所得稅法大幅翻修,99年起有多項新措施,包括企業的營所稅率,由25%降為20%,及個人調降綜所稅,6%降為5%,13%降為12%,21%降為20%。都在民國100年申報今年所得時適用。
接著,財政部為了平衡起見,也把境外非居住者的薪資扣繳率,由20%降為18%,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由20%降15%。 外國人持有短期票券、受益證券、債券、附條件交易的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扣繳率由原本的20%,降為15%。
退職所得及一般的薪資所得,扣繳率由20%降為18%。 股利所得方面,境外法人的扣繳率,原本為25%(非經核准者)或20%(經核准者),99年起統一為20%。投資型新保單
今年就源課稅 境外非居住者的個人,股利所得原本扣繳30%(非經核准者)或20%(經核准者),今年起也一律為20%。 對老華僑是一大福音,降稅10個百分點。
此外,從今年起,新發行的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收益,要就源課稅,其中屬於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其他所得,要併入要保人的綜合所得中申報課稅。 從今年起,個人投資金融商品的交易所得,屬於「他其所得」,分離課稅10%。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在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於「其他所得」,扣稅10%。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外幣計價的結構型商品收益部分,要以「原幣別」計算,採分離課稅10%,銀行會代客戶以收入減去成本、費用,計算所得,所以納稅義務人不必擔心計算手續麻煩。
而本金的匯兌損益,則要換回「新台幣」計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中申報,有損失可以和財產交易所得做盈虧互抵,稅率最高40%。 再者,從今年起自用住宅的土增稅,新增「一生一屋」的優惠。即使地主在98年底以前訂約出售房地,但只要「申報」土增稅的日期在99年1月1日以後,即可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10%。買賣金融債券
七年免交易稅 財政部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已使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0%以後,第二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下列5項條件者,才能適用10%優惠稅率: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此外,自今年新實施的課稅法律尚有:
一、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自99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的7年內,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停徵證券交易稅。 二、自99年1月1日起,貨物稅裁處罰鍰倍數從原規定5倍至15倍,降低為1倍至3倍。
三、契稅的怠報金,新訂最高不得超過1萬5,000元。 四、使用牌照稅,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增訂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記者/王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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