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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約法/胡適】
【論思想統一/梁實秋】
【出賣靈魂的秘訣/魯迅、瞿秋白】

獨立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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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總經銷代理>獨立作家
叢書系列:獨立作家
作者:邵建
出版社:獨立作家
出版日期:2016年08月12日
定價:520 元
售價:411 元(約79折)
開本:變形18開/平裝/400頁
ISBN:978986933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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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約法/胡適】【論思想統一/梁實秋】【出賣靈魂的秘訣/魯迅、瞿秋白】



  【人權與約法/胡適】

四月二十日國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著行政司法各院通飭一體遵照。此令。


在這個人權被剝奪幾乎沒有絲毫餘剩的時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權的盛舉,我們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們歡喜一陣之後,揩揩眼鏡,仔細重讀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覺大失望。失望之點是:
第一,這道命令認「人權」為「身體,自由,財產」三項,但這三項都沒有明確規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幾種自由?又如「財產」究竟受怎樣的保障?這都是很重要的缺點。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只是「個人或團體」,而並不曾提及政府機關。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但今日我們最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如今日言論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財產之被沒收,如近日各地電氣工業之被沒收,都是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執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對於這一方面完全沒有給人民什麼保障。這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第三,命令中說,「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所謂「依法」是依什麼法?我們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種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權。中華民國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種種妨害若以政府或黨部名義行之,人民便完全沒有保障了。
果然,這道命令頒佈不久,上海各報上便發現「反日會的活動是否在此命令範圍之內」的討論。日本文的報紙以為這命令可以包括反日會(改名救國會)的行動;而中文報紙如《時事新報》畏壘先生的社論則以為反日會的行動不受此命令的制裁。
豈但反日會的問題嗎?無論什麼人,只須貼上「反動分子」、「土豪劣紳」、「反革命」、「共黨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沒有人權的保障。身體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剝奪,財產可以任意宰製,都不是「非法行為」了。無論什麼書報,只須貼上「反動刊物」的字樣,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無論什麼學校,外國人辦的只須貼上「文化侵略」字樣,中國人辦的只須貼上「學閥」、「反動勢力」等等字樣,也就都可以封禁沒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們在這種種方面,有什麼保障呢?
我且說一件最近的小事,事體雖小,其中含著的意義卻很重要。
三月二六日上海各報登出一個專電,說上海特別市黨部代表陳德徵先生在三全大會提出了一個《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責備現有的法院太拘泥證據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網。陳德徵先生提案的辦法是:


凡經省黨部及特別市黨部書面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機關應以反革命罪處分之。如不服,得上訴。惟上級法院或其他上級法定之受理機關,如得中央黨部之書面證明,即當駁斥之。


這就是說,法院對於這種案子,不許審問,只憑黨部的一紙證明,便須定罪處刑。這豈不是根本否認法治了嗎?
我那天看了這個提案,有點忍不住,便寫了封信給司法院長王寵惠博士,大意是問他「對於此種提議作何感想」,並且問他「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在那一世紀那一個文明民族曾經有這樣一種辦法,筆之於書,立為制度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