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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外之悲
鏡中之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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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落池中,為何還堅持游泳:精讀俄羅斯四大文豪短經典。一堂為閱讀、寫作與人生解惑的大師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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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菲斯特(AA0037)
Mephisto

類別: 文學‧小說(翻譯)>大師名作坊
叢書系列:大師名作坊
作者:克勞斯.曼
       Klaus Mann
譯者:陳素幸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1996年09月16日
定價:280 元
售價:221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68頁
ISBN:957132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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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1974年底——克勞斯.曼的長篇小說《梅菲斯特》至此已經被禁五年——我們正在整理馬丁.格雷得林(Martin Gregor-Dellin)出版的,與克勞斯.曼的通信集。我們很驚訝地找到一封近四十年前荷曼.克斯頓所寫的信,日期是阿姆斯特丹,1935年11月15日,與克勞斯.曼當時居住的是相同的城市。信中寫道:

「我們現在來談談,我信中言辭放肆的那部分。因為蘭茲賀夫告訴我,您為了寫一部長篇小說 正在尋找新的題材,而我為了自己,為我的新小說,考慮再三之後,我認為這件事我無法做好,而您可以做得很好。簡而言之,我認為您應該寫一部第三帝國時代追求個人名利的同性戀者小說,而我眼前浮現出您已想以藝術方式呈現的(正如別人告訴我的),國家劇院總監格林更斯(Grundgens)先生這個人物。(標題:「總監先生」)我並不認為您寫的是一篇政治意味濃厚的諷刺散文,反而是——幾乎是——一部非政治性的小說,效法莫泊桑那部永垂不朽的《好朋友》(Bel-Ami)而寫的,這部書曾幫助您的叔叔寫出那部膾炙人口的《安樂鄉》(Schlaraffenland)。基於此,並不是以希特勒、戈林以及戈培爾作為小說人物,不是以統戰為目的,不是共產黨的「地下活動分子」,也不是慕層柏格之流者,不過仍然——稍微——像是描寫那個被謀殺的柏林演員,我一時之間想不起他的名字。整部書用諷刺的手法反映出一股極大的、隱晦的、不過可感受得到的熱情。非政治性的描寫。這該是部諷刺社會的小說。諷刺某個同性戀者。諷刺追求個人名利的人,諷刺——也許——各式各樣的野心家。總而言之:在首都柏林發生的故事,敘述一個人如何能當上總監。

我認為,您能成功地表現這樣的題材,而且透過第三帝國這個時代背景,成功的機率更大。我和蘭茲賀夫談過這一點,他也贊同——他也會這樣對您寫的。

如果我能稍微激發您寫一部「戲劇」小說的話,我會為此而感到高興的。」

針對我們的發現,我在1974年12月3日寫信給荷曼.克斯頓先生:

「順便一提的是:您有封1935年11月15日的信,信中曾提到《梅菲斯特》這部小說的起源。可惜我們沒有在審判之初就找到這封信!負責處理這件訴訟案的數位法官有很深的成見,認為這部小說是對格林更斯的毀謗與貶斥。如果情況如您信中所說的如此明顯,動機完全從外而來,而且是來自一位視藝術為最重要課題的作家,也許這場訴訟的結果會完全不一樣。您知道,聯邦憲法法庭在1971年2月時以三票對三票的決議而拒絕了我們的申訴,因而繼續禁止此書在西德發行嗎?可是在東德與瑞士可以毫無阻礙的出版。此外還值得注意的是,您完全沒有,或是很遲才承認是您鼓勵《梅菲斯特》的寫作。在回憶錄中,其中包括您對克勞斯.曼特別優美的刻劃,您一字一句地寫道:『完全因納粹政府虛偽的本質而引發的寫作動機』。引起寫作動機的人卻是您,那一封信便證明了這一點。」

荷曼.克斯頓回答道,他真的全部都忘記了。

我們談到這裏,已經觸及「《只梅菲斯特》——一部飛黃騰達的小說」爭議的核心,這件事情讓法院與大眾忙碌了八年之久——從1964年到1971年之間。

簡而言之事情的經過是:1936年所寫的這部小說,同一年第一次在阿姆斯特丹的克維里多(Querido)出版社出版,是以德語出版的。之後出現多種語言的譯本,到今天為止已出版了十一種譯本。在德國,這部小說第一次出版是1956年出版於東柏林的結構出版社(Aufbau-Verlag)。

1963年夏末寧芬堡出版社(Nymphenburger Verlag)宣布要出版一套克勞斯.曼的作品集。這套書中也預定包括了《梅菲斯特》這部小說。

1964年3月31日,彼得.高斯基(Peter Gorski)以半年前才剛去世的演員谷斯塔夫.格林更斯養子與繼承人的身份向漢堡市地方法院,對出版社提出控訴,為的是阻止《梅菲斯特》這部小說在西德出版。

這次控訴被1965年8月25日的判決駁回。按著出版社一刷印了一萬本。彼得.高斯基又提出上訴,並且嘗試透過一份暫時性的規定來阻止這套書的流通。漢堡市的地方高等法院回覆這次上訴申請暫時性的規定說,這部小說直到主要訴訟案定案之前,可以加附下列的前言出版之:

「給讀者:

作者克勞斯.曼於1933年出於自願,流亡國外,於1926年在阿姆斯特丹寫下這部小說。出於他當時的觀念,以及他對希特勒獨裁政權的怨恨,於是以小說形式創作了一部批評時代的戲劇史。即使讀者能正確地辨認出小說是根據當時的人物來描寫,但是作者塑造小說人物時,仍是先透過他的想像來創作。小說內的人物、情節與思想無論如何大致上是符合作者的想像。因此,他在書尾附上一句說:『這本書中所有的人物都是虛擬各類型的人物,而非真實的描寫』。出版人致」

身為出版人,我認為法官所擬的這份說明已經侵犯到克勞斯.曼的人格,不過我仍然同意將這份前言插入前有的書中。儘管如此,同一高等法院在1966年6月9日主要訴訟的判決中還是禁止本書所有的發行,連附上出版社的前言也不可以發行。聯邦憲法法庭在1968年3月20日的判決書中確認這項禁令。聯邦憲法法庭批准了一項保護(死去的)人權,在死後仍然繼續生效的保護權,並且解釋說,在這個情形之下,此保護權優先於藝術自由的基本權利,而出版社為了克勞斯.曼,還有為了我身為出版人,正援引了這條藝術自由的基本權利。

1968年年中蓋特.亞拉斯(Gerth Arras)律師受出版社委託,同聯邦憲法法庭提出申訴違憲案。案中的字句不只是論述法律性,特別是憲法法律的觀點,同時也根據許多實例來探討藝術,特別是文學(以影射真人真事的小說這個特殊情形為例)的創作過程,最後再探討寫實主義的問題,也就是現實與藝術互映的關係。判決是在1971年2月24日發布的。這項判決附印在附錄中。

六位憲法法官中,三位認為申訴違憲案具備成立的理由,另外三位認為不具備成立的理由。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此案視為駁回。但是依照我們的理解,在那三位視前項判決為侵犯基本權利的法官中,有兩位法官,亦即艾爾文.史坦(Erwin Stein)教授與維特勞.路伯.布林奈克(Wiltraut Rupp-von Brnneck)教授,使用了法律所給予他們的權利,以書面方式表明他們不同於其他法官的意見。這份書面說明附在法院的判決書之後,判決書與附錄的書面說明於1971年7月13日送交。當時有報紙寫道:

「如同出版人昨天向我們表示的,整個訴訟過程從一開始就被視為政治案件。憲法法庭的這項判決對他而言,代表了西德遊走在反動與進步間狹窄的鋒刃上。所以這項判決真的是項負面的決議。」

訪問我的那位記者艾爾哈.貝克自己也看到「基本法內這個令人悲哀的情況,這部基本法是德國有史以來,所曾經擁有最好最自由的憲法——就是因為這部基本法與1936年時的那部憲法有了令人絕望的相似之處。1936年,當《梅菲斯特》屬於德國禁書之一時,也正是作者克勞斯.曼被開除國籍,而且被歧視的時候。今天克勞斯.曼再度受到重視,而他的作品仍然基於政治以外的理由被禁——因為保護谷斯塔夫.格林更斯這位演員兼總監死後的名譽,比藝術的自由更值得重視。」

而今,又過了十年,現代戲劇界一名大人物,女導演亞利安娜.慕娜琴(Ariane Mnouchkine)再度採納法文版的《梅菲斯特》這個題材編成舞台劇之後,我認為1971年當時的觀點再度獲得印證。

過去曾是朋友的克勞斯.曼與谷斯塔夫.格林更斯之間的衝突被稱為是一場「死人對決」。事實上格林更斯在世時,並沒有提出告訴——而且一切也都證明,他自己永遠不會提出告訴——;但是他從1956年版起,就開始在西德有所行動,目的在於阻止三、四家出版社出版這部小說。在進行訴訟時,兩位「對決者」便真的已經去世。克勞斯.曼1949年在坎城自殺身亡,谷斯塔夫.格林更斯1963年環遊世界的旅途中服食過量的安眠藥,在馬尼拉去世。

這場爭論由於它的政治意義而引人注意到這兩位已不在人世的人——一位流亡人士對抗一位第三帝國的高官顯貴,這位高官顯貴曾幫助受到政治迫害的人士,在許多同輩人士眼中,德國戲劇的傳統乃是因為他與第三帝國的勾結,才得以在第三帝國期間得到拯救。但是另外還有家庭的因素。谷斯塔夫.格林更新第一次婚姻是與克勞斯.曼的姊姊艾莉卡.曼(Erika Mann)結合。這次婚姻在1929年時結束。還有令人感到悲哀的一件事是,也是命運的安排,這件事也是造成克勞斯.曼自殺的原因之一,就是西柏林一位出版商拒絕了原本已經答應要出版《梅菲斯特》這部小說的承諾。這位出版商原本要出版這部小說,卻因政治因素移居到南德巴伐利亞邦去。

1949年5月5日他寫信給克勞斯.曼:

「在巴伐利亞邦發行《梅菲斯特》很困難,因為格林更斯先生在此地已經是位重要人物……從柏林也許比較容易:在西德要從事這行動是絕對困難的。」

克勞斯.曼於1949年5月12日回信給他,這是在他死前九天:

敬愛的雅各伯先生:

您5月5日的來信真是千金難買的一封信!印一本小說——現在在您那兒被稱為「開始一項行動」。這項行動,如您所言——就《梅菲斯特》而言是「絕對困難的」,因此必須停止。為什麼?因為格林更斯先生……,「在此地已經是位重要人物」。我稱這些話為邏輯!稱它為道德勇氣!稱它為忠於合的!——我不知道,還有什麼事會比您下流的思想或是您承諾這件事時的那份幼稚叫我吃驚的。格林更斯成功了:您為什麼要出版一本反對他的書呢?干萬不要冒險!永遠要與權勢同在!要識時務!大家都知道後果是什麼:就是到某些集中營去,那些人們將來一點也不想知道的集中營……

我請您將我託給您的那份《梅菲斯特》(那是件珍品)立刻寄回給我。

順便一提的是,亞利安娜.慕娜琴將此信作為她以戲劇方式處理克勞斯.曼這部《梅菲斯特》題材的出發點(1979),這部戲在巴黎附近的文森市(Vincennes)的梭樂劇院吸引了超過二十萬名觀眾的欣賞,1980年在德國柏林與慕尼黑客串演出,還透過電視轉播而家喻戶曉。[劇本原文曾在史邦伯出版社(edition spangenberg)出版。]

《梅菲斯特》訴訟案是德國戰後最著名的文學訴訟案。考量藝術創作的本質為何是決定性的因素。奇怪的是地方高等法院與聯邦憲法法庭都認為,如果已去世的克勞斯.曼現在還活著的話,叫他在1945年後,將這部作品改編得讓讀者從小說主角亨德里克.何夫根的身上,看不出格林更斯的影子,會是一項過分的要求。因為沒有修改過的版本在當時(1965年)重新出版,會繼續造成對格林更斯的名譽傷害,這種情形在早年出版時,就已經發生過了。

聯邦憲法法庭當然也表示,隨著時間的流逝,人們對這個演員的記憶會漸漸褪色,他的這項人格權利可能因此而失效。至少控告人高斯基的權利,要維護死者死後仍得到社會大眾尊重的要求,會受到時間的限制。但是聯邦憲法法庭也堅持一點,這部小說在宣判的那個時間點上,對一群重要的讀者群,傳達了一幅格林更斯負面的、被扭曲的性格與人生。

這些話,這些以法語用語傳達的話,觸及這場訴訟的核心問題:這是一部影射谷斯塔夫.格林更斯飛黃騰達的小說嗎?如果是的話,格林更斯的生活寫照,這份紀錄(以控訴人的話來說)被「偽造」到何種程度?或者這部作品只是(又是控訴人利用法庭的形容詞)「以小說形式寫成的誹謗性文章」?由於法庭在小說的藝術形式與一切須正確無誤的單純記錄這兩種可能性間猶豫不決,導致如憲法法庭大法官路伯.布林奈克所指出的,導致兩個高等法院判決書中,出現邏輯上的矛盾。克勞斯.曼在他的自傳《轉捩點》(Der Wendepunkt)中曾提到過,曾經一度是他姊夫的格林更斯,被當作寫作的對象達到何種程度。可惜在聯邦憲法法庭判決之後,才找到一篇早期對這個問題所發表的文章,也就是1936年6月克勞斯.曼寫給《巴黎日報》編輯部的一封電報:

‧非影射真人真事的小說──克勞斯曼的一篇必要的說明

敬愛的編輯先生:

我非常高興,帶著這麼多勇氣,熱情與活力新辦的《巴黎日報》中的文藝版上,刊載的第一部小說是我的《梅菲斯特》。

但是我必須向您——特別要向我們的讀者——承認,我的快樂因為您預告要在貴報文藝版上刊載我的小說時的那種方式,多少有點掃興,那是一種令人意外,而絕非令人快樂的方式。

當我看到您的標題是:「一部影射真人真事的小說」時,我很驚恐——「一部影射真人真事的小說」?什麼時候一位應該值得別人稱他為作家的人,會寫出可能被標示為像這樣不大名譽的名稱的作品?我必須抗議——為了貴報的尊嚴,為了讀者,他們的要求非常高,高到不願看到一部「影射真人真事的小說」;最後也為了我自己的尊嚴。

我被迫在此鄭重地解釋:當我寫《梅菲斯特》這部小說時,不是在敘述某一個特定人物的故事。重要的是去表現某種典型的人,同時還有各種不同的環境(我的小說絕對不是只發生在「棕色」的階層),社會學與精神科學這些先決條件,這些條件才能使得像這樣的發展有可能。

在您的預告中,很可惜地寫著,我的《梅菲斯特》中有某位特定的,在德國今日非常成功的一位演員的「影子」;我在這裡不想重複他的名字。沒錯,我是認識這位演員。但是,今天他對我又有什麼意義呢?或許是個人的失望;或許連這個都不是……我真的會陷得那麼深,深到去寫一部關於私人的小說嗎?我的央望,我的憤怒,我的痛苦——它們是那麼漫無目標,那麼「個人化」,以致都以我討厭的人為對象,然後以「影射真人真事的小說」的形式來報復嗎?

我的痛苦,我的憤怒,我的憤慨,有著比某個自己爬上總監職位的演員,更大的發洩的對象。如果我要將帶給我們痛苦的三年所有的體認與感受歸納創作成一個人物的話——此外,如我所希望的,不只是以爭論性的文字來構思,也要以文學敘事性的文字來寫作——如此一來就只能寫成一個具文學性,有代表性——只能是編撰出來的人物。

不,我的《梅菲斯特》不是這個人或那個人。在他身上匯集許多「特徵」。在此絕對不是「真實描寫」,而是具象徵性的類型人物——讀者將會判斷出,是否他是個充滿生命,以文學觀點來塑造及描寫的人物。

我滿懷信任地將這些話致上給讀者,讀者應該——我這樣推測——就算沒有我的這些「說明」也能確定,我這部小說用「影射真貿真事的小說」來標示是不恰當的。儘管如此,我仍然要解釋。因為比所有策略上的考量更重要的,比所有考慮更根本的是,我認為——從來沒有像今天覺得如此重要——我們——正因為我們在流亡——應該覺醒於我們作家與知識分子的榮譽,並且熱切保衛它們不受到笨拙作為的破壞——這在同儕之間「競賽的妒意」中是很有可能發生的——因為我們在家鄉已經不能保衛它們不受到惡意與可恥行為的破壞。

致上最誠意的問候,並祝您工作順利

克勞斯.曼敬上

很明顯的,原告在法庭上成功地指出一篇記者保羅.胡耐佛為了1956年那一年的版本而引發的討論。根據這篇論述,這部小說是「一位滿懷憤懣,胡亂發洩憤怒的弟弟的私人報復文件,他看到他姊姊的名譽受到傷害」。相反的,在今天,不光是一度失綜的克斯頓書信中所澄清的小說創作過程,而且艾莉卡.曼曾發誓聲明過,直到他們移民之前,她和她弟弟都與谷斯塔夫.格林更斯保持友善關係。

如同薛勒所形容的,當恨意這個主題由政治性轉變成具私人意義時,可以和「微妙壓入潛意識過程所得的結果」聯繫在一起。最出名的法律評論家之一,也就是已退休的斯圖加特市的邦最高法院院長理查.史密特曾經這麼說:

「這項判決對我而言似乎就像巴斯卡(Pascal)所說的,一件範例案,他說,我們的整個思考是趨向感覺的。」這感覺很明顯的是站在格林更斯這一邊,而反對克勞斯.曼。

一位同等齊名、富批評性的法學者,黑森邦的檢察長費里茲.包爾在1966年對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表示:

「克勞斯.曼主觀地看待他姊夫的這件事,顯而易見的,這是藝術家的事,這是歷史學家的事,基本上這是不可避免的。對歷史學者的那份自信,我從來沒懂過;每一種說明,不管它是華倫斯坦,或者是歌德的,永遠都是主觀的,真正的事實無法被確定,事實只能從討論中產生。漢堡的判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討論的權利。我特別地深感惋惜,部分新聞媒體也特別強調,他是從流亡者的世界來看格林更斯,基本上這顯示出非理性的一面——但是其實從一開始就顯示出這次法庭判決的可疑之處。流亡者與留在國內的人對德國的情況有不同的看法是完全理所當然的。就歷史、就文學而言,這是重要的課題:流亡者如何看待他們過去的祖國?這個問題本身對我們這個時代的歷史和社會心理學已經是項貢獻了。

根本上,答案只能是,新聞自由無法找到它的界限,在人格權利中,針對一個人的要求,看到的是一個完全特定的固定的圖象。所以我們每一個人在歷史中搖擺不定,或者是,他的圖象在歷史中搖擺不定,出版者,作者必須完全反對一開始就被設限,一開始就被賦予某些人的特定形象,我不需要提醒你們,弗德烈希大帝的形象是其爭議性的,德意志民族主義的文學作品中,弗德烈希大帝呈現的是何種面貌,或者俾斯麥呢!或者葛樓.曼(Golo Mann)如何看待俾斯麥?所以,基本上對我而言,這裡也適用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如果牽涉到當代歷史人物的話,我們就沒有建立自己圖象的權利;每一位當代歷史人物,不管是現在或過去,必須忍受讓人以主觀的眼光來看待和評論。我說這些,只是要把問題描繪出來。」

不過和包爾相反的是,我認為,政治不是後來才被牽扯進訴訟,而是一開始就已經在其中。這與一件政治訴訟有關——因為小說本身徹頭徹尾是政治性的。在前言中提到亞利安娜.慕娜琴以戲劇方式來處理這個題材,乃是藉由戲劇達到政治覺醒,乃是一位非德籍的女導演的「哀悼之作」,對我們以及對法官都是一段教訓。只有等到一審法官(漢堡地方法院)有機會,年輕得足以不受到過去陰影的影響。在接下來的審判中,藝術的自由必須退回到(已去世的)個人人格的保護以及人類尊嚴之後。最後,我們的控告違憲案失敗於「缺乏想像力」的藝術認知上,它允許法官以現實的尺度來衡量像《梅菲斯特》這樣的作品。如此一來,藝術被剝奪了它的自由,自由卻被視為比藝術享有「較高」的現實地位。藉此法官們堅持特殊的因素,個人的背景,為的是要更輕易地排除一般性的因素,以及這題材內的政治性因素。若是小說中涉及藝術與權力的協定,那麼在有關這部小說的爭議中,權力(法庭的權力)拒絕給藝術一個作為反現實的自由空間。

如上所指,不僅是聯邦法院,就是憲法法庭也已經考慮到禁書令受到時間限制的這個問題,並且認為「已經去世的格林更斯法律保護的需要,隨著對逝者記憶的逐漸模糊而減低。」

記憶已經模糊了嗎?四年前,1976年的11月,自由柏林廣播電台在柏林的赫曼廣場進行一項街頭訪問,問題是「您知道谷斯塔夫.格林更斯是誰嗎?」結果顯示,對這位曾經非常有名的演員的記憶真的消失了。

彼得.桑麥的訪問:

桑麥:您知道谷斯塔夫.格林更斯是誰嗎?

路人一:不,不知道。

桑麥:您知道谷斯塔夫.格林更斯是誰嗎?

路人二:戲劇導演,問這個做什麼?

桑麥:您還記得他嗎?

路人二:是還記得,他已經——是多久的事了?——過世十年了吧,不是嗎?

桑麥:您知道谷斯塔夫.格林更斯是誰嗎?

路人三:不知道。

桑麥:您這兩位學生,容我提一個問題,你們知道谷斯塔夫.格林更斯是誰嗎?

路人四:他曾經是位演員。

路人五:我不知道。

桑麥:您不知道。他是個演員沒錯。您還記得他嗎,您有沒有看過他?

路人四:不,我只看過他的名字而已。

路人六:格林更斯?我認得這個名字,不過,可惜我不知道他做過那些特別的事。

桑麥:您可知道谷斯塔夫.格林更斯在第三帝國時期的作為與言行?

路人七:他有點左撇子,不是嗎?哦,您是要問別的。在第三帝國時期,他做了什麼呢?我想,他是個納粹吧。天啊,那時候,誰不是納粹呢 我不是哦。

路人八:谷斯塔夫,他姓什麼?

桑麥:格林更斯。

路人八:我不認識。

桑麥:您知道谷斯塔夫.格林更斯是誰嗎?

路人九:我知道,一個演員。

桑麥:或許您知道他在第三帝國時期的一些行為?

路人十:他不是納粹分子,他是反納粹的。

根據這些訪問,毫無疑問的,一群「重要的讀者群」在1963年時「在何夫根身上不難找到谷斯塔夫.格林更斯的影子」,到了今天已經急遽減少。(這裡引敘的話與下一段的話是取自判決書原文。)

相同的,對十七年前去世的谷斯塔夫.格林更斯這個人的那份「普遍的興趣」也可能已經「消失」了。此外今天對格林更斯還特別感興趣的人可以透過在他死後的出版品,對這位曾經是演員,也是普魯士國家劇院總監,「對他的人格有更清晰的了解」。1980年初在杜塞爾多夫所展出,爾後還在德國其他城市分別展出的格林更斯展覽也列為參考。這項展覽特別強調傳達一份忠於歷史的記錄,特別是格林更斯在第三帝國時期的作為,以及他支持受到政治迫害的人士。蓋得.費哈伯在《法蘭克福廣訊報》的評論中,特別指出展覽的標語之一是「梅菲斯特與納粹時代」。藉由文件的幫助,在身為戈林的國家劇院總監這種不利的情況下,對格林更斯的所謂政治投機者與野心家的錯誤評斷得以修正:

「事實勝於雄辯。展覽有意顯示出亞利安娜.慕娜琴根據克勞斯.曼的小說所導演的巴黎版《梅菲撕特》的海報上(此時禁書令尚未取消),有納粹黨的黨徽。這位女導演的代表人受託從杜塞爾多夫市的檔案裡透過談判取得『負面的資料』,不過徒勞而返。這並不是因為對他們有所保留,而是沒有足以證明克勞斯.曼的小說人物何夫根與谷斯塔夫.格林更斯為同一人的證物。」

這項展覽的主辦人,杜塞爾多夫市劇院經理海利希.里門史耐德(Heinrich Rienenschneider)對我說,他不僅樂見,而且還支持克勞斯.曼的小說《梅菲斯特》再度在聯邦德國出版:

「特別是因為我基本上是否認這項禁書令,而且這項禁令妨礙了大家對谷斯塔夫.格林更斯在第三帝國時期的行為作出真正毫無成兒的評論。」

薛勒在《南德日報》的一篇報導中宣稱,他贊成取消小說的禁書令,今日,大眾對這一本小說的興趣增強不少,當作是一本「直接的歷史資料」與「令人興奮的時代圖像」。

當然,早在十年前,聯邦司法部在對聯邦憲法法庭表達它的立場時,形容這部小說是「當時德國內部情況的實例教材」,可能是有意而清晰地排斥漢堡最高地方法院判決書中頗具代表性的一段判文:「德國大眾沒有與趣從一位流亡人士的眼中去獲得1933年後關於戲劇界的錯誤印象。」

自1980年初,據稱在法國非法翻印的《梅菲斯特》也在德國書店出售,「梅菲斯特訴訟案」因而獲得法律上新的重視。到目前為止,檢察官無法根據我們對不知名的出版者與販賣者的起訴而有更進一步的行動。檢察官中止了訴訟案繼續進行,他們其實應該加倍努力去調查才對,一則是因為禁書令,二則是因為翻印。因此這本被法院禁止的書,它的非法盜印版本成為這件離奇案子的另一奇特之處。

早在1966年,羅渥特口袋書出版社(Rowohlt Taschenbuch Verlag)就已經取得出版許可證。現在,出版社與我,原始出版者,皆同意,出版新版台法的小說的時刻已經到來。距離小說完稿後四十四年,距離結束納粹暴政三十五年,克勞斯.曼用所有的力量,特別是用他的小說《梅菲斯特》來對抗納粹暴政,事實上是真的有了一個全新的法律情況。所以,這部作品才能再一次——希望能持續下去——被允許自由地發揮它的作用。

慕尼黑,1980年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