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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鄭克其人與他的《折獄龜鑑》
(三)槍彈鑑識

作 者 作 品

警長的壓箱寶:從現代警界執法看《孫子兵法》
寫給年輕人的簡明國學常識

社會學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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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的口袋書:從現代犯罪偵查看《折獄龜鑑》(WJPF0205)

類別: 社會學
叢書系列:獨立作家
作者:鄒濬智
出版社:獨立作家
出版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定價:250 元
售價:19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194頁
ISBN:978986943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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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鄭克其人與他的《折獄龜鑑》(三)槍彈鑑識



  (三)槍彈鑑識

【代表案例原文】

〈孫登比丸釋冤〉

吳太子孫登,嘗乘馬出,有彈圓過。左右求之,適見一人,操彈佩圓,咸以為是。辭對不服。從者欲捶之,登不聽。使求過圓,比之非類,乃見釋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主人翁孫登為孫權之子。魏文帝黃初二年,封孫權為吳王。並且拜孫登為東中郎將,封萬戶侯,孫權以孫登年幼辭去爵位不受。同年,孫權立孫登為太子。本案記到孫權長子孫登有事外出,差點遭從面前飛襲的彈丸擊中。孫登不願冤枉他人,於是要嫌疑人拿出其使用的彈丸,再比對現場取得的差點打到他的彈丸,發現兩者形態並不相同,於是命令屬下將嫌疑人釋放。本案所記三國時期吳國孫登遇彈襲,進而鑑識襲彈丸的案例,也是為人所津津樂道之中國所見最早子彈、彈道鑑識的案例。鄭克按語:「人之負冤,多因疑似,聽者不能審謹,忿然作威,遂至枉濫。」好在孫登明智,並未意氣用事,終不至冤枉了偶然路過之人。

【今日犯罪偵查視角】

中國於火藥發明後,陸續將其應用於各項戰事中,可惜並未將火砲微型化,變成可單人攜行的槍枝,反而仍然倚重依靠人力的彈弓、弓矢、弩等;如果中國出現相關鑑識,也只能集中在彈弓、弓矢及以弩等物件上。直至西方將火砲改良為單兵攜帶的手砲之後,出現火藥動力槍枝的原型;裝填的彈丸也逐漸多樣化、便利化。關於槍彈以及相關鑑識的技術也才隨著西方的船堅砲利進入中國。

今日刑事鑑識中的槍彈鑑識包括槍枝與彈藥識別、槍彈紋痕比對與射擊殘跡辨識等。孫登視襲己的彈丸與嫌疑人身上的彈丸並不相符,這樣的做法屬於彈的紋痕、加工痕鑑識。槍彈紋痕比對,則是比對現場拾獲彈殼、彈丸上留存的各種痕跡,與查扣槍枝上痕跡的一致性。

根據臺灣《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中有關槍砲、彈藥之定義,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故有關前述各種槍砲彈藥的識別,即槍枝與彈藥鑑識的工作。槍彈鑑識工作主要在判斷製造的精密程度、改造程度、持有成本、可否正常作用等,以上均與判決刑度息息相關。射擊殘跡辨識,則包括殘跡顯現、成分分析與形態詮釋等。?以上鑑識結果,或能找到槍支提供者、開槍者,或能排出案發時間及案發時間順序等重要破案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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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憲輝〈射擊殘跡之形成與特性〉,《警學叢刊》二六卷五期,一九九六年,頁四七六五。

(四)驗傷/驗屍

傷害案或兇殺案中,對受害者或屍體進行檢驗是重要的偵查做法。?古代官吏亦時常使用,讓屍體說話往往能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利用對屍體的檢驗,不但能查找死者的由來身分,辨別死因及致死物、兇器,也能從屍體上發現非理死(非自然死亡)的證據,從而查明真相,讓兇手不致逍遙法外。

中國早在西元前二百多年便有了法醫專職人員,對法醫學的投入也早於世界上其他國家。世界上最早的法醫書籍即為﹝南宋﹞宋慈所撰寫的《洗冤集錄》。?法醫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科學,在司法中往往少不了它。能在世界上最早被運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從另一個側面證實中國古代法醫學曾處於領先地位。?

隨著近代醫學及科學知識之發展,法醫也已超越傳統之法醫相驗、法醫解剖、法毒物學及親子鑑定項目,擴充至如法牙科學、法精神學、臨床法醫學、法護理學、法昆蟲學、法人類學?等跨領域學門,為屍體檢驗提供更多的研判工具。

經整理,《折獄龜鑑》所見因驗屍、驗傷而破案的案例可分為以下幾類:

1.驗毒物

【代表案例原文】

〈王臻問傷明偽〉

王臻諫議知福州時,閩人欲報仇,或先食野葛而後?,即死其家,遂誣告之。臻問:「所傷果致命耶?」吏持驗狀曰:「傷無甚也。」臻以為疑。反訊告者,乃得其實。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承辦人王臻,字及之,宋朝潁州汝陰人。始就學,能文辭。曾知壽州,有時名。舉進士第,為大理評事,歷知舒城、會昌縣,通判徐、定二州,以殿中丞知兗州,特遷監察御史。王臻任福州知州時,當地人為報夙仇,會先服用毒草,再到仇家拼鬥等死,藉以誣陷仇家殺人死罪。王臻覺得某案可疑,讓人驗屍,發現死者雖然有外傷,但並不致死死者係死於毒草,而非被仇家所殺,因而還給了仇家清白。鄭克按語:

賈昌齡少卿,初為饒州浮梁尉。其俗輕死,與人有怨,往往先食野葛,以誣怨者。昌齡輒能辨究之,與臻問傷類矣。是皆深察者也。

【今日犯罪偵查視角】

本案死者雖然有外傷,但究其死因仍死於自服之毒草,這類死因鑑定屬於刑事鑑識科學中有關毒物學的範疇。毒物指進入身體後,能侵害身體機能、器官,破壞身體正常生理功能,引起組織損傷,甚至造成生命死亡的物質。刑事鑑識為了分析方便,會根據毒物之起源、藥理作用、作用器官、化學性質等做不同的分類。隨著化學工業進步,市面上隨時出現新的藥品、農藥、毒物、化學物質,身體受到這些物質傷害的機會也變多;讓人難以提防的日常毒物,更容易被取得並用做犯罪工具。所以故在不明原因死亡事故鑑定中,各種毒物的檢驗係屬於必驗項目。

今日刑事鑑識實務中,分析毒物,若可能已攝取進入人體時,則腸胃內容物、腎臟、尿液、肝臟等藥物代謝與攝取的途徑均為可能的分析標的?;另外,現場中殘留的各種檢體,則可用來分析與印證體內毒物的種類。透過各種分離、萃取程序後,目前重要之科學儀器如氣象層析質譜儀、原子吸收光譜儀等,多數均可得知化學物質的結構等資訊,對於案情研判有極大幫助。

2.驗屍首

1)驗明正身

【代表案例原文】

〈府從事問喪追凶〉

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見妻為人所殺,而失其首。既悲且懼,以告妻族。乃執?送官。不勝捶楚,自誣殺妻。獄既具,府從事獨疑之,請更加窮治,太守聽許。乃追封內仵作行人,令供近日與人家安厝去處。又問:「頗有舉事可疑者乎?」一人對曰:「某處豪家舉事,只言殂卻嬭子,五更初,牆頭舁過兇器,極輕,似無物,見瘞某處。」亟遣發之,乃一女子首。令囚驗認,云:「非妻也。」遂收豪家鞫問,具服:「殺嬭子,函首埋瘞,以屍易囚之妻,畜於私室。」?乃獲免。

鄭克附二類似案例後按語:「彼里胥之濫殺,與平民之枉死,皆緣有司急於得首以結案也。然則追責贓證,可不審謹乎?」

【承辦人員及案情簡介】

本案案發時間不明,但記某人之妻遭謀殺,僅得屍身,卻不見死首。承審官員急功近利,案子欲求速結,某人因遭屈打成招,認了殺妻死罪。口供加上屍首,本案的破案結論似乎無懈可擊。可案卷送往府級,複核官員覺得屍有身無頭十分可疑,於是在案發處四周查訪,得知鄰戶奶媽亦亡,但發喪之棺甚輕,不合常態,於是針對奶媽開棺驗屍,卻只得一死首。原來是大戶覬覦某人之妻,於是殺了奶媽,以奶媽的屍身偷天換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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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向文我國古代辦案方法初探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二○卷三期,二○○八年六月,頁一一三一一五。

?鄒濬智華夏文明在中古的司法拔尖宋慈撰作洗冤集錄內外條件綜論全人教育集刊一輯,二○一四年一○月,頁二五四五。

?王立民中國運用法醫學知識偵破刑案史論犯罪研究二○○○年三期,頁一四。

?范濤等X線攝影測量活體脛腓骨長度推算身高J. of Forensic Medicine二四卷二期,二○○八年,頁一一八一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