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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被當人頭身負巨額債務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第十章 被當人頭身負巨額債務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一、案由 (一)一位廖太太經某銀行經理推荐來找筆者,訴說幾年前因親戚需要借她人頭成立一營造公司。起初還好一切正常,後來該親戚野心愈來愈大,到處投資不惜向銀行巨額借貸,當然身為負責人的人頭不得不配合銀行貸款簽約用印。然長此下去已顯現業務不正常,不無危機。正擔心的事果然發生,更令廖太太不解的是該親戚是重大經濟犯,卻不告而逃至國外。不時接到法院傳票,甚至調查局約談,正陷入五里霧,不知如何是好? (二)稍後先生又突然過世(如附件39繼承系統表),與操心被借人頭衍生案情不無關係。惟留下約四千多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動產,不知以何方式申辦繼承才能保障其他繼承人權益,為此有如火上加油,正陷入無頭緒,乃經友人介紹來找筆者。 二、申辦過程 (一)經分析本件是兩案不同案情,一案為被借人頭掛營造公司負責人,該親戚經商失敗東窗事發,丟下國內巨額債務,卻往國外逃之夭夭。然被告訴訟不斷,被借人頭廖太太不時接獲法院傳票,甚至調查局傳訊。每當出庭或被傳訊,有如驚弓之鳥食不知味,生活忐忑難安度日如年。求助筆者是否應請律師代為出庭或調查局應訊?筆者坦然告訴她,一切不應再隱瞞,凡事實話直說,不要再虛應敷衍,以免被疑為共犯。也不必委請律師,以免被法院誤為有意為自己脫罪。終被認定確屬掛人頭不管事負責人,但仍被約束如有需要應隨傳隨到出庭作證。 (二)另案是繼承登記,既有前案在身,又是營造公司負責人,當公司向銀行告貸不免需其出面簽約或作保之事實,公司債務掛名負責人亦逃難其責。乃授權筆者趕緊為其申辦繼承案,以免被債權銀行查覺速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三)筆者也認為依本案確應火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上策,乃受託於最短時間內完成拋棄備查,也確保其他繼承人權益。 (四)本案遺產中有筆價值約四千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又屬新莊捷運用地,已有捷運局來函開會協調議價,以便造冊發放土地徵收補償費。因廖太太拋棄,乃建議遺產宜由三名子女均分,不失為一節稅規劃。並受託代撰子女同意書,同意土地徵收補償費應悉數交由媽媽管理使用,也可盡孝道。 (五)當辦妥繼承登記不出二個月,四千萬元土地徵收補償費正核發,不但廖太太應繼分已由其他三名子女繼承,也不再擔心債權銀行代位繼承,憂慮解除,徵收補償費又核發到手,有如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承蒙老天厚愛之感。 三、分析 (一)被借人頭掛營造公司負責人,被法院或調查局傳訊難脫其責,但務必把握時機坦然以告,切勿心存僥倖有所隱瞞,以免被疑為共犯之嫌,事後要再翻供恐為時已晚。慶幸廖太太能接受筆者忠告,把握傳訊時機據實以告,終被確定顯屬不在位被掛名之負責人,核予證人身分但需應法院需要隨傳隨到以協助釐清案情,而不以被告或共犯身分認定,可說逃過牢獄之災。 (二)當機立斷毫不猶豫授權筆者為其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附件40),該是明智之舉,亦逃過債權銀行得以債權人代位繼承之機會。 (三)由三名子女共同依應繼分繼承公共設施保留地亦是很好節稅規劃,也藉此分散資金,免得由其中一人或二人繼承,反而有將來贈與之困擾。 (四)慶幸三名子女體恤媽媽用心,悉數將應得徵收補償費交由媽媽管理使用,除能盡孝道又可安撫媽媽喪偶之痛及安養晚年。事後筆者眼見受託處理那麼圓滿,無形也分享其家庭美滿氣氛。 四、參考法令 (一)土地登記規則。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土地徵收條例。 (四)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 (五)大眾捷運法。 (六)非訟事件法。 (七)其他捷運徵收相關法令、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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