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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被當人頭身負巨額債務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第十一章  拋棄繼承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

作 者 作 品

如何規劃遺產稅、贈與稅與繼承登記等實務解析

投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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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疑難雜症解析(增訂版)(YX1202)

類別: 行銷‧趨勢‧理財>投資理財
叢書系列:馥林文化
作者:趙坤麟
出版社:馥林文化
出版日期:2010年03月15日
定價:580 元
售價:45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精裝/632頁
ISBN:978986653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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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被當人頭身負巨額債務如何辦理繼承登記?第十一章  拋棄繼承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



  第十一章  拋棄繼承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


第十一章  拋棄繼承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

一、案由

有一位陳遠揚先生年初(九十二)太太突然暴斃,一時有如六神無主失了樣,除哀傷也開始擔心起他太太債務狀況。不出幾天一些生前太太常相聚姊妹淘獲悉死訊,口耳相傳才得知太太為玩股票不惜偷偷向友人告貸不貲,也向金融機構融資。生前一切財務處理全由太太掌管,一時到底實際債務有多少也理不清,只知必然是一黑洞。為此申辦繼承登記,到底應以「限定繼承」好呢?抑或是「拋棄繼承」?或按「法定繼承」?「分割協議繼承」?但目前所住不動產是登記在太太名下,也是自南部北上創業辛苦建立的家。如果沒有這個家,那他和兩名子女又將何去何從?以致陷入矛盾,不知如何取捨是好!因而來找筆者商談。

二、申辦過程

(一)按原先陳先生有意以「限定繼承」來申辦,筆者也認同不失為一較好選擇,因債務顯然超出遺產,況採用「限定繼承」又不影響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而是限以遺產經法院分配來清償債務。孰知陳先生認知與事實有異,他以為繼承人應自繼承日開始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只是一形式而又能擁有太太留下目前一家三人溫暖的家。經筆者以專業提供他正確常識,一旦主張「限定繼承」,而且確定債務高於遺產,債權人與金融機構必定會向法院參與遺產分配,該不動產最終必將被拍賣處分來償還債務,但以該不動產被拍賣所得價款來分配為限。換言之,該不動產既經拍賣即歸屬拍定人所有,除非拍定人願出租給繼承人,否則所有權與使用權即不再屬於繼承人。因陳先生仍心存擁有該久住溫馨的家,果真主張「限定繼承」必然所住的家將被法院處分清償太太留下債務,因而認清「限定繼承」真意後乃放棄主張。

(二)次求「拋棄繼承」;既然「限定繼承」不能再擁有自己住的家,且經家人分析利弊,喚醒陳先生應面對現實,最壞打算應有放棄這個家的心理準備。筆者也提供參考,拋棄不應限以配偶(陳先生)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俱足,也應將第二順位之父母與第三、四順位之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全部都向法院辦理拋棄才能達到拋棄之效果,否則債務禍延其他順位之繼承人顯屬不妥。經依法分析提供陳先生抉擇,他認為拋棄會那麼麻煩還得驚動其他家人,又不能再保有該房子,也就再放棄「拋棄繼承」之念頭。

(三)最後他告知筆者,希望將該不動產登記給他女兒持有,而由他取得公司股份的繼承方式,最起碼還能擁有這個家,但筆者提醒他,銀行或民間債務仍難逃要有心理準備。果真不出幾個月,債權銀行為確保其債權不惜興訟而以勝訴取得拍賣該不動產。繼承人既享有權利,就應承擔債務,陳先生懊悔不已!

(四)筆者是以專業角度將各種狀況依法提供給當事人抉擇,決定權是當事人,一旦決定筆者自依其意願申辦。

三、分析

(一)依筆者探求本案得失,在於陳先生想繼續占有不動產,卻又不想承擔太太留下銀行或民間債務,一開始其心理不健全心態始終存在。殊不知「偷雞不著蝕把米」,懊悔已晚。

(二)筆者籲請讀者,無論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應當機立斷,切勿優柔寡斷心存僥倖。法律既有保障繼承人權益,尤其凡事都應勇敢面對問題,切勿把別人當傻瓜,或心存不一定會發生心態。

(三)本案宜以「限定繼承」方式不失為較妥適繼承,除可不必驚動其他法定繼承順位之繼承人,也可避免因「拋棄」反而給其他親人驚嚇。但處理事情應理智果斷,不應心存貪念或推諉不負責任心態,否則遺憾終將不斷,反得不償失。

四、參考法令

(一)民法繼承編。

(二)強制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須知。

(四)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六)土地登記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