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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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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認與平等之間: 思想視角下的「馬華問題」


在承認與平等之間: 思想視角下的「馬華問題」(KA01124)
Between Recognition and Equality: "Malaysian Chinese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oughts

類別: 社會學
叢書系列:知識叢書
作者:許德發
       KHOR TEIK HUAT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22年10月07日
定價:580 元
售價:45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84頁
ISBN:978626335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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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國上下包括華團組織也不落人後地加入這個集體大合唱的慶祝行列之中。面對獨立五十週年之際,華人社會顯然出現了同一性的紀念主題,即各方不約而同都在強調馬來西亞華人在建國過程中的貢獻,並宣示效忠。比如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全國各州中華大會堂在獨立前夕(8月17日)同步舉行國家獨立五十週年升旗禮,以「表達對生於斯、長於斯的國土忠心」(《星洲日報》,2007年8月18日)。實際上,「週年」往往是人們藉以正視歷史的時刻,但是人們如何紀念並不是沒有客觀理由的,也不是不帶任何現實考量的。

時任馬華公會婦女組主席黃燕燕醫生當時就獨立慶典說,「每當接近國慶月,社會上就有一些冷言冷語,矛頭指華人不愛國,對國慶慶典冷感,這都不符事實」。她進而強調,馬來西亞華人對建國有一定的貢獻,不容質疑,但同時她又「希望華人在大馬獨立五十週年慶時,也反省該扮演的角色,確保得到其他民族的肯定」(《南洋商報》,2007年8月28日)。這段話在華社中是頗具代表性的,它說明了華人社會在「效忠宣示」中所面對某些困擾與背景。華人一方面認為自身的愛國是毋庸置疑的,但另一方面必須回應一些所謂的矛頭與質疑。以當代西方著名社群主義哲學家泰勒的術語來說,華人社會之「效忠宣示」顯然表明華人還在追求國家對其貢獻、忠誠之「承認」(recognition),而且「刻意」地要「確保得到其他民族的肯定」,這也正是泰勒所說的「求取別人承認」(the need for recognition)(Taylor, 1994)。儘管我們也常見馬來人高唱愛國歌曲及揮動國旗,但是他們的「忠誠宣示」似乎比較自然自在得多。這種對比本身其實已是一個值得我們加以思考的現象了。

然而實際上,華人社會這種強調自身貢獻與宣示效忠的舉措並非今日始,它所一直面對的「不被國家承認」窘境可上溯至英殖民地時代。在西方學界,少數族群在大社會中的不利處境,業已成為當前政治理論討論的焦點所在,不論是移民或者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他們在社會中不被承認的處境是一個公認的事實。這裡也必須對何謂「少數群體」(minority group)稍做解釋,據金里卡,他儘管沒有系統的劃分少數與多數是怎樣構成的,但他認為在數量上佔少數、在主流群體文化包圍下的群體就是弱勢群體,即屬於需要權利保障的群體(金里卡,2005b)。他從西方語境出發,其所指涉的「少數群體」主要包含北美的土著、講法語的加拿大社群,但在談到歐洲少數族群時,並無明確所指。金里卡後來在其另一本著作《少數的權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與公民》中則有相對明確的說明。他指「少數民族」是在「其歷史領土上形成了完整的運作著的社會的群體,他們被併入一個大的國家之前就已經存在」(2005a: 7)。易言之,這些少數族群已形成自己獨立運作的社群文化,尤其具有自身獨特語言、制度與傳統。儘管看來他未將移民社群考慮進去,但必須說明的是,金里卡著作中的「移民」定義基本是以歐美現代國家形成之後歸化的移民,而非去殖民化之後一同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移民社會,二者有基本的差異。實際上,金里卡認為西方現代移民不成為一個「少數群體」,是因為他們是個體移民,並未形成集中居住地,並形成或嘗試創建一個制度完整或獨特的社會文化(金里卡,2005a:167-68)。以此而論,他的「少數群體」主要立基於「歷史上已形成的獨特文化群體」,馬來西亞華人社群可謂符合他的定義。此外,也顯然的,華人亦處「在數量上佔少數、在主流群體文化包圍下」。本章嘗試從歷史的縱向視角切入,並借用當代學界一些相關的少數群體及其處境之研究論述,尤其是「承認的政治」理論所提供的進路,以解剖華人社會「不被承認(non-recognition)/要求承認」之根源及其所造成之困擾與影響。

二、馬來原地主義與移民的效忠問題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馬來人似乎無需刻意宣示效忠,也無人對之提出質疑,這是因為他們被普遍視為、而且也自視及自我宣稱擁有這片土地的「主權」。有學者即指出,馬來人的「忠誠」比華人與印度人二族更「自然」,非馬來人的忠誠度在許多方面則是「人為的」(artificial),而且兩者的「忠誠」存有本質性的差異,即非馬來人的效忠是政治性質的,而馬來人則多了一份文化歸屬感,即忠於歷史存在——固有的社會傳統與制度(Ratnam, 1965: 28-30)。因此不難看到,與華人的「宣示效忠」不同,馬來人所反覆強調的則是自身的「土著/土地之子」(son of the soil)地位,並由此得到判斷他人「忠誠度」的道德制高點。然而,從世界與思想史的角度來看,這種宣示其實並不新鮮,它廣泛發生在近代世界各地,其思想源頭來自於近代民族國家觀念(nationalism)的「領地/原地主義」話語(參見埃里克‧霍布斯鮑姆,2000)。

因此,要理解馬來人的「領地/原地主義」,我們首先有必要稍微追述民族國家與公民權利相互關係的涵蘊。自近代民族主義興起之後,在其大纛之大力揮舞下,一個人的身份歸屬往往無不依據其國族(nation)身份而來。個人只有獲得公民身份,才能獲得權利,因此也才能和主權發生關係,才能承載主權。然而,一個人怎樣獲得公民身份?答案是「從原籍地獲得身份」,即一個人只能借助於他的出生(birth),借助於他出生的地點和民族而獲得身份。一言以蔽之,現代的民族主義及其高漲的民族意識使得國家被迫只有承認「民族的人」(nationals)
才是公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只賦予特定民族共同體的那些人。難怪著名的學者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就相信「民族國家的衰落」和「人權的終結」存在著必然的聯繫(漢娜‧鄂蘭,1995)。那些沒有國家的人或少數族裔們自己也知道,民族權利的喪失就等於人權的喪失,前者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後者。舉例而言,對一位難民而言,由於其身份之流亡、國籍之闕失,即便連作為人的權利也因此得不到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