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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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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大陸法律一點通(DH0105)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譚湘龍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1年08月08日
定價:200 元
售價:15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08頁
ISBN:957133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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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1

大陸法庭訴訟初體驗

當年台商對大陸司法案件有疑慮,又找不到願意赴大陸打官司的律師,因此由我接下這一樁燙手山芋。開庭前,我看見一位老先生在掃地倒茶,本以為他是工友,不料開庭時,這位老先生竟然坐上法官席。

在大陸如何進行民事訴訟?要向哪一級法院提出訴訟?如何申請財產保全與提供擔保?什麼叫做「立案」?

◆ ◆ ◆ ◆

開庭的時間到了,我走進法庭一看,裡面空空蕩蕩,只有一位貌似工友的老先生在掃地、擦桌子、倒茶水。過了一會兒,原告、被告到齊,那位老先生竟然穿上法官服,坐上法官之位,原來他就是法官大人!

這是我第一次走進大陸的法庭,幫台商打官司;而第一印象就是,大陸法官與台灣法官總是高高在上的形象,迥然不同!

第一次代表台商到雲南昆明打官司時,心裡難免忐忑不安,雖然以前在台灣經常出庭,但從來沒有進過大陸的法庭。早年聽別人說大陸的司法落伍,在我考上北大法研所博士班後,也多多少少聽到來自各省司法單位的同學們提過,卻缺乏法庭實習課的親身體驗,因此首度踏上大陸法庭,是一場令人難忘的打官司經驗。

【不少台商對大陸司法沒信心】

其實在大陸的台商如果遇到經貿糾紛,願意訴諸司法程序的人不多。因為不少台商對大陸的司法沒信心,有時寧願走人事管道,經常花了大把鈔票卻無濟於事;甚至明明吃了虧也不敢控告對方,唯恐得罪對方,使自己以後的商機遭到封殺。因此每當我接辦這類台商的商務糾紛案件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如何溝通,並說服客戶走正常的司法途徑。

這次受委託所辦的經濟糾紛案件,是新竹科學園區一家從事電子產品出口的 JC 公司。他們賣了幾批電子產品給雲南昆明一家科技公司,對方卻有一筆大約二十萬美元的貨款遲遲未付。 JC 公司多次去電及派人前往溝通、洽商都無法解決問題,最後輾轉委託我出面尋求解決之道。

一般人對大陸公司都有一種先入為主的觀念,以為他們佔便宜還不認帳。然而我到了昆明,與對方初步接洽後,才發現事實上委託我的客戶所出的貨有瑕疵,售後服務的處理結果也不盡如人意,對方即以此為由,遲不付款。

客戶認為貨款相對於瑕疵與售後服務是兩回事,始終堅持對方應先付貨款,售後服務的問題再來協商。對方的立場則恰好相反,認為應先解決瑕疵與售後服務的問題後再談尾款,所以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共識。

在此情形下,有兩種解決途徑:一種是走行政途徑,例如由相關機關仲裁或是行政調解;另一種方式即是走司法途徑。

台商通常認為就算大陸司法健全,也不足以保障台商;再加上對大陸司法信心不足,所以大多不會選擇走司法途徑,甚至連仲裁也不加以考慮。

由於我已在大陸學習法律多年,基本上,對大陸法律的了解較為清楚。雖然大陸法律在某些方面確實不能保障一般人的權益,但近幾年對於司法改革已加快腳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陸續通過一些相當進步的立法,希望能將法治制度建立起來。

另一方面,我在北京大學法律系博士班的同學們都是來自各省的菁英,大多從事於公、檢、法、司的工作。在與他們日夜相處的談話中,得知各省的法院雖有一些不成文的落伍做法,但在訴訟方面已朝向健全穩定的制度化發展中,也可說是漸上軌道。因此他們在了解我受託案件的性質後,紛紛鼓勵我走司法途徑,最後客戶終於同意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的雲南昆明科技公司雖不否認有給付貨款的義務,但也不甘示弱,提出了以下的抗辯:

一、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合約)的是位於深圳的 A 貿易公司,而非 JC 公司,因 JC 公司無對外貿易權,故應以 A 公司為被告,或至少應將 A 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二、以原告所出售的產品有瑕疵,且售後服務的處理結果不如人意為由,拒不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

三、被告以合同中載有仲裁條款為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之請求。

【法官要先審查是否能成案,以免濫訟】

到大陸打民事官司,首先要能「立案」,也就是先把案件送到法官處,由法官先行審查此案是否值得提出訴訟。等法官看過訴狀,初步判斷認為可以起訴時,就會接受當事人的控訴,並發給一個文號。而本案被告的抗辯事由之一,涉及本案「立案」與否的程序問題。

在大陸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立案就是進行訴訟程序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訴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時,即應裁定受理案件,以防濫訟。

這種裁定的過程,在大陸的法律用語稱為立案,這是大陸民事訴訟程序中特有的規定。能否立案攸關原告訴訟的成敗,所以應審慎為之,爭取有把握的立案。建議台商在大陸進行訴訟之前,最好事先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以保證立案免遭被駁回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