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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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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


經商大陸法律一點通(DH0105)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譚湘龍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1年08月08日
定價:200 元
售價:15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08頁
ISBN:9571334480

已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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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2

立案等於台灣的正式起訴,但台灣的民事訴訟經常是想告就告,先告再說,即使全無勝算機會也告,經常流於濫訟。而大陸的民事法官可先與原告商量,若認為案件起訴無理,可以不接受,因此立案的目的旨在防止濫訟和疏減訟源。

在大陸現行的對外貿易法律中,禁止沒有對外貿易權的法人或自然人訂立涉外合同,無對外貿易權者所訂立的合同被視為無效。

因此沒有對外貿易權的被告公司,如需進出口機器設備或原材料時,不得擅自對外訂立契約,必須透過有對外貿易權的 A 公司訂立。但被告須對 A 公司支付一定報酬,做為「買路錢」,所以在本案中,與原告訂立買賣合同的對造當事人實為 A 公司而不是被告。

由於 JC 公司能提供完整的合同(契約)、公證書、信用狀,以及來往傳真等書面證據資料,使法院確信在被告這家科技公司和 A 公司之間存有代理關係,從而確認原告和這家科技公司兩者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能成功獲得立案,並將這家科技公司和 A 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開庭對我而言並不陌生,不過在大陸法庭出庭這是破題兒頭一遭,心中難免忐忑不安,所以提前到場觀察,期待遇見正在灑掃的法官,先了解狀況。然而令我感到訝異的是「開庭一切正常而嚴肅」。席上有一位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一位書記官和一位庭丁,原告與被告正對而坐,另有旁聽席。

原本我以為這件民事糾紛,大陸法院可能會漫不經心地審理,不料整個過程如同民主先進國家一般,法官的態度和藹,並不偏向任何一方。同時也像台灣的法官一樣,勸雙方和解,並表示即使雙方都是大陸公司也同樣需買貨者付款,這是萬古不變的定律。

縱然以可用貨物有瑕疵為由延期付款,但終究要付,同時在瑕疵部分雙方應各退一步。法官的勸誡使雙方皆認為客觀、合理,因此都一本誠意地努力朝著和解的方向談判。

在台灣的法庭,經常看到台灣法官當庭訓斥當事人,難得和顏悅色,有時開庭僅數分鐘就結束了,讓人覺得太過蜻蜓點水而未著重點。

【大陸法官開一次庭就判決】

大陸的法官不講排場、派頭、沒有身段,基本上一次開完庭就下判決,絕不無故延期,並會一再提醒雙方有無需要再調查或遺漏的證據,而且讓雙方的代理人暢所欲言,以免遺憾。

這可能與他們的基本觀念有關,因為在大陸司法人員的心目中,工作的職稱雖然不同,但與一般國營商店或餐廳的服務員並無差別,只是將法官、檢察官等當做是一份工作,而非當「官」的,領的也只是公務員級的薪水。所以法官、檢察官也和民眾一樣騎腳踏車上下班,出無車,食也未必山珍海味。

值得一提的是,在台灣的民事訴訟一律由地方法院初步審理,而我此次在雲南昆明提起的民事案件,雖然也可以在昆明初級人民法院(等於台灣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但由於訴訟標的物的金額高達二十萬美元,因此可以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等於直接進入台灣法律的二審階段,相當省時、省力、省錢。

【法官也有績效要求】

年關將屆,法官要求我們在年底以前決定要不要和解,否則就要逕行宣判了,因為他要在年底前結案,原來法官也有績效的要求。

結果此案在十一月間提起訴訟,十二月開庭時雙方隨即達成和解,我的客戶也收到全額貨款,對方也獲得退換瑕疵品與加強售後服務的保證,皆大歡喜,法官也如期在年底前結案。

【法律指引】

◎ 法院處理涉台經濟案件時的管轄級別

在本案中一共涉及了以下的幾個問題:立案、法院的管轄級別、財產保全和提供擔保、不安抗辯權、調解、仲裁條款。

關於法院的管轄級別,大陸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制度上,實行二審終結制度。

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都只是單純規定台胞的訴訟權利,並未對涉台的民事經濟案件做出管轄級別轄的特別規定,故應依大陸現行有效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做為劃分管轄級別標準。

根據第十九條的規定,「重大的涉外案件」係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簡易涉外案件,當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所謂「涉外」,包括涉台案件在內。至於「重大」的界定,在過去的司法實例顯示案情複雜、訴訟標的物價額巨大或較大、當事人是國外有影響力的個人或企業、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產生重大分歧、案件涉及數個國家或地區、影響較大或者需要適用數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解決糾紛時,都可以認為是重大的涉外案件。但這種認定頗具爭議性,時常造成紛爭。

為制定統一標準,釐清案件的「重大性」與否,最高人民法院於 1992 年 7 月 14 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 1992 】 22 號第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不符合此項規定的涉外案件,皆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JC 公司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而直接起訴該科技公司,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但予以受理,並加以進行審判,實係以「爭議標的額大」做為認定標準。

建議台商儘量爭取以中級人民法院做為第一審的法院,一來法院素質較高,二來級別較高較易解決爭議,而無須經過繁瑣冗長、令人氣結的基層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