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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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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大陸法律一點通(DH0105)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譚湘龍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1年08月08日
定價:200 元
售價:15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08頁
ISBN:957133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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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4

訴訟時效及簽約須知

台商投資問題叢生,未必都是吃大陸人的虧,癥結往往是因為台商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大陸的法律對於訴訟有一定的時效規定,台商唯恐得罪客戶而拖延時日,卻落得追討無門!

一言為定!用在大陸的商業行為上,代表「口說無憑」、「求償無門」。而簽約,也不是有簽就好。合約中危機重重,為什麼嚴謹的簽約,卻仍是無效的合約呢?

◆ ◆ ◆ ◆

在台灣,一般民事訴訟債權、債務關係,有長達十五年的消滅時效,大陸一般的消滅時效只有兩年,與台灣的差別非常大,台商應切記!

「消滅時效」一語,在大陸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稱為「訴訟時效」,指的是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者,即喪失依法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是採取訴權消滅的制度。

根據大陸《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一般只有兩年〔例外情形如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合約)的期限為四年〕,並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兩年,就無法再到法院要求對方還錢了。

一家在台灣規模還不算小的松 X 電腦圖書公司,早在 1990 年初即悄悄地登陸對岸,於北京設立一家獨資的北京松 X 公司,以從事電腦圖書及光碟投資為主。

多年來,由於經營手法特殊、策略新穎,很快就在大陸的投資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就在一片慶賀事業成功的喝采聲中,龐大的呆帳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抵銷了企業利益。

從法務的管理角度而言,北京松 X 公司確實遵循一般公司應有的經營態度,也就是說在與大陸各公司打交道、做生意時,總不忘簽訂書面契約,並在契約中詳細規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可否認,在此點上,北京松 X 公司確實是台商中的模範生。

然而鉅額呆帳因何而起?癥結就在法律條文是死的,方法卻是活的,如果人為因素的因循苟且,縱使有再完備的法律條文保護,一切也是枉然。

【放長線釣大魚,卻疏忽了訴訟時效】

原來北京松 X 公司在執行契約的「銀貨兩訖」條款時犯了兵家大忌。

按北京松 X 公司所簽訂的各種契約中,凡是有關貨款的給付方式,皆載明是貨到後 15 日內付清尾款。但其公司在執行這些付款條件時往往不忍催逼過甚,並未徹底要求買受人一律在 15 日內結清尾款,有時為了「永續經營」理念的推展,甚至不惜有意無意的讓買受人延遲付款,抱著放長線釣大魚的心態在大陸上做買賣。

於是從 1993 年起,每年都有延遲付款的情形出現,到了 98 年尚未結清的尾款竟然高達兩百萬人民幣之譜。

這時,北京松 X 公司才開始著急,又是打電話又是發傳真,目的無非是催促大陸各公司儘速結清尾款。然而此時大陸各公司多半已將貨物銷售殆盡,賣得的價錢也早已讓員工分紅或上繳,根本懶得再理北京松 X 公司的催款,其中賴帳不還者不乏大陸知名度甚高的科技公司,例如聯 X 電腦集團積欠北京松 X 公司的貨款就將近一百萬人民幣,佔所有呆帳的二分之一左右。

儘管催帳聲急,但聯 X 集團篤定就是不還,北京松 X 公司派在北京的葉經理這時始知事態嚴重,在與聯 X 集團溝通不成後,正準備找律師起訴,尋求司法途徑做最後的解決時,葉經理卻被告知追溯債務的時效已經消滅,在法律上已無法再向聯 X 集團行使債權。

這突如其來的晴天霹靂打得葉經理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口裡直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和台灣差那麼多?」

原來他們沒有注意到「訴訟時效」的期限已過,亦即被「消滅時效」,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者,即喪失依法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

大陸《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的時間一般只有兩年,對方積欠大陸松 X 公司的貨款已經超過兩年,根本無法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

按照上述規定,從北京松 X 公司對於每次與大陸方面買受人簽訂契約中都明白規定付款的最後期限來看,除經北京松 X 公司明白表示准予延欠的貨款不論外,只要到期不付貨款者,北京松 X 公司的權利就算是受到侵害,就有行使追索未付貨款的權利。

北京松 X 公司既明知自己權利受到侵害,卻又未在法定的兩年時間內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兩年時間一過,再也無法以此提起訴訟了,即使提出,法院也不會給予保護。

【過份相信「一言為定」,導致呆帳連連】

又例如在台灣一家頗負盛名的股票上市電腦公司,在經營大陸市場時,亦犯了嚴重錯誤。

該電腦公司以其在香港的紙上公司名義,在大陸投資一家獨資公司。然而為配合政府的「戒急用忍」政策,該公司並未認真地在大陸做長期發展的規畫,使得大陸的經營只是為了滿足該公司國際化的意圖而已。

這家電腦公司做生意的手法不若北京松 X 公司那麼嚴謹;與大陸公司交易時,不論是用香港公司的名義,或是用其在大陸轉投資公司的名義,多半未簽訂書面契約。

同時對應收帳款抱持著與北京松 X 公司同樣的心態,導致應收帳款在今年已累積到數百萬美元之多。該公司現在才煩惱要如何將應收帳款一一收回,問題在該公司要循何種途徑才能將貨款順利收回呢?

大陸對本國人與外國人(包括台、港、澳)的管理制度一向是採雙軌制,如早期的外匯券和人民幣、風景區的內外賓門票價格或交通費用等都是例子,即使是在法律上規範的經濟合同也不例外。

如果簽約的主體是大陸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規範這些主體間有關契約事項適用的是《經濟合同法》;但如果簽約的主體是大陸的企業或是其它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與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是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則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

這套雙軌制的合同法,有一個本質上的區別,即訂約主體的差別。適用《經濟合同法》的主體都是中方當事人,而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主體必須一方為中方當事人,另一方為外方當事人,或者雙方都是外方當事人。同時上述契約必須是以在大陸境內訂立或履行者為限,始有適用之餘地。

一般所知的「三資企業」(即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彼此之間,以及他們與大陸其它企業、經濟組織或是個人之間訂立的契約(合同),不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因為三資企業是在中國大陸境內依大陸法律成立,經中國大陸政府批准,並受中國法律管轄的中國法人或非法人企業,因此簽約的雙方主體都算是中方當事人,不具涉外的特性。

雖然如此,在廣東省境內三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註冊經營的三資企業(即特區企業),與設在特區中的中國大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之間所簽訂的,並在特區中履行的經濟合同,都視為涉外案件,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這是例外情形,台商應特別留意。

合同中,所謂的外方當事人,包括港、澳、台地區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因此與港、澳、台地區簽訂的經濟合同,也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

【什麼情形下的簽約會無效?】

提醒台商注意的是,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中方當事人,並不包括個人,僅限於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這類主體又只限於有對外貿易權者)。台商在簽約時要預先了解這一規定,以免簽下一個無效的契約。

至於說到適用《經濟合同法》與《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法律效果,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契約的有效與否。關於「無效」的涉外經濟合同中,與本案有關的情形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合法主體資格,例如上述那家股票上市的電腦公司在香港成立的紙上公司與大陸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
二、訂立契約的中方當事人不具有對外貿易權。
三、訂立合同未用書面形式。
四、使用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

當涉外合同無效時,如果是由當事人一方的過失造成,有過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過失,各自坦承相應的責任。

按照上述事實,該電腦公司在香港的紙上公司,與大陸方面當事人在簽約時不能說完全無過失,因此在向法院請求大陸方面賠償其損失時,法院一般會將雙方當事人先「各打五十大板」,不會依照該公司請求給予全部的賠償要求。

至於該電腦公司在北京的獨資公司與大陸方面當事人訂約時,法律並未嚴格要求應具備書面的形式,即使口頭契約也可以。但建議台商應將會計記錄、送貨單據、往來信件、傳真等文件存檔做為證據,同時也要注意兩年的訴訟時效,以免延宕誤事。

更重要的是,任何台商公司應堅持一項原則:只要與大陸公司做生意,一律應簽訂書面契約,並對大陸方面當事人的營業性質(例如獨資、承包、承租)調查清楚,才可確保自己的權益。誠如大陸律師丁利明博士所說:「沒有書面契約的外方原告,要在大陸打贏官司,恐怕得大費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