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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漫步經濟
吃魚的方法:熊秉元笑談經濟

法律叢書

【類別最新出版】
人生2.0,換一種活法:美國移民全攻略,從簽證、綠卡到投資移民必備指南
法官的日常:原來法官這樣想,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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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


熊秉元漫步法律(DH0128)
Dr. Bear’s Random Walk in Law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熊秉元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16日
定價:260 元
售價:205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80頁
ISBN:9571339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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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5

第八章 仇人眼中長刺蝟

--法學裡的外部問題

外部性的意義

在任何經濟學大辭典裡,「外部性」都是重要的一項;而且,幾乎毫無例外,寇斯和皮古(A. C. Pigou)這兩位的名字,都會出現在說明裡。不過,無論辭典裡怎麼定義外部性,比較好的方式,是先設想一些活生生的事例:

● 小趙在廚房裡煎魚,香味四溢,整個街坊都知道小趙家晚上加菜。
● 小錢上街去買鞋,和老闆討價還價不成,後來到隔壁的鞋店買了一雙。
● 孫小姐和男友訂了婚,十天之後遇上真正的白馬王子,決定去彼取此。
● 李先生把房子賣給某甲,十天之後某乙出了更好的價格,因而陷入天人交戰。
● 張小姐穿了件新衣上班,男同事們都讚不絕口,女同事們都語中帶刺。
● 麥當勞進入台灣市場之後,傳統餐飲業的服務態度和衛生條件,都有顯著的改善。
● 小吃店經常被偷,老闆在冰箱裡放了幾罐飲料,裡面裝的是農藥;小偷的朋友喝了其中一罐,中毒而死。
● 廟會進香團的一位香客,隨手丟了一串鞭炮,剛好掉進路邊的一部轎車;駕駛受驚,轎車失控,撞進進香團,造成死傷。

在本質上,這些事例都和魯濱遜和星期五的故事一樣,都是牽涉到一個人以上、行為之間發生互動或影響。因此,外部性的概念,可以簡單的定義為「一個人的行為、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當然,一件事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也是外部性。
上面的事例,都符合這個簡單的定義。不過,由這些大小事例裡,還可以比較具體的歸納出一些外部性的內涵。首先,很明顯的,外部性是個中性的概念;因為外部性可正可負。同樣是煎魚的香味,有人趨之若鶩,有人避之唯恐不及;還有,情人眼中出西施,仇人眼裡長刺蝟。其次,在人的社會裡,外部性幾乎無所不在。一個人的行為,或大或小、或直接或間接,都可能對其他人造成影響。既然外部性有大有小、有好有壞,那麼外部性和法律有什麼關係呢?
在回答這個關鍵性的問題之前,不妨先回顧一下外部性這個概念的歷史。由這段歷史裡,可以進一步體會外部性的意義,也可以琢磨外部性和法律的關聯。

故事8-1 最高指導原則

下午坐計程車去接小朋友回家時,眼光漫無目的地看著路邊向後退去的招牌。突然,「華碩證券」的大字映入眼簾。印象裡,好像華碩電腦和這家證券公司正在打官司,而初審判決似乎是華碩電腦勝訴;在台灣用響叮噹的「華碩」這兩個字當招牌,證券公司好像有搭便車、侵犯公司名稱專用的嫌疑。
雖然我不太清楚相關的法條,也不明白法官裁決的依據;不過,因為自己正在研究所裡教「法律經濟學」這門課,我就忍不住想試著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思索一下這件官司的是非曲直。
我約略記得,公司法裡好像這麼規定:在同一行業和同一區域裡,某一種公司名稱只能為一家公司所使用。也就是,在台北市裡,不能有兩家西餐廳都用「星辰」這個名稱,除非是連鎖店。但是,在不同的行業或區域裡,不同的公司卻可以用同樣的公司名稱。因此,在「星辰西餐廳」的附近,可以有星辰漫畫店和星辰洗衣店等等。法律上這麼規定,顯然是為了避免在同一個區域裡,同行之間彼此混淆,對公司和顧客都不好。
可是,根據這種規定,「華碩電腦」和「華碩證券」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公司,同時並存似乎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如果在「華碩電腦」叱吒風雲之前,「華碩證券」就已經成立多年,就更沒有理由獨尊電腦而排黜其餘。
然而,如果華碩證券確實成立在後,而且確實有搭華碩盛名便車的可能;那麼,對於這個官司和類似的情形,如何說出一番合情合理的道理,並且能找出司法上可以依恃的準則呢?
由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規定不同行業可以用同樣的公司名稱(星辰西餐廳和星辰漫畫)合情合理。因為即使是同樣的名稱,但是產品區隔得很清楚,所以彼此在利益上不致於有重疊或衝突的地方。即使偶爾有同名之累,涉及的利益多半微不足道,因此沒有必要作特別的限制。
但是,這只是一般的情形。當某種商標具有普遍的知名度時,就需要作不同的考慮。譬如,雖然「麥當勞」只賣漢堡,但是顯然不應該容許其他公司用「麥當勞西餐」或「麥當勞服飾」來混淆視聽。原因其實很簡單,消費者可能誤認這是麥當勞的相關企業,因而有魚目混珠的效果。因此,利用麥當勞的知名度來賣西餐和服飾,業者就有不勞而獲的可能。所以,當華碩電腦變成家喻戶曉的商標之後,限制其他的公司不能再用「華碩」的名號,確實合情合理。當然,如果華碩電腦行有餘力,開始涉足其他產業,自然順理成章的可以用「華碩」的招牌--這是華碩電腦耕耘的成果,而且人們會以對華碩電腦同樣的認知、 來期待華碩的相關產業!
因此,歸納起來,法律上顯然採取了兩種原則:對於一般情形,星辰西餐和星辰漫畫可以比鄰而居;不過,對於可口可樂、麥當勞、華碩、誠品……等等這些品牌,就值得限制其他人使用這些商標的權利,即使是在完全不相干的產業裡。
可是,抽象的來看,在這兩種原則的背後,其實有一個比較抽象、層次比較高的原則:法律上的規定,最好能促使(或誘發)更多的經濟活動,以增進社會的資源。而且,法律所允許或鼓勵的經濟活動,必須是有生產性的、對社會有正面貢獻的。因此,如果允許其他人開「麥當勞西餐」,一方面有人坐享其成、不勞而獲,另一方面會產生不好的示範效果。而且,對麥當勞而言,辛苦建立品牌卻讓別人享受果實,也會降低麥當勞本身的誘因。
其實,經濟分析所揭示的最高指導原則--法律的目的,在增進社會的資源--不只適用在規範經濟活動,也可以用來思索人類其他活動的戒律。仔細想想,為什麼法律要懲罰剽竊、偷盜、侵占、傷害等等行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