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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作 品

熊秉元漫步經濟
吃魚的方法:熊秉元笑談經濟

法律叢書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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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秉元漫步法律(DH0128)
Dr. Bear’s Random Walk in Law

類別: 法律叢書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熊秉元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16日
定價:260 元
售價:205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80頁
ISBN:95713393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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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序 1

熊秉元與法律經濟學

◎文/王澤鑑

近年來,經濟學以所謂「帝國主義」的姿態進入社會科學其他領域,造成重大的衝擊,開拓了全新的視野。在本書,熊秉元教授以優雅的漫步方式,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帶進法律學,雖未使用圖形模式,但仍有數學上的精確,以流暢的散文闡釋經濟學上的「效率」和法律上的「正義」,並探究二者的關聯。本書致力於促進法律人與經濟人的對話,架構經濟學與法律學的橋樑,對於法律經濟學在國內的生根和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法律經濟學或法律經濟分析,於六○年代興起於美國,成為當代顯學。在國內已有若干相關的論文,法律教科書亦有論述,運用此種方法從事專題研究的,亦屬有之,但始終缺少一本完整入門的著作。熊教授扼要的說明法律經濟學的旨趣,回顧其發展歷史,使讀者清楚的了解寇斯(Ronard Coase)、貝克(Gary Becker)、蒲士納(Judge R. Posner)等法律經濟學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本書核心內容在於以平實、精確、有趣、深入淺出的文字,闡釋經濟行為、成本、效率、外部性、理性和自利、財產極大化、單一主人等概念,建構一套嚴謹的經濟分析架構,並用於討論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果關係、正義等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處理方式,顯示經濟學上的效率和司法學上的正義確有密切的關聯,及互相啟發之處。

偉大的經濟學家擅長以「小故事」說明「大道理」,例如寇斯在其「社會成本的問題」的論文,以「牧場與火車」為例,建立交易成本與財產權的理論(寇斯定理);並藉著英國有名的「炸魚薯條」來闡釋社會財富極大化的觀點。熊秉元教授也是一位能講好故事的經濟學家,他提出許多發人深省的問題:子女對於逝世的父母有無「悼喪權」?傷害婦女的嘴部是否侵害丈夫和子女的「親吻權」?毀壞他人的骨灰罈如何計算損害賠償?謀害被繼承人應否剝奪其繼承權,被繼承人得否加以寬宥?本書用數十個具體的故事來建構法律經濟分析的理論體系,讀者如果能夠有系統的加以整理,參考熊教授的觀點,作進一步的思考,將有助於培養經濟人與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熊秉元教授引用不少英美法上的著名案例,說明如何以經濟上的效率來處理法律上正義的內涵,深具啟示性。吾人所面臨的任務是,如何將經濟分析應用於本國法的解釋適用,易言之,即如何將效率(efficency)作為一種法律原則(legal principle),作為一種法律解釋的方法,納入傳統法學的思維和論證體系。民法第二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在傳統社會有賣產先儘親房或近鄰有先買權的習慣。最高法院認為此等習慣於經濟之流通、地方之發達,均有障礙,不能予以法之效力(三十年上字第一九一號判例)。此項判例印證了本書所提出的一項歷史發展的原則,即在傳統社會裡,隨著工商業生活的開展,經濟上效益的考量進入公序良俗或正義的內涵。

熊教授以相當的篇幅討論越界侵占的問題,並檢討美國著名法學家艾普斯坦(Richard Epstein)的見解,認為從效率的觀點,考慮長遠的利益,應以回復原狀較好。我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此項規定亦含蘊正義與效率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所有人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時,其權利之行使受有「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原則的限制(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最高法院認為: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三七號判例)。本件判例的特色在於,將利益比較作為解釋「不得故意加損害於他人」的判斷基準。

︽熊秉元漫步法律︾結合了散文之美,經濟分析的謹嚴和法學上的想像力,充滿智慧結晶,是一本值得一讀再讀的好書。一般讀者可藉本書瞭解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考方法,而有助於判斷事務,分析問題。對經濟人而言,可更認識其分析方法與法學的密切關係,而投入這方面的研究。對法律人而言,本書開啟了一扇門,使法律人認識學習到一種新的思考方法。二十一世紀的法律人不僅要確實把握法律日益專業化的正義問題,也要能瞭解運用經濟分析,使正義具有效率的內涵。他必須是一個法律經濟人。

(本文作者為司法院大法宮及台大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