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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定義與規範
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定義與規範
中華民國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了「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一條即明白陳述其目的: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二條則提出了健康食品的定義:
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目前如果要提出健康食品申請(即「健」字號申請),則需依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若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則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的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由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則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四條規定來予以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一般而言,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台灣的「健康食品管理法」為了能更加確保國人的健康利益並順應世界潮流,目前正在修法中,所以法規可能隨時都會修正,民眾可至衛生署的網站(www.doh.gov.tw)查閱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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