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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健康食品之抗氧化劑
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定義與規範
憂鬱症的飲食調養
「藥」補不如「食」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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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樂活概念餐

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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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食品健康吃(CS0052)──選對你要的健康食品

類別: 醫療保健
叢書系列:身體文化
作者:黃惠宇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5年04月25日
定價:230 元
售價:182 元(約79折)
開本:大25開/平裝/208頁
ISBN:957134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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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健康食品之抗氧化劑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定義與規範憂鬱症的飲食調養「藥」補不如「食」補



  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定義與規範

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定義與規範

中華民國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了「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一條即明白陳述其目的:

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二條則提出了健康食品的定義:

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目前如果要提出健康食品申請(即「健」字號申請),則需依第三條規定: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
若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則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的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由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
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則可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四條規定來予以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一般而言,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台灣的「健康食品管理法」為了能更加確保國人的健康利益並順應世界潮流,目前正在修法中,所以法規可能隨時都會修正,民眾可至衛生署的網站www.doh.gov.tw查閱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