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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鐘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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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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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第一課(DH0073)──蠻荒西部角力賽的生存之道

類別: 行銷‧趨勢‧理財>行銷企管
叢書系列:BIG系列
作者:劉一賜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1999年01月18日
定價:220 元
售價:174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00頁
ISBN:957132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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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2

標準尺寸.網路廣告邁向康莊坦途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有鑑於網路廣告尺寸規格的混亂,美國《網際網路廣告局》(Internet Advertising Bureau, IAB)與《資訊暨娛樂廣告聯盟》(Coalition for Advertising Supported Information & Entertainment, CASIE)在 1996 年 12 月上旬,共同宣布了九個網路廣告尺寸(Banner Size)的「建議規格」,對網路媒體或廣告主而言,都算是一份最好的聖誕禮物!

《網際網路廣告局》是由各家網路媒體所共同組成的團體,而《資訊暨娛樂廣告聯盟》則是美國《國家廣告主協會》(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 ANA)與《美國廣告代理商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 AAAA)的一個組織,換句話說,這個網路廣告的「建議規格」,是媒體、廣告公司與廣告主共同訂定的,三方面都感受到網路廣告尺寸標準化的迫切性!

《紐澤西線上》(New Jersey Online)總裁彼德.賴維坦(Peter Levitan)對此標準的形成大表歡迎,他認為:「制式訂單、制式帳單、制式廣告尺寸,就等於無窮商機!」

而《CASIE》的「內容提供委員會」(Content Provider Committee)主席,現任《紐約時報》電子媒體公司總裁馬丁.尼森荷玆(Martin Nisenholtz)更以斬釘截鐵的語氣表示,「網路創意」只是一知半解的說法,「我們需要對客戶負責,廣告主企求某些規範。」的確,對許多網站而言,統一廣告尺寸規格會使他們容易進入廣告主所選擇的媒體組合中。

《網際網路廣告局》為了推廣這些標準尺寸,四處尋求支持,他們把這九種「建議規格」送到《美國報業協會》(Newspaper Association of America, NAA),請《NAA》研究討論這些規格是否有需要增刪修改之處。

1997 年 1 月 24 日,《NAA》在經過審慎、冗長的檢視後,終於達成結論:原則上同意《IAB》所提的建議尺寸規格,只刪除了其中一種橫幅尺寸(460*55 pixels),原因是它與大家較常用的橫幅(468*60 pixels)極為接近,但是縮小一點點面積的意義不大,反而造成廣告創意受到限制。

《NAA》決定替這個標準尺寸背書,並且通知旗下會員報紙網站,為了爭取網路廣告商機,請大家儘量遵從這個標準。

這八種網路廣告的標準尺寸詳參附表一。網路廣告至此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NAA》新媒體部門副總裁藍迪.班奈特(Randy Bannett)表示,「這些標準符合大多數報業網站的需要,並且有機會創造報業網站的最大利益」,他補充說明:「我們希望依循此一標準後,網路廣告能向報業所建的網站匯流。」顯然,大家對於形成共識都有相當大的期許。

蹣跚學步.台灣網路業者缺乏共識

國內《中國時報》在 97 年 1 月 1 號出刊的〈資訊周報〉裡,率先批露這個消息,並且呼籲:「台灣的網路廣告尚在萌芽起步階段,美國媒體的痛苦正是我們最好的借鏡,若是有人能登高一呼,及早建立共識,相信以後可以節省不少摸索的工夫。」

十分可惜的是,雖然《中國時報》幾乎在第一時間做了報導,但可能因為當時台灣網路廣告還不夠「流行」,或者因為元旦假期看報的人不多,好像所有網路媒體經營者都並警覺到事態的嚴重性;美國網路廣告界因為尺寸不標準,而損失商機的前車之鑑,對多數仍在閉門造車的網站負責人也產生不了什麼啟發。因此,《中國時報》的呼籲並未引起多大的迴響。

1997 年 10 月,《中國時報》旗下的《中時電子報》在推出國內首見的「動態輪替」(Dynamic Rotation)網路廣告的同時,終於採用了《IAB》的標準,在八個尺寸裡,選用了468*60 pixels與120*90 pixels兩種,勉強算得上是台灣網路廣告史上的另一個里程碑。

當年 11 月,年代資訊《TVBS》網站改版,也同樣採用了與《中時電子報》相同的尺寸規格,看起來網路媒體經營者漸漸開始注意到小小的廣告尺寸問題,但這卻可能是網路廣告市場能否可長可久的關鍵,絕不應該掉以輕心!

雖然有人開始注重「小節」,另一方面,也仍有人一意孤行,背道而馳:97 年 11 月,一家著名的網路服務商(ISP)推出網站蒐尋的服務,捨不得放棄網路廣告這大餅,在其蒐尋頁面開闢了廣告版面。衡諸國外的例子,網路上的蒐尋引擎始終是最受廣告主青睞的版面,也一直常踞網路廣告營收排行榜的龍頭寶座,所以蒐尋引擎接受廣告刊登,與其說是趨勢,還不如說網站經營者有敏銳的市場嗅覺!

那又為什麼說他們「一意孤行,背道而馳」呢?

只因為這家知名的 ISP 所推出的廣告尺寸是 460 * 55 pixels!

請大家比對《IAB》所建議的九種規格,再審視《NAA》刪除的一種尺寸,相信大家都會有相同的疑惑:是巧合?還是刻意?為什麼非要用被刪掉的那一種?

如果是巧合,顯然網站經營者不夠用心,在產品推出前沒有做好市場研究的功課,偏偏運氣不佳,隨便弄個規格就剛好是別人刪掉的那種尺寸;然而如果是刻意如此,那就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是要表示台灣在網路廣告市場上不隨波逐流,能夠「自創品牌」?甚至領導市場?還是認為《NAA》刪得沒道理,想要翻案?

別忘了,大家都說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無國界,難道我們不希望一些國際性大公司刊登跨國廣告?台灣的網路應用落後美國並不丟臉,向網路應用領先的美國學習也絕不會沒面子,美國網路市場的許多經驗正是我們效法的對象,正如《中國時報》97 年 1 月所說:「節省不少摸索的工夫」,我們才有機會「迎頭趕上」,而不是一直在後「苦苦追趕」!

台灣建立「科技島」的理想,應該不是要塑造與世隔絕的「科技孤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