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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醫療疏失
何謂醫療疏失?
簡單的說,醫療疏失就是指醫護相關人員應注意而未注意所導致的過失。國外學者將醫療疏失所造成的醫療錯誤(medical
error)簡單定義為:「在醫療行為中所有相關人員行為的錯誤」。
在任何的工作職場中,每個人都會犯錯,有些是打錯字,害公司必須更正;有些則下錯單,害公司嚴重虧損。其中一部分情況是用金錢或後續動作可以彌補的,然而醫療上所造成的「疏失」或「錯誤」,多數都無法用錢來補償,而是直接關係到人的生命及健康。醫療疏失的發生,讓原本是「救命」的醫療院所,成為「致命」的地方。
以往,民眾對於醫療疏失事件的認知不深,在消費者意識抬頭之後,醫療疏失也逐漸受到重視。而在法律層面,針對醫療疏失的責任認定,必須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 為醫療之行為:檢驗、診察、診斷、治療、用藥放射、護理等。 |
◎
患者有受傷或死亡之事實。 |
◎
醫療人員行為有過失,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 |
◎
醫療行為與傷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
在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舉行的第二屆台灣醫療品質促進年會中,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死於肺結核」以及「診斷未明」兩項指標來判斷,台灣的醫療品質不但落後日本、香港二十~五十年,更落後美國七十~一百二十年。以民國九十一年為例,台灣全年有八六六一人的死因「診斷未明」,平均每十五名死者,就有一人死因不明,這可能是因為瀕臨死亡的病人大多選擇出院回家,在家死亡後,才由衛生所醫師或是法醫開具死亡證明書,而這樣的數據是美國的八倍。很多醫師不瞭解開立死亡證明書的重要性,但國衛院強調,死亡證明書是國民健康的重要資料,由此才能得知國人多為什麼原因死亡。
在九十三年的醫療品質促進年會中,行政院衛生署病人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勝茂特別強調病人安全的重要性,希望建立病人安全的新視界。
所謂的「病人安全」,係指醫療過程中所採取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預防病人遭遇不良的結果或傷害,包括預防錯誤(error)、偏誤(bias)、意外(accident)。
談到病人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了解醫療錯誤(疏失)的型態。根據一項衛生署的研究計劃案,由台大醫院急診部醫師石崇良在民國九十二年九月所完成醫護人員發生相關醫療不良事件的調查結果顯示,國內醫療錯誤的型態一共包括十三項:
‧醫療錯誤的主要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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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診錯誤 (忘了問該問 / 重要的問題) |
檢查錯誤 (該做的沒做、做了不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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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狀觀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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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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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方法選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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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或遺留之錯誤 |
醫療儀器操作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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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藥副作用及放射線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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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人員及護理人員之過失 |
說明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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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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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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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時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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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在進行醫療的過程中,未詳加詢問病患之身體症狀,而忽視其病情 |
對於病患之疾病徵兆未能做詳細檢查,而引起醫療錯誤。 |
醫師對病患之疾病徵兆未能發覺並迅速予以治療,造成醫療上之延遲 |
因錯誤判斷而未能正確實施治療,導致病患變為重病或死亡。 |
醫師使用錯誤的醫療方法,而對病患之疾病未能予以治療或產生其他後遺症。 |
醫師實施醫療技術時發生錯誤。 |
醫師操作醫療器材時,未詳知其使用方法,或操作時未注意而產生不適當之後果。 |
實施投藥或放射線治療時,未了解該治療的副作用,對病患造成傷害。 |
雖然醫師盡責,但助手犯了錯誤。 |
醫師對病患所做的說明,未能詳加指出其應該注意之事,導致病患傷亡。 |
轉診時未實施必要之救護或資料之轉送,而使其轉院治療時,導致病患傷亡。 |
醫院之行政管理措施未能對病患詳加看護,而導致病患傷亡。 |
醫師或醫院對於急救病患未能實施適當治療,而導致病患傷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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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衛生署病人安全委員會訂定民國九十三年病人安全的年度目標及執行策略為:
◆ 避免藥物錯誤:落實正確給藥程序,有效管理高警訊藥物。
◆ 落實院內感染控制:落實醫療照護相關工作人員正確洗手措施;重大或異常院內感染事件須視為警訊事件。
◆ 杜絕手術部位錯誤、病人錯誤及手術程序錯誤:正確實行手術病人、部位及程序之核對,落實執行手術室安全作業規範。
◆ 避免病人辨識錯誤:以主動溝通方式確認病人;至少有兩種以上辨識病人身分之方法。
◆ 預防病人跌倒:加強監測與通報病人跌倒及其傷害程度,落實執行有效的跌倒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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