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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 者 作 品

寫給每個人的社會學讀本:把你的人生煩惱,都交給社會學來解決吧

宗教神話

【類別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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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的世界地圖(IN0025)

類別: 宗教‧哲學‧人文>宗教神話
叢書系列:INTO系列
作者:21世紀研究會
譯者:李尚霖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4年05月26日
定價:250 元
售價:198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240頁
ISBN:95713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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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摘 3

何謂聖戰

每當涉及阿拉伯、伊斯蘭的戰事發生,一定會跟著出現「jihad」這個字眼。其實,jihad的原意並非「聖戰」。這個詞是由阿拉伯語中的jahada(努力)衍生出來的。

那麼,努力之目的何在呢?不用說當然是為了實踐阿拉的教誨。信仰伊斯蘭教的社會,為了推廣伊斯蘭教義,或是為了保衛伊斯蘭之共同體,當非戰不可的時刻來臨,奮起而戰便可謂遵從神的旨意,是正當的行為。因此,這樣的戰鬥也成為努力(jihad)的一種方式。不過,伊斯蘭世界內的戰爭並不能稱為聖戰,只有在抵抗異教徒的侵略時,才能使用這個詞彙。

然當阿拉伯、伊斯蘭世界裡劃出現代國家的疆界,各自以國家為單位運作後,伊斯蘭共同體也變成了一個國家或以地域為單位。因此,各國的當權者、教法學者實際上可藉jihad之名,向同屬伊斯蘭世界的敵國宣戰。話雖如此,即使是和宗派有異的伊斯蘭國家發生戰爭,比如說兩伊戰爭,或者是伊拉克與科威特的戰爭,伊拉克總統海珊都不曾稱之為jihad。相形之下,波灣戰爭時與聯合國部隊的戰鬥,對伊拉克而言便是聖戰了。

當伊拉克侵略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認為這場戰爭起自海珊個人的野心,有違伊斯蘭教法,因此對伊拉克發出宣告jihad的「fatwa」(伊斯蘭教法學者依照教法所發出的書面宣告)。一旦正式宣告jihad,那便成了法律,而該場戰爭也被合理化為保護國家的正義之戰。

另外,應當發動聖戰討伐的行為,還包括所謂的「棄教」。像馬來西亞這種以伊斯蘭教為國教,但同時也認可其他宗教的國家,便沒什麼問題;但如果在嚴格的伊斯蘭教國家,棄教、改宗等於否定伊斯蘭的教義,換言之,會被解釋成冒瀆阿拉的行為。在伊斯蘭的教規中,明文寫有成為信徒的方法,但關於退教的方式卻付之闕如。換言之,棄教即是叛國。

右手古蘭左手劍

長久以來,我們一直有種先入為主的觀念,認為穆斯林「右持古蘭左持劍」,逼迫人要嘛改信伊斯蘭教,要嘛命喪劍下。

西元七世紀起,隨著伊斯蘭世界版圖的擴張,與基督教國家的領土之爭糾結綿延了數個世紀之久;而歐洲敵視伊斯蘭國家的傾向,也因而產生。

中世紀的歐洲,稱呼橫亙東方的伊斯蘭世界為「撒拉森人」(Saracen)。據說這個字衍生自阿拉伯語的「sharq」(東方),正確語源至今未明,但其中所含的貶抑意味卻是無庸置疑的。這種以歐洲為中心的蔑稱,現在幾乎都不再使用了。

尤有甚者,八世紀初葉英格蘭的教士貝達(Beda)在著作中強調,撒拉森人是以實瑪利的後代,而以實瑪利是《舊約聖經》中的亞伯拉罕與埃及女奴夏甲所生,人種的偏見因而產生。再加上伊斯蘭教將摩西、基督都納入本身的先知之列,因而被基督教認為是對基督教的模仿與異端。於是,伊斯蘭教被自視為正統的基督教貼上了新興宗教的標籤,絕對不予承認。

伊斯蘭世界與西方之間的關係,並不是在彼此幾近一無所知的狀態下肇始的,反而是在敵對的狀況下展開,因此先入為主的觀念一直殘留到今日。即便在巴勒斯坦的問題上,歐洲各國雖不見得認為以色列是絕對正確的一方,卻也無法全面支持伊斯蘭國家,癥結便在於此。

回歸伊斯蘭教義

有些伊斯蘭國家規定法律必須採行原教旨主義。如前所述,所謂「原教旨主義」本是基督教世界的用語,或許以「伊斯蘭復興主義」或「伊斯蘭主義」取而代之,會更為貼切。事實上,現在已經有人開始標榜這些用語。這些人並不放棄追求現代化的目標,但卻否定西方的社會形態,試圖在最大限度下建立符合自己信仰的社會。

這樣的社會無他,便是先知穆罕默德畢生致力建設的伊斯蘭共同體,也就是嚴格遵守伊斯蘭教法(Shariah),並以之為道德根基的社會。代表的國家有隸屬遜尼派的沙烏地阿拉伯,以及屬於什葉派的伊朗。

沙烏地阿拉伯是一九三○年代紹德(Saud)家族以瓦哈比教派(Wahhabiya)為基礎建立的國家。國名的意思是「紹德家族的阿拉伯」。瓦哈比教派雖常被視為有別於遜尼派、什葉派的教派,但原本是遜尼派中主張伊斯蘭復興主義的一支。一九九二年,沙烏地阿拉伯在好不容易才頒行的成文憲法中規定,該國乃建基於《古蘭經》與遜奈(譯注:Sunnah,即聖行,意指源自穆罕默德的習慣及宗教行為)之上,為一阿拉伯-伊斯蘭國家。哲學思想、神秘主義由於背離了伊斯蘭的教義,因而被否定;而聖徒信仰與對死者墳墓(上頭刻上名字等標記)的膜拜,亦遭受強力的抨擊,因為這些行為都被解釋成對阿拉的信仰不忠誠,是屬於多神教的行為。

另外,伊朗在一九七九年的伊斯蘭革命之後,憲法之中也規定所有的法規條例都必須根據伊斯蘭教的諸般規範。

沒有「主權在民」一詞

「主權在民」一詞在伊斯蘭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因為主權是在阿拉身上,即使是法律的制訂與判斷也必須遵照阿拉在《古蘭經》中的指示。在這個世界裡,如何忠實奉行阿拉的教誨,凌駕於一切價值之上。

《古蘭經》中的教誨,指導人們如何在阿拉伯遍佈沙漠的嚴苛環境中和平共處。也正因為伊斯蘭教是誕生於商業都市裡的宗教,所以特別重視交易時如何訂定契約。此外,對於民事與刑事的罰則、遺產的繼承、婚姻等,也都有詳細的規定;一旦遇到無法解決的情況,則可以仰賴教法學者的判斷。另外,隨著時代的轉變,許多問題的解釋必須顧及國際視聽;當然,《古蘭經》中不曾言及的事項也多了許多。對於諸如此類的事項,慣例上都是由各國針對問題召開會議決定。在穆罕默德的時代,即有召開會議、經眾人討論而決定的先例。

然而,各個國家與時俱進的步伐並不一致;有像埃及這樣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的國家,也有國家盡可能避免與異教之邦接觸。

世人之所以存有刻板印象,認為伊斯蘭國家多為專制國家,不外是因為現代的伊斯蘭世界中仍存在著許多君主國家;但事實上,君主制有違於原初伊斯蘭教的政治原理。伊朗得以廢止君主制,與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的政治運動有極深的關係。

然而不管怎麼說,伊斯蘭國家的總統、總理的權力還是很大,國家的重大方針幾乎都操於領導人之手。只要能當上一次總統,往往都會演變成長期的獨裁政權。

伊斯蘭激進派之所以訴諸反政府的恐怖行動,部分原因便在於光靠議會無法改變現狀。激進派強力抨擊政府漠視沒有發言機會的貧困階層,換個角度來看,這些立基於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的政治運動,不也是一種追求民主化的奮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