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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克談未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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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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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克談未來管理(BE0113)
Managing for the Future

類別: 行銷‧趨勢‧理財>管理領導
叢書系列:NEXT
作者:彼得‧杜拉克
       Peter F. Drucker
譯者:王嘉源, 王柏鴻, 羅耀宗
出版社: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28日
定價:280 元
售價:221 元(約79折)
開本:25開/平裝/320頁
ISBN:957133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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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聯盟的危險關係

儘管併購和進出口足以上新聞的頭條,企業聯盟卻甚少受到如此眷顧,也不曾在任何統計分析中看到。對於中小型的企業來說,「企業聯盟」逐漸成為走向國際化及建立大企業的途徑,也是擁有多種技術的方法。

國際企業的聯盟日益常見,合資企業、少數股份(尤其是交錯股份:每位合夥人握有另一位合夥人同等比率的股份)、交換使用產品權利、知識協議、企業組合等,都具體推動這種趨勢。

唯一方法

在一九六○年代及一九七○年代的日本,一家外國企業唯有和本地公司成立合資企業,才有可能打入其國內市場。目前在歐洲及美國地區,也逐漸需要這類合資企業。

數年前,AT&T為了打入由政府獨佔企業所主宰的歐洲市場,於是和義大利電話的獨佔企業締結聯盟。除了市場,聯盟也是取得新的、獨特的外國技術之唯一途徑。於是大型電腦製造商會購入小型軟體公司的股票;大型電子產品製造商則買進小型特殊晶片設計廠商的股票;大型商業銀行也會購買債券交易商或承購商的股票。聯盟同時也是取得人才的途徑。美國大學和大型歐洲、日本(及美國)企業締造許多研究協議,即是很好的例子。

產業內的國際性聯盟也跟著產生了。幾年前,美日兩家中型專業機械製造商締結協議,交換研究成果,並藉著交換彼此一六%的股票,以便在各自的本國市場上銷售雙方的產品。美國三大汽車公司均擁有獨立之日本及韓國汽車製造商的可觀股份,這些亞洲「朋友」製造的汽車,都掛上三大公司的廠牌,在美國市場販賣。

然而,聯盟也是一種危險的關係,甚至是致命的難關。

聯盟運作時,合夥雙方的要求可能並不相容。任一方可能對該由什麼人經營合資企業、這些人應該來自何處、又該向哪一方效忠等問題,持有不同的看法。這類歧見通常極難化解,應該事先加以防範。

締結聯盟之前,必須釐清本身的目標及「聯盟」的目標。大家是否希望該合資企業,最終成長為一家個別、自主的企業?是否能容許或甚至鼓勵合資企業,和母公司之一或兩者競爭?如果容許競爭的話,要在何類產品、服務及市場競爭?

應該如何經營合資企業的問題,必須在事先達成協議,比如利潤是否歸合資企業?或者應儘早送回母公司?合資企業是否獲得發展本身的研究?或者該企業只能和母公司簽約進行研究?研究成果又應歸入何人名下的專利等。

前述在美國上市而有日本夥伴的機械聯盟,其美國公司擁有生產符合美國市場的產品設計、價格的權利嗎?或者,該企業只是日本產品的經銷商?就在美國為日本夥伴的產品打下二六%的美國市場佔有率後,這兩個機械製造商之間的合夥關係即告破裂,兩方爭執的就是上述問題。

不管合資企業採取何種特定形式,都必須單獨從事管理。豐田及通用的合資企業Nummi,在同樣的工廠(位於加州佛瑞蒙特)雇用同樣的工人,為兩家母公司製造同樣的汽車。這種汽車掛上豐田的牌子後,在美國銷售得很成功,但是掛上雪佛蘭(Chevrolet)的牌子後,卻近乎失敗。對豐田的人來說,這部車子是他們主要的美國產品,他們在豐田的事業依賴該種汽車的成敗;但在雪佛蘭,沒有人能因銷售Nummi的汽車而有所成就。對多數的雪佛蘭人而言,這部汽車儘管掛上雪佛蘭的廠牌,卻可能成為「我們的車子」的一個競爭者。亞洲夥伴為美國汽車製造商生產的其他汽車,在美國市場的表現也很差。這些汽車都成了孤兒。

不管這種聯盟採取何種法律形式,都必須由合夥之一方負責管理,不能交由委員會代管,而且一開始就應該清楚地確立:只能以績效來衡量負責管理這家合資企業的人。他們個人必須對合資企業負責,而不是對母公司負責。

合資夥伴必須在自己的組織內,對合資企業及其他夥伴的關係預作安排。即使合資企業明白自己隸屬於母公司,其經理人必須能直接接觸母公司中某位做決策的人,而不用透過層層管道傳達。在大型組織中一般最好的處理方法,是將所有這類「危險的聯絡」交付給一名高級主管負責。

仲裁者

合資夥伴要在事先就如何解決歧見,先達成協議。在出現任何爭議之前,就先同意尋找仲裁者;聯盟各方也應該授權此人處理爭議的特定問題,比如依據事先安排的規定,他應該可以決定合資的每一方均有權利收購另一方,他也應該能夠建議清算合資企業,或使合資企業成為獨立於母公司之外的個別企業。

這些都是激進的措施,正因為如此,仲裁必須視為處理爭端的最後手段。合資夥伴應該了解到,必須將個別的利益、意見及自尊,置於維持成功的聯盟目標之下,才可獲得最大的利益。